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計面臨的利益沖突:來自代理理論的解釋
自Coase(1937)的開山之作《企業的性質》問世以來,Alchian和Demsets(1971)等人相繼提出了關于組織契約的一系列理論,論述了管理者與所有者在契約上的財產權問題,這便是代理理論的起源。代理問題從根本上講,是由于管理者與所有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利益沖突而產生的問題。在利益上存在沖突的同時,所有者還難以監督管理者的行為,代理問題便不可避免。由此,產生了股東委托外部審計師作為其代理人對管理當局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的需要,這就是代理理論對審計起因的最初解釋。代理理論的進一步發展還表明,管理當局對審計也有需要。①由于管理者的報酬與其績效直接掛鉤,股東可以通過降低報酬或者直接解雇的方式來懲罰管理者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管理者會主動聘請審計人員對其業績報告的真實性進行鑒證,以便向股東證明其付出的努力及其業績報告有效性。按照代理理論的觀點,審計需求已不再是財產所有者的單方面需要,而是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共同需要。因此,管理者會自愿聘請獨立審計師來提高自身行為的可觀察性。
實際上,審計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并不止于此。Goldman和Barlev(1974)認為,審計報告對于三方是有用的,即公司管理層、公司股東和第三方或者外部人(如潛在的投資者、債權人和供應商)。因此,審計師會陷入四類沖突之中(見圖1)。
(一)審計師與客戶的利益沖突
審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與評價可能會影響潛在投資者的投資和債權人的貸款許可。當消息是負面時,現有股東持有的股票價值會下降,管理層也會受到指責。從這個角度來看,管理層與股東②盡管有不同的考慮,但也有共同的利益,都希望審計報告能給第三方一個好的“印象”。為了取悅于第三方,“客戶”即管理層會得到股東的默許而去影響審計師的報告,而審計師期望以專業準則來出具報告。因此,審計師與客戶的潛在利益沖突就產生了。
(二)股東與管理層的利益沖突
股東與管理層的信息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使股東在評價管理層業績時依賴于審計師的報告。因此,管理層可能為取悅于股東而去影響審計師出具“令人滿意”的報告,從而引發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沖突。
(三)審計師自身利益與專業準則的沖突
從委托代理關系的角度看,作為代理人的審計師也是理性的“經濟人”,當審計師發現偏離專業準則可從中得益或者拒絕偏離專業準則可能受損時,就會去迎合管理層的“意愿”,而不愿冒被其他審計師替代的風險。這可以被視為審計師自身利益與專業準則之間的內在沖突。
(四)公司與第三方的利益沖突
此種沖突由來已久,而且是審計師必須面對的。其中,既包括公司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還包括公司與潛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總的來說,第三方相對于公司而言處于信息劣勢,在公司掌握大量內部信息的情況下,外部人想通過審計報告了解公司真實情況可能會受到公司的干擾。
當審計師身陷這些沖突之中時,若要滿足客戶的要求,就可能會偏離專業準則(這是審計師希望避免的)。但如果拒絕客戶的要求,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制裁,包括終止審計合約等,這種被替換的威脅也會損害審計師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到審計質量。
二、沖突的焦點與結果:非標準審計意見與審計師變更
利益沖突的焦點在于最終的審計意見,不同的審計意見③在年報公布前后會有不同的市場表現,審計意見會對投資者的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李增泉,1999;Chen、Su和Zhao, 2000)。正是因為審計意見能傳達給財務報表外部使用人有用的信息,因而與投資人的決策有十分重要的關系。一般而言,在管理當局認為非標準審計意見會影響到公司股價和融資能力的情況下,審計師的否定意見和保留意見很可能會“觸怒”管理當局,促使其尋找與自己意見更為一致的審計師,并最終導致現任審計師與公司關系的終結。Chow和Rice(1982)、Krishman(1994)、Krishman和Stephens(1996)的研究表明,審計師變更與變更前最近會計年度的保留審計意見之間呈正相關關系。Chow和Rice(1982)發現,收到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隨后的一個審計年度,很可能會更換其會計師。國內的相關研究表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僅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公司會計信息可信度的主要依據,而且是監管當局監測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標,審計意見的影響效力越大,上市公司規避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動機就越強(陸正飛,2003)。耿建新和楊鶴(2001)發現,被出具過非標準意見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過非標準意見的公司更易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李東平(2001)認為,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變更前年度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與審計師變更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由此可見,審計師的更換往往是利益沖突的最終結果,它可能傳遞這樣一種信息,即上市公司試圖更多地控制財務報告的結果(Fisher,1993)。因此,對審計師變更的關注,能夠更好地幫助我們理解審計需求的性質。
三、審計需求的扭曲:制度背景下的分析
