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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環境稅的可行性及建議

減緩氣候變化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政治等領域的熱門議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根據《京都議定書》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雖然暫時不承擔二氧化碳的減排義務,但若長期不承擔溫室氣體控制義務,必將在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活動中遭受更大的壓力。同時,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是以資源、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為代價的,環境的惡化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合理制定環境稅制度有助于解決長期性的環境問題。

一、環境稅的國際實踐

20世紀70年代,經合組織(OECD)環境委員會首次提出“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隨后排污收費制度開始實施。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歐美各國從主要針對污水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逐步發展為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至20世紀90年代后,西方發達國家征收環境稅的目的已從治理污染擴展到促進資源節約、生產與消費模式的轉變等方面。如今,西方國家已經開征十幾種環境稅,包括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汽車燃料稅、氣候變化稅、煤炭焦碳稅、航空**、發動機交通工具稅、廢棄物處理稅、水資源稅和采礦稅等。通常各國會依據本國的實際選擇幾種環境稅進行組合,一般國家會選擇五種以上,挪威、芬蘭、丹麥、瑞典等一些北歐國家已經開征包括碳排放稅在內超過八種的環境稅。

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二氧化硫稅,其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此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德國自1981年開始征收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作為征稅基準,所征收的水污染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質,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1991年,瑞典開始對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按每公斤0 25克朗的稅額征收二氧化碳稅。第二年,丹麥也引入了二氧化碳稅。2001年,英國引入氣候變化稅。針對電力、煤碳、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銷售,向企業和公共部門征收。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對超過一定分貝的特殊噪聲源征收一定的噪聲稅。荷蘭針對民用飛機使用者在特定區域產生噪聲的行為來計征噪聲稅。美國洛杉磯則對機場的每位旅客和每噸貨物均征收定額噪聲稅。荷蘭較早開征了垃圾稅,主要是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其征收方式是以每個家庭為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芬蘭和英國也于1996年開征了垃圾稅。

可見,環境稅在國外已經不是一個新的稅種。通過幾十年的實踐,西方發達國家的環保稅收已經從零散的、個別的稅種,逐步形成了環保稅收體系。種類繁多的環境稅已經為改善環境、節約能源提供保障。

二、征收環境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1 我國目前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財政收入以及長期以來政府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都明顯偏低,這就難以解決經濟迅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越來越尖銳的矛盾。環境稅的征收可增加財政收入,并將此收入作為環保專項收入,專門用來支付該項稅收的管理、監測和強制執行成本。

2 通過環境稅收,能源、水等資源的價格將提高,以此可以促進企業革新,研究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的清潔資源替代品。例如美國對氟立昂(CFCs)的征稅就促進了其替代品的發展。并且成了出口產品。同樣,瑞典對含硫柴油征稅促進了新的、污染更少的燃料的發展。同時。即使環境稅的稅率很低,也可以傳達一種節能的信號,對促進能源節約將發揮一定的作用。因此,通過環境稅的征收,能夠促使經濟朝著更環保有效地使用能源和資源的方向發展。

3 經濟的發展不能僅看到GDP的增長,而不顧及GDP增長所耗費的社會環境成本,應建立包括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生活等各項指標在內的新的社會發展指標體系。這就要求使用包括稅收在內的一些政策,促使經濟的發展與環境的協調、與社會發展的協調。根據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對其實施減免或加征環境稅,能夠迫使企業選擇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方式。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所強調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和諧、統一。

4 環境稅的開征,將使污染大、消耗高的企業生產成本提高,使其遭遇利潤降低的沖擊,迫使一部分企業通過加強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減少污染和資源的消耗,或尋求使用符合環保的可再生替代資源以維持其市場競爭力。而另一部分企業則只能退出該行業。此外,環境稅的開征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現行的價格機制。避免國際上高污染產品的生產資本向國內轉移,導致我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通過環境稅,必然使我國整體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向低消耗、低污染,甚至無污染和高效率的方向轉型。

綜上所述,征收環境稅可以作為我

三、我國實施環境稅的可行性

國外實施環境稅的經驗對我國環境稅體制的建立有很好的參考借鑒作用。同時,我國對環保事業的重視以及環保法規的日趨完善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1 法律制度基礎。1973年,國務院成立環保領導小組,開始“三廢”的治理工作和對公眾的環保教育。1983年12月在第二次環境保護會議上,將環境保護定為基本國策。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一系列中央及地方環境保護法規條例。1994年頒布了《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全面闡述了我國政府采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具體目標和行動方案。一系列的環境法律法規為環境稅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環境稅的開征和實施提供了必要的社會條件。同時稅制的完善對環境稅的引入也是一個良好的契機。我國目前的稅制中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稅種包括對煤、石油、天然氣、鹽等征收的資源稅、對特定消費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機動車、船征收的車船使用稅、專用于城市維護建設而征收的附加于流轉稅上的城建稅、針對成品油消耗征收的**等,同時還有排污費、綠化費征收等一些相關的環保法規。這些法規的制定無疑為環境稅的實施創造了條件,為環境稅法規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礎。

