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發生與轉回
[例1]甲企業于2007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60萬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股權投資,乙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100萬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現金股利100萬元,稅法上規定雙方稅率如果相同,該投資收益不計入納稅所得;如果稅率不同(即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大于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取得投資收益當年不計入納稅所得,實際分得現金股利當年要計算交納所得稅,甲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5%,乙企業的所得稅率為0。
會計處理如下:
(一)2007年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有差異,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實現了凈利潤與分派現金股利)
1.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60
貸:銀行存款60
2.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0(100×20%)
貸:投資收益20
3.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4.利潤總額=20(萬元)
5.應納稅所得額=20-20=0(萬元)
6.應交所得稅=0×25%=0(萬元)
7.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發生額=20×25%=5(萬元)
8.所得稅費用=0+5=5(萬元)
9.會計分錄:借:所得稅費用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5
應補交所得稅=來源于被毅然決然企業的利潤或股利/1-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雙方稅率差
=20/1-0%×(25%-0%)
=5(萬元)
(二)2008年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1.借:銀行存款2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0(100×20%)
2.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3.利潤總額=0(萬元)
4.應納稅所得額=0+20=20(萬元)
5.應交所得稅=20×25%=5(萬元)
6.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20×25%=5(萬元) 7.所得稅費用=5-5=0
8.會計分錄:借:遞延所得稅負債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
從上述分析結果可以看出,會計上2007年計入利潤總額,確認了所得稅費用,而稅法上在2008年計入納稅所得交了所得稅,會計計入利潤總額與稅法計入納稅所得不在同一會計年度,但從兩年的角度來講,雙方卻沒有差異,因為此差異是暫時的。
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發生與轉回(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產生的虧損)
[例2]甲企業于2006年1月1日對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1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具有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核算,乙企業當年發生凈虧損30萬元,2007年又實現了凈利潤30萬元,甲、乙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5%。
會計處理如下:
(一)2006年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00
貸:銀行存款100
2.借:投資收益12(30×4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2
3.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4.利潤總額=-12(萬元)
5.應納稅所得額=-12+12=0(萬元)
6.應交所得稅=0×25%=0
7.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12×25%=3(萬元)
8.所得稅費用=0-3=-3(萬元)<0(在貸方)
9.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
貸:所得稅費用3
(二)2007年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2
貸:投資收益12
2.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利潤總額=12(萬元)
4.應納稅所得額=12-12=0
5.應交所得稅=0×25%=0
6.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發生額=12×25%=3(萬元)
7.所得稅費用=0+3=3(萬元)>0(在借方)
8.會計分錄:借:所得稅費用3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