
摘要:電力財務監管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題目,本文針對我國電力財務監管現狀,提出了要將電力財務監管職權集中于獨立的電力監管機構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必須明確電力財務監管的具體監管職責,建立財務能力分析指標體系,開展電力監管會計制度研究等建議。
關鍵詞:電力公司;財務監管;財務能力分析
我國政府于2002年頒布了新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其把原來的國家電力公司拆分為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并成立獨立電力監管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從改革方案的要求看,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是順應世界電力工業改革潮流的。但在電力監管實踐方面,我國對電力行業的監管職權分散于政府多個部門,形成了“多頭管理”局面,對電力行業的監管仍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那么在市場中處于壟斷地位的電網企業則有可能利用其壟斷地位影響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進而造成整個社會福利的損失,這就在客觀上產生了監管需求。電力監管的目的主要是保證電力市場安全運行,促進市場主體之間的有效競爭和保證市場主體之間的相對公平。
1 電力財務監管的依據與內容
電力行業是一個生產社會化程度高且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各國政府普遍對這一行業采取程度不同的規制政策。電力財務監管是指電力監管機構為實現其特定目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相關方法,遵循法定程序,對監管對象的財務活動進行規范和限制的行為。作為電力監管的一部分,電力財務監管的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的與電力監管一致,但在具體的監管依據、監管內容、監管手段上體現出一定的財務特性。
1.1 電力財務監管的依據
電力財務監管的依據可分為理論依據和法規依據。監管的理論依據主要包括管制經濟學、財務學、會計學、審計學等,這些理論從不同角度對電力財務監管提供了監管的理論支撐;監管的法律依據是指適用電力監管所有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專業法律依據是指主要適用電力財務監管的各項法律法規。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一般法律依據包括《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及配套規章、國務院等機構的相關規定,如“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三定方案”、“電價改革方案”等。
1.2 電力財務監管的內容
電力財務監管的內容是由電力監管目標和監管內容決定的,由于電力行業競爭與壟斷并存也決定了電力財務監管對處于不同環節中的監管對象具有不同的監管內容。
1.2.1 發電企業
對發電企業的財務監管內容包括:對市場準入財務能力的靜態和動態監管,對發電成本的監管,對有可能影響發電市場份額的投資、融資、并購、資產出售、租賃、股權變更等財務行為的監管,以維持發電市場的有效競爭,對會計核算的監管等。
1.2.2 輸配電企業
對輸配電企業財務監管的重點是成本監管,包括界定輸、配電、輔助服務的成本范圍和制定成本歸集、分配方法,確定輸、配電和輔助服務的準許成本。此外,還包括對市場準入財務能力的靜態和動態監管,對電網新增投資是否符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監管,對會計核算的監管等。
1.2.3電力交易環節
電力交易環節主要是指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之間交易。電力交易中,電網由于它的壟斷地位,明顯屬于交易中的強勢方,因此,對電力交易環節監管的重點是電費的結算和支付情況。此外,也包括對電力運營機構獲取輔助服務的方式和費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管。
2 電力財務監管手段和程序
根據監管目的和內容,電力財務監管通常采用的監管手段包括:針對不同環節的監管對象在財務行為、財務能力、會計核算行為、市場行為等方面制定標準或準則,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審計,在相關監管條款中制定與財務相關的處罰條款等。在監管程序上,由于監管對象不同、具體監管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監管程序。一般的監管程序是從非現場監管開始,根據監管對象報來的各種生產和財務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從中發現已經存在和潛在的問題,然后就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結果,寫出監管報告。
3 完善我國電力財務監管的建議