2 經濟環境為環境稅的征收帶來契機。自2008年底,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和工業品出廠價格的漲幅連續回落,意味著征收環境稅對企業成本和價格的影響相對更小,對企業競爭力的影

響有限。而政府不斷加大的生態環境方面的投資力度,也傳達出了政府的投資導向,從而增強了環境稅征收的可行性。2009年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又大幅度降低了企業流轉稅負擔。同年,**的征收也使企業得到一定的成品油定價權。在此環境下,建立生態稅制體系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3 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環保宣傳力度的不斷加大,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對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呼聲不斷高漲。另外,排污費、綠化費、資源稅和消費稅等與環境有關的稅費已征收多年,為環境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9年開征的**又進一步強化了人們的環保稅納意識,整個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稅收意識得以不斷提高。這種日益廣泛的社會基礎成為環境稅順利實施的保障。

四、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建議

1 目前,由于一些不盡合理的稅負導致我國很多企業整體稅負偏重,此種情況下再開征環境稅必然會進一步增加企業的稅負,如何協調處理環境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尤為重要。

在環境稅的設置上,應從務實角度進行考慮。環境稅對于消費者來說不應該是雪上加霜,而是規范或取代過去針對環境所收取的各種費用。

(1)可對現有部分稅種進行改革。比如:廢除綠化費等行政收費項目;提高資源稅和消費稅等稅負,將排污費考慮改為征收排污稅(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在第一部改革的基礎上再逐步對環境稅進行完善,考慮開征噪聲稅、生物污染稅和垃圾稅(征收對象可由企業過渡到個人)等其他新稅種,實施環境稅的逐步推進。

(2)制定合理補貼及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于生產綠色產品的企業,給予減、免稅或補貼,對于消費綠色產品的個人或組織給予減免消費稅或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將用于消費綠色產品的成本從稅基中扣除,以鼓勵人們消費綠色產品。

(3)治理目前存在的一些扭曲的、不合理的補貼和稅收優惠。比如國家一方面對化肥征稅,另一方面又對農民使用化肥提供補貼。相互矛盾的政策法規。必然會使環境稅的作用被抵消,這種與環境稅的宗旨相悖的政策要加以協調。

通過對政策法規的調整和完善,體現保護環境的要求,從而達到提高環境污染企業稅負,平滑或降低環境友好企業稅負,盡量減少企業對環境稅的排斥心理,保證環境稅的順利推行。

2 對環境的保護在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都有體現,商品的消費與生產都會產生廢棄物,造成對環境的污染,社會為此必將付出代價,形成環境成本。通過對污染環境行為征稅,會對行為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使其通過稅款的繳納意識到保護環境的法律責任和因對環境的不良影響而付出的成本。因此,環境稅的設置應實行生產者付費與消費者付費相結合的原則。對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產生污染的行為進行限制,降低社會所承擔的環境成本,并通過稅收收入對環境成本進行補償。

3 環境稅開征后不僅構成企業的一項成本,稅收的征管成本也是應予考慮的一項重要內容。環境稅的征管工作技術性較強,工作復雜。征管工作中不僅要承擔高昂的監測環境的費用,對征管人員的專業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環境稅稅負水平的確定上,在考慮企業負擔的基礎上也須考慮征管成本。同時要加緊對征管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能盡快適應環境稅征收的要求。

4 從國際上對環境稅的實踐分析,其收入基本用于對環境的治理和維護當中。我國開征環境稅后,如何保證稅收的專款專用是個嚴峻的課題,對環境稅收入的使用不當,既達不到環境稅應有的目的,又容易成為批評指責政府的利劍。因此在稅款使用上應制定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以保證環境稅收入的有效使用。

5 對我國來說,建立完善的環境稅體系尚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和體制上的制約,如相關的環境稅制法律不健全,存在多頭管理。同時,地方保護主義也會使環境稅在各地的推行遇到阻力,地方政府可能會在稅收執行過程中顧及眼前利益,出現虛嚴實松的情況。因此需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對中央和地方間的職責分配進行合理的設計和規劃,制定相應監督機制。設置公開透明的環境稅制,這才能夠有效地實現環境稅收的積極作用。
盡管我國還存在實施環境稅的各種問題和阻力,但已經具備了征收環境稅的基本條件,我們應該抓住有利契機,借鑒發達國家實施環境稅的經驗,及早建立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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