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前言
在西方對所得稅會計理論的研究已經全面展開,相比之下,我國對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開展的較晚。我們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加以研究。能夠幫助我們進一步了解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理論和實務發展的道路,也可以幫助我們改進和完善中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為了更好地學習和實施我國的新會計準則,當前有必要對一些重要的具體會計準則做比較研究。
2中外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2.1范圍比較
FAS109規定了當前應付所得稅和未來納稅影響額的會計核算和報告標準。IAS12適用于財務報表中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包括對一個會計期內有關所得稅支出或減免金額的確定以及這項金額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CAS18規定: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2.2目的比較
FAS109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目標是確認本年應付或應退稅款的金額;對已經在企業財務報表或納稅申報表中確認事項的未來納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IAS12的目的是規定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我國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目的是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
在所得稅會計目的方面,FAS109比較具體,而IAS12和CAS18比較抽象。 2.3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FAS109、IAS12和CAS18均規定企業應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4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FAS109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采取的是先確認,再判斷可實現性。而IAS12和CAS18先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實現性,從而決定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5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的計量
FAS109認為,適用稅率是指在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實現的期間,基于已執行的稅法適用于應稅利潤的所得稅稅率。IAS12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按預期實現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的期間的稅率計算。CAS18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2.6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分類
FAS109、IAS12和CAS18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總之,IAS12、FAS109和CAS18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定大同小異,其共同的特點是系統、全面、具體和規范,體現了高質量和先進性的要求。FAS109結合國家的稅制和其它方面的一些特殊情況而做出了相應的處理規定,體現了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國的CAS18有關規定既簡單又概括,除個別文字表述外,則幾乎完全照搬IAS12的規定,鮮有自身特點。
3中外所得稅會計準則差異形成的原因
3.1法律法規
美國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所得稅法律體系,其與之相應的所得稅核算方法也就能夠保證順利運行。我國稅制采用的是分別立法的形式,對每個稅種都制定一個法規,稅收具體工作以單行法規為依據。
3.2資本市場
英美都是金融深化程度與自由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其整個金融結構以直接金融為主。資本市場內部結構以及成熟的市場規則制度使得自身資本市場成為高度有效的市場。我國資本市場起步晚、不夠發達,尚處在發育、發展階段,規模不大,相當一部分投資者缺乏理性。
3.3股權結構 傳統的美英公司治理,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私人合同的產物。股權的集中程度不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股權結構呈現高度分散的特征。與國外相比,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為國有公司。而國有公司的股權過度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形十分突出。
3.4會計職業隊伍
由于英美國家政府的權力相對比較分散,政府對會計管理體制的影響較弱,所以國家對會計監督體系十分重視;另外,英美會計人員的地位較高,他們大多素質高,敬業精神強,薪水優厚。在我國,會計人員的數量雖然不少,但總體素質不高,造成會計信息質量低下。
由于中國與英美國家的會計環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所以,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不能采取完全照搬的做法,而是應該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處理方法。
4對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存在問題的分析與建議
4.1對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存在問題的分析
4.1.1新所得稅準則的變化大,對會計人員是挑戰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直接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采用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只可以采用債務法,不允許采用遞延法。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與原有政策相比變化很大,況且我國會計人員學歷層次偏低,知識結構老化且過于低淺。執行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4.1.2企業缺乏實施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動力
由于舊制度中規定的應付稅款法,會計處理相對簡單,成為很多企業在會計實務中所首先采用,大部分上市公司也是如此。如果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過渡過程中,加大其轉換成本,可能會延緩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的進程。另外我國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使得會計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監督職能,缺乏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也成為實施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阻力。
4.2我國實施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建議
4.2.1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
加強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樹立會計人員終身教育觀念,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要有重點講述所得稅會計準則,切實提高他們在實務中具體處理能力。
4.2.2加強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過程的監管
加強社會監督,由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對企業會計核算的質量進行檢查督促,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新聞監督職能,把企業造假行為公布于眾,才能為相關的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4.2.3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規范
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計稅義務加以規定,明確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后果的法律責任。
5結語
目前,我國剛剛開始實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為了更好地學習和實施我國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有必要對一些重要的具體會計準則作一些國際比較研究。因此本文以中國、美國與國際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歷史發展為起點,通過比較中外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找出中外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差異及形成原因,然后對我國的所得稅處理方法深入探討,提出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實施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其分析提出適合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