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固定資產處置
處置固定資產包括固定資產銷售、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交換置出固定資產、抵債置出固定資產,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清理凈損益轉入營業外收支。在這里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的準確核算是關鍵,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處置固定資產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算。
[例1]某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銷售一臺2009年2月10日購入的設備,取得收入10000元,增值稅1700元。原值40000元,已提折舊34000元,已提減值準備2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
累計折舊 34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
貸:固定資產 40000
(2)取得固定資產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 117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3)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凈值的進項稅額=凈值×稅率=(40000-34000)×17%=1020(元)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增值稅額×稅率=(1700-1020)×7%=47.60(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增值稅額×稅率=(1700-1020)×3%=20.4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68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應交教育費附加 20.4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處置的固定資產沒有增值,即不含稅銷售收入小于固定資產凈額,則不存在計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問題。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非貨幣性交換置出固定資產、抵債置出固定資產亦存在同樣的問題。
(4)清理完畢,清理凈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5932
貸:營業外收入 5932
如果是清理凈損失,則轉入營業外支出。
二、固定資產盤虧
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核算易被忽視的問題是損失額的計算方法。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毀損的損失額應區分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進行計算,非正常損失的損失額包含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筆者認為該計算公式不合理,過于簡單籠統。因為固定資產凈值中含有的運輸費用,其增值稅稅率是扣除率,且是7%,如果簡單地依上述公式按17%的稅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將不合理地加大企業費用負擔和稅收負擔。運輸費用占固定資產原值比重越大,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企業的負擔越大。固定資產凈值中應區分運輸費用和不含運輸費用的固定資產凈值。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固定資產凈值中的運輸費用÷(1-增值稅扣除率)×增值稅扣除率 不含運輸費的凈值×適用稅率。
[例2]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盤虧2009年1月2日購入的一臺設備,原價50000元,已提折舊10000元,且該設備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元。原因屬非正常損失。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轉銷盤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395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 50000
(2)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假設原購入該設備時,沒有發生運輸費,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額×稅率
=40000×17%=680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6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0
如果是正常損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不編此分錄。
(3)盤虧固定資產審批后
借:營業外支出 463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46300
例2中,假設原價50000元中包含18600元運輸費,則按比例固定資產凈值40000元中運輸費為14880元(18600÷50000×40000),不含運輸費的凈值為25120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4880÷(1-7%)×7% 25120×17%=5390.4(元)。
三、固定資產毀損
固定資產毀損與固定資產盤虧的一樣,其損失額均應區分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進行計算。不同點是固定資產毀損通過“固定資產清理”核算,且可能涉及收到賠款和殘料變價收入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