3.1 確保電力財務監管的獨立性
一個國家的電力監管職權的配置是與其所在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密切相關的。由于電力監管是政府的一項微觀監管職能,其所依托的是以法律形式賦予的權力和相應的監管機構。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將政府對電力行業的宏觀調控職能與經濟監管職能相分離,即經濟管理職能由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承擔,電力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能。要做到這一點,電力監管機構就應具有事前監管職能,具體到電力財務監管方面,就應該將與定價相關的成本審核權、電力投資審核權賦予電力監管機構,這也符合國際慣例。同時,還應該給電力監管機構授予的職權包括:制定電力監管會計制度,根據需要對監管對象進行特殊審計,以及發現違反財務監管規則時進行行政處罰權等權力。
3.2 明確電力財務監管職責
監管的重要特征是具有合法的監管職責,其有三層含義:一是要根據行政組織法的程序產生監管機構。二是要根據行政監管的合理性原則,嚴格界定其職能范圍及其行使方式,并通過新的立法或修改現有實體法,對缺乏合理性的監管制度給以廢除,同時保留和完善合理的監管制度。三是通過制訂行政程序法或專門的行政許可法,建立政府監管的合理程序和監管者的監管結構。我國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監管的任務賦予其相應的財務監管職權和行政執行力,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方式,并通過頒發法規性文件來明確。促進電監會實現其監管目的,使財務監管工作規范化、法制化,避免隨意性,提高監管效率。
3.3 建立財務能力分析指標體系
電力行業是資本密集型企業,資金來源看,資本投入量大,但股權投資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其負債水平高于一般制造業;從資產結構看,資產的專用性強,與之相對應的是資產流動性較低;從資本運作看,現金流入和流出量都較大,單一企業往往需要貯備一定數額的現金,以備資金周轉用。如果企業成為某一集團的成員,則通過現金集中運作可以降低資金成本、還可獲取資本運作收益。根據這些特點,分析電力企業的財務能力時應特別重視財務質量,從資產質量、資本結構質量、利潤質量、現金流量質量等方面進行分析,建立一套標準的財務評價指標體系。同時,為了提高財務能力評估的效率,應該對電力企業按照容量等關鍵指標對電力企業進行分類,對每一類企業的財務指標樹立標桿,以評估各企業在同類企業中的相對水平。對電力企業財務能力分析,還要根據電力企業發生的重大財務行為對財務能力的影響進行動態分析。其中對于發電企業,一方面要控制單一發電企業在同一電力市場上的裝機容量占總容量的比例,防止發電公司通過投資、并購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改變市場份額而形成市場力;另一方面要分析這些財務行為在哪些方面對財務能力帶來了影響。對于輸配電企業,則主要是對企業的經營實力、財務實力進行監管,以掌握其是否維持了提供優質電力服務所應該具備的穩定、良好的財務狀況。因此,應特別重視兩個方面的監管:第一,對電網企業重大的負債籌資行為進行風險評估,分析其對資本結構和未來融資空間的影響,通過了解融入資金未來現金流量情況及融資成本率,判定可能存在的償債風險等;第二,在利潤分配制度上對電網企業進行監督,與電力服務質量標準相結合,要求電網企業在利潤分配上保證有一定比例用于電網的維護與繼續開發,防止電網企業因獲取短期利益沖動影響電網的長期安全發展。
3.4 開展電力監管會計制度研究
為滿足電力監管的需要,規范電力企業的會計核算,應該建立專門的電業會計制度,對會計信息的形成和披露進行規范,這似乎也成為了國際慣例。我國電監會已經制定了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但還不能全面滿足監管的需要。為此我們要積極開展電力監管會計制度研究,對影響電價的電力設備價值、運行成本和資本成本按照監管需要進行核算。具體包括:(1)強調對監管資產和特許經營項目進行獨立核算,如分輸電線路設立會計賬戶,核算賬面原值、運行成本、維護成本等。(2)對電力設備的進入和退出進行嚴格監管。首先,應該對監管資產的入賬價值進行嚴格的規定,如規定電力設備采購價格應該是充分競爭環境下的價格,制定建設期融資利息計入購建成本的規則等。其次,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電力設備從購買到處置進行全程跟蹤監督;(3)細化運行成本的核算。首先將運行成本劃分為發、輸、配、售等生產環節的成本,再確定每個環節各項作業的成本,并對這些作業成本進行具體描述,還要與成本規則相銜接,充分體現成本規則的要求。
總之,在電力行業放松規制的大背景下,電力財務監管是電力監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對電力財務監管進行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同時也對其他與電力行業具有相似組織結構和技術特征的自然壟斷或網絡組織型企業的公共財務監管具有借鑒和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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