獨立外部審計能夠提高財務報告信息的可信性,減少信息的不對稱,降低交易當事人的信息風險,節約交易成本,使經濟資源能夠得到有效配置,從而促進商業社會中契約當事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管理層以及潛在投資者等)之間的交易順利進行。然而,由于我國的證券市場有著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不僅是一種稀缺的“資源”,而且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有著虛增財務報表的激勵,或是通過配股增發來圈錢,或是通過上市公司為其母公司擔保,從而出現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現象。大股東的這些行為需要審計師的“配合”,而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控制著董事會,董事會的重要成員又往往會“滲透”到管理層,從理性自利的角度看,董事會不會尋找那些愛找自己“麻煩”的事務所來鑒證“自己”(余玉苗,2001)。在此背景下,無論是IPO公司還是已經上市的公司,其對獨立審計的自愿性需求都是十分薄弱的(李樹華,2000)。因此,上市公司聘請審計師的動因就是“配合”相應的監管政策,獲取或保住上市資格,而審計師監督管理層的需求被大大降低了。這樣一來,在前述的四種利益沖突中,審計師與客戶的利益沖突居于主導地位,即上市公司并不關心審計師是否有能力或者能夠準確地陳述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而是希望保證報表對于第三方具有特定的預期影響(Nichols和Price,1976)。此時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盡管可能會引起股東對管理層的不滿,但面對審計意見可能帶來的不利經濟后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與管理層會“一致對外”。
四、力量不對稱:上市公司與審計師的力量對比
(一)上市公司的力量來源
由于審計師處于買方市場,因而上市公司可以決定審計師的聘用、審計費用、工作條件以及事務所的更換。目前,我國審計市場的集中度過低,大型事務所還沒有形成足夠的壟斷力量,上市公司對于高質量的審計需求有限,它們更可能選擇規模小、可以“討價還價”的事務所,這顯然不利于注冊會計師的發展和整體審計質量的提高(吳溪,2001)。同時,激烈的市場競爭也使得審計師的地位更為被動。此外,管理層還控制著提供給審計師出具審計意見所需的資料與信息,這其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使審計師處于劣勢。上市公司如果對審計意見不滿,會以結束合約來威脅審計師,這對審計的獨立性是極大的挑戰。
(二)審計師的力量來源
首先,如果審計師提供的非常規(non-routine)服務越多,審計師的力量就會越強,這主要是針對審計中的專業判斷問題。但是,審計中使用的專業判斷是有限的,所以基本上可以認為審計師提供的服務是常規性的(routine)。其次,作為聘用方的上市公司對于審計報告的使用越多,審計師的力量就越強。但現實是,審計報告的主要使用者不是上市公司,而是與事務所聘用無直接關系的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第三方,這就減損了審計師的力量。再次,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是有彈性的,當準則被強有力地執行時,壓力和審計師“屈服”的可能性就會有所減小,因為審計師與客戶都知道,客戶難以找到更易“屈服”的審計師。但是,我國對于違規事務所和審計師的處罰是非常有限的,這對審計師的力量是極大的損害。
可見,由于博弈雙方的力量不對稱,而且力量對比對上市公司更為有利,在審計需求被扭曲的情況下,審計師對于上市公司壓力的抵御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靠市場力量來保持審計獨立性是不穩定的,必須通過制度安排來使維持審計獨立性的力量達到均衡(郝振平,2001)。
五、制度安排:審計師力量的增強
(一)加大審計師變更信息的披露力度
如前所述,在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由于審計意見特別是不“清潔”的審計意見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而審計師在出具審計意見時不得不面對來自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壓力,審計師就可能通過犧牲審計質量來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屈服于其壓力(蔡祥,2003)。這在審計需求扭曲與審計雙方力量不對稱的情況下表現得更為嚴重。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已經對審計師變更給予極大的關注,要求會計報表審計中被上市公司更換的會計師事務所將被更換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給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④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上市公司審計意見購買的成本,進而降低了其成功的可能性。但是,目前年報披露中與此有關的信息并不充分,因此,監管部門更應加強對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的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與監管力度,進一步要求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變更的原因、與現任審計師可能存在的分歧等信息。披露的內容應當揭示發生了什么,讓投資者清楚地了解到底是什么樣的境況導致審計師的變更,它是否影響到財務報表的可信性,以降低風險,從而加大上市公司“購買審計意見”的成本,減少其成功的可能性。
(二)改革現有的聘用機制
針對管理層聘用事務所和審計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整體環境中作用甚微的現狀,可以考慮兩種事務所聘用模式。一是由政府的證券監管部門負責聘用。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事務所的不同服務項目,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服務收費的統一標準,由需要聘請事務所的上市公司按照收費標準付費,然后采取競標的方式確定事務所。二是可以考慮由上市公司聘用,受聘人應為注冊會計師協會,而不是具體的某家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受聘后,同樣以競標的方式確定具體的會計師事務所。這樣,在上市公司與事務所之間就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會計師事務所以行業信譽而不是自身信譽進入市場,更易被投資者接受。這兩種聘用方法都可以增強審計師在各種利益沖突中的力量,提升其維護獨立性的能力,也有利于整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持續發展。
注 釋:
①Jenson和Meckling(1976)認為,審計的需求來源于試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管理層的失職行為,管理層將會自愿聘用獨立審計師來提高他們行為的可觀察性。
②此處的股東指的是大股東,小股東往往只能“搭便車”或“用腳投票”。
③這里僅區分標準與非標準審計意見。
④2002年4月15日,中注協發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進一步做好2001年度上市公司審計工作的緊急通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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