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近中秋,關于中秋實物或現金福利的會計及稅務問題很多。現簡單對這類問題涉及到的會計及稅務問題進行一下分析,希望對大家有點啟發或幫助。由于時間倉促,不對的地方也希望大家指正。
是否可以記入到福利費:
為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有關精神,現通知如下: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節日現金或實物福利關不在福利費規定的核算范圍。
我們再來看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修:“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這一修改,可以說給個人所得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將個人所得的形式從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擴大到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并明確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人取得公司年底發放的色拉油、手機等實物福利,也應作為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記入福利費是不符合會計政策及稅收政策的。那么按規定正常處理方法應為:
購入福利物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結轉:
借:管理費用(或生產成本,制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發放時只記備查登記即可。)
這種處理方法涉及到按每人的發放實物金額合并計處個稅的問題,要并入到工資薪金中。
好多企業為了給職工節稅采用了變通的做法,作為業務招待費用處理。大家在實操中可以考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