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于印發2006年度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證券類]的通知日前下發。《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業于明年4月3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含8個報表在內的財務決算資料。
這8個報表分別為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資產質量情況表、固定資產情況表、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收支明細表和基本情況表。
《通知》明確,地方證券類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上報時間由當地財政部門另行規定,但各地財政部門應于明年5月15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地方匯總財務資料。
《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業和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基本格式、體例和要求認真撰寫財務分析報告,應分析本企業或本地區金融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中央直管金融企業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可以財務分析報告代替財務狀況說明書;各地財政部門應將證券類報表數據與銀行類、保險類和擔保類報表數據匯總后撰寫一套財務分析報告。各地財政部門上報2006年度金融財務決算資料時,財務決算報表包括銀行類匯總報表、證券類匯總報表、保險類匯總報表、擔保類匯總報表以及金融集團控股公司類匯總報表,毋須提供分戶決算報表。
對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部分證券公司由于自身經營業務特點,有關交易事項在本套報表的填報項目中沒有列示或在編制說明中沒有反映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財務規章、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財務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分析后歸并在相關的科目或項目中填報,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
《通知》要求中央直管金融企業和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及時完成2006年度全國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相關工作,并稱財政部將對各單位上報2006年度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以及金融企業財務快報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