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金融危機后,大家對金融衍生品有“談虎色變”的感覺,認為金融衍生品是“燙手的山芋”、是“危機的制造者”。本文擬對金融衍生品在金融市場的作用和如何加強監管進行分析,談談對金融衍生品的再認識。
一、金融衍生品的定義
金融衍生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是一種合約,該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項或多項背景資產或指數的價值。金融衍生工具是從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而來,其價值受制于基礎性金融工具。目前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形式為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其它復雜的產品都是由這些基本的產品組合而成的。
二、金融危機的成因
2007年美國發生次貸危機,到2008年次貸危機激化為金融海嘯,擊垮美國多家大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信貸金融機構,導致股市、房市暴跌,沖擊全球金融市場,打擊全球實體經濟,使世界經濟衰退,形成國際性的金融危機。這次金融危機的導火索是美國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為獲得高收益而大量地為信用評級過低或收入過低的客戶提供貸款,導致美次貸量超過8 000億元,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為了盡快回收發放的巨額貸款,就以貸款作為支撐,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住房抵押貸款債券進行融資,將債券賣給美國國內外的銀行、個人、基金、政府機構等投資者。2007年,美國房地產價格泡沫破裂,經濟惡化,那些次貸借款買房人大量違約,造成連鎖反映,使得住房抵押貸款機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投資者損失慘重。住房抵押債券價格的急劇下跌,帶動其他證券價格下跌,使美國金融市場動蕩,引發了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機。
這次金融危機深層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美國政府金融監管失控。從2001年以來美聯儲采取持續不斷的降息政策,過于注重支持經濟增長,導致嚴重的資產泡沫形成,卻未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政府將次級房貸債券的評估和監督權利授予私人債券評級機構,給這些機構留下太多私下操作的空間;金融上的混業經營和監管上的分業監管,造成了大量的監管漏洞。二是金融衍生品的過度創新。在自由經濟理論下,美國金融機構不斷創造出金融衍生品,如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債務抵押支持證券在內的結構性金融衍生產品,導致了金融風險在全球的擴散。在OTC市場上信用衍生產品不斷“繁衍”和“創新”,并且難以受到監管。因此,金融衍生品的過度創新是造成危機的主要原因。三是宏觀經濟政策運用失誤。財政和貨幣政策是政府在市場失靈時進行干預和調控經濟的兩大政策措施。及時、準確和有效的政府政策是維護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美聯儲政策的失誤可能是引發金融危機較為重要的因素。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并不是金融衍生品本身而是金融監管、金融衍生品過度創新、宏觀經濟政策運用失誤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產生。
三、不應扼殺金融衍生品的積極作用
金融衍生品是一把雙刃劍,它的出現是為了管理和降低風險,但它在發揮規避和轉移風險功能的同時也隱藏著風險。由于其投機性和虛擬性,被認為是造成泡沫經濟的主要動因,盡管泡沫經濟的直接原因在于實體經濟本身。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桿性,誘使人們參與投機,一旦對行情預測失誤或交易違約,就會造成巨額虧損,甚至引起連鎖反應,造成金融市場動蕩。因此不應因金融衍生品的負面作用,而扼殺金融衍生品對于金融市場的積極作用。目前中國金融市場上只有權證、遠期結匯和2010年推出的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為數不多的衍生品品種。在中國金融市場中,金融衍生品的積極作用還未完全發揮出來,而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資產的規模將不斷擴大,金融行業的競爭將日趨激烈,金融市場的不穩定使得增強風險管理的要求日益增強。目前利用外匯衍生品防范匯率風險的需求、實現資產避險保值的需求、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等的需求都日趨強烈。以上的變化都要求今后中國金融市場要進一步發揮金融衍生品的積極作用。
從目前中國金融市場分析,金融衍生品能夠發揮以下作用:一是規避和轉移風險。經濟活動總是與風險相伴,管理風險的基本思路是風險分散和轉移,風險分散即“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通過金融衍生品的運用,可通過支付一定的代價,將自己所不愿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其他愿意承擔的人。二是價格發現。在場內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匯集了各方面的參與者,集中了大量關于衍生品交易的供求信息和市場預期,通過交易所公開競價的獨特交易方式和嚴密的組織制度,形成了金融衍生產品價格的連貫性和指示調節作用的超前性。三是降低了籌資成本。金融衍生產品可以把企業在各個市場不同的有利因素有機地聯系起來,充分發揮企業在資本市場的比較優勢,形成最佳的融資條件。四是拓展了市場參與者的業務空間,有利于投資者挑選出適合自己的投資產品,也有利于金融機構拓展業務范圍,增加盈利手段。五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金融衍生品價格是對基礎市場價格的預期,反映了基礎市場未來預期收益率,能引導社會資金向預期收益率高的地方流動。
四、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要約束金融衍生品的負面作用,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一)努力實現統一監管
在立法方面,針對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日趨綜合化經營、混業經營以及衍生品日趨復雜的發展趨勢,有必要在現有《證券法》、《銀行法》和《保險法》的基礎上,制定針對金融機構的統一監管法規,以利于監管以上三部法律之間的真空、三不管地帶。在監管機構設置方面,目前是以一行三會(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體的四足鼎立監管局面,這種監管機構的設置看似分工細致、管理到位,但面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產生的復雜的衍生品,其機構設置的弊端將逐步顯現,主要表現在存在監管漏洞,容易造成監管重疊、增加監管成本、降低監管效率等方面。因此,有必要整合這四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成立一家能夠統一協調全面工作的監管機構,做到監管工作既不重復又不遺漏,環環相扣,實現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高效率的協調合作。
(二)強化金融監管手段
要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衍生品業務的備案、定期報告和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采取嚴格的備案、定期報告和信息批露制度,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及時、全面、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從而將監控重點前移,改事中、事后監管為事前監控,避免出現監管部門“外部監管失控”和金融機構“內部監管失控”的雙被動局面。
(三)立足有效監管,建立可行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模式
鑒于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在金融業較發達、市場發展較成熟、監管機制比較完善的地區較易發展并且監管難度和風險較小,而我國目前仍處在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存在信用體系不健全、信用風險較高、監管難度較大的實際情況,可通過優先發展金融衍生品場內交易,適時推出場外交易作為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模式。通過重點發展場內交易,利用場內交易具有流動性強、透明程度高、風險監控體系嚴密、更具安全保障等優勢,有利于監管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衍生的負面效應。
(四)加強金融衍生品品種監管
在遠期、期貨、互換、期權四種基礎衍生品交易中,建議優先發展遠期、期貨交易,在相關條件成熟后再推出互換、期權產品。遠期交易相對簡單,并且進出口商通過外匯衍生品防范匯率風險的需求日益高漲,因此可優先在中國外匯市場上推出多幣種的遠期外匯交易。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已有近三十年的商品期貨的運作和監管經驗,已具備逐步推出金融期貨的能力,在推出股指期貨后在積累監管經驗、建立監管制度的前提下,可逐步推出利率期貨、外匯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鑒于互換和期權交易產品設計較為復雜,需更加嚴格的交易條件、更完備的市場環境和復雜的技術要求作為有效監管的支撐,而中國目前的監管水平尚不具備監管到位的能力,為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建議在有關條件成熟后再推出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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