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研究背景
2007年開始執行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允許債務重組收益在當期確認,增加了盈余管理空間,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息的可靠性 [1-2]。為了抑制債務重組盈余管理,證監會在2007年和2008年的非經常性損益界定中對與債務重組相關的收益作出相應修訂,對2008年年報披露的工作做出相關規定,要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以豁免或代為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為公司帶來的當期收益的增加不計入當期利潤,而是進入資本公積。但上述監管仍不夠全面,因為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影響到不同的損益項目,而不同的損益項目被界定為經常性和非經常性損益;且非經常性損益對*ST公司的撤銷星號、ST公司避免暫停上市和暫停上市公司的恢復股票交易仍是有效利潤;而對豁免或代為清償方式的監管也只限于債權人是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非關聯方重組和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豁免或代為清償之外的其他關聯方重組都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本文以2005-2008年以債務人身份發生債務重組的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從準則變遷背景下債務重組方式選擇變化的角度,對債務重組盈余管理進行全面分析,從而為債務重組盈余管理的監管提供更具體的依據。
二、文獻回顧和研究假設
美國的會計準則賦予上市公司更多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因此大部分公司通過操控應計利潤和變更會計政策來進行盈余管理,很少有公司將債務重組作為盈余管理的手段[3-5]。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留給公司的會計政策選擇空間較小,因此更多公司樂于采用安排交易的方式,債務重組就是常用的一種交易安排[6]。羅煒、王永和吳聯生對2001年債務重組變遷下的債務重組盈余管理行為加以分析,研究結果表明,2001年的準則抑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債務重組利潤扭虧、獲得配股和撤銷ST[7]。齊秀芬和馬佳晨以2007年年報中披露債務重組收益的公司為樣本,通過與控制樣本對比的方法,發現為了撤銷ST和降低資產負債率,公司使用債務重組進行盈余管理[1]。李偉和張然以2005-2008年所有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除了扭虧外,債務重組收益也被用來增加微利公司的連續盈利和減少業績下滑的概率[2]。上述研究有如下共同發現:(1)將債務重組視為整體,從事前或事后獲得了新準則下債務重組盈余管理的證據,為監管指明方向;(2) 新準則下債務重組盈余管理的動機多與避免虧損和退市有關。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監管提供更為具體的依據,我們不對新準則下的債務重組動機做進一步探討,而只分析準則變遷環境下有避免虧損和退市動機公司的債務重組方式選擇。
結合新準則,我們將債務重組方式區分為豁免、非現金資產抵債、修改償債條件和債轉股。其中豁免指的是以低于債務賬面值的現金清償獲得的利益、債權人直接給予的債務本金或利息的減免和其他方代為清償。我們還將準則定義的組合方式加以分解,歸入上述4種方式。在2007年前實施的舊準則下,只有非現金資產抵債可影響當期利潤,因為用以抵債資產的減值準備可以轉銷。而在2007年實施的新準則下,4種方式都可對當期利潤產生影響,除了前述抵債資產的減值準備轉銷外,非現金資產抵債下的抵債資產轉讓收益,以及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豁免、非現金資產抵債、修改償債條件和債轉股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也都能對當期損益造成影響。
與退市直接聯系的上市公司狀態包括已經虧損1年、*ST、ST和暫停上市。只有撤銷ST(又稱摘帽)的監管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根據2004-2007年對于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前述影響當期利潤的債務重組收益中只有非現金資產抵債產生的相關利潤屬于經常性損益,在2005年和2006年體現為存貨和應收款、長短期投資的減值準備轉銷;2007年是所有抵債資產的減值準備轉銷和以存貨、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抵債的資產轉讓收益;2008年則僅有存貨抵債產生的資產轉讓收益。故我們推測2005年和2006年摘帽的公司,在重組當年選擇存貨、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抵債比例要高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2008年摘帽的公司在重組當年選擇存貨抵債的比例要高于其他資產。故本文提出:
假設1:其他條件不變,重組當年摘帽的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選擇采用存貨、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抵債的公司多于選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2008年,選擇存貨抵債的比例要高于其他類型資產。
而上年虧損要在重組當年扭虧、上年*ST要在重組當年摘星、上年ST要在重組當年仍為ST、上年暫停上市要在重組當年恢復上市,在2007年后選擇豁免、修改償債條件和債轉股的比例要高于2007年前,但因為其他方式的增加,選擇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要少于2007年前,而2007年前,該方式是唯一可以在賬面上增加當期利潤的方式。故本文提出:
假設2:其他條件不變,上年虧損重組當年扭虧、上年*ST在重組當年年摘星、上年ST在重組當年仍為ST、上年暫停上市在重組當年恢復上市的公司,在2007年及其后選擇資產抵債的比例減少,而選擇其他方式增加。
此外,為了抑制債務重組盈余管理,證監會對2008年年報披露的工作制定相關規范,要求由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直接豁免或代為清償債務所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因此我們預測,基于盈余管理考慮,上市公司會對政府監管做出反應,通過將上述有控制關系的豁免或代為清償非控制關系化或選擇豁免和代為清償之外的其他方法以規避收益的資本化。故本文提出:
假設3:其他條件不變,2008年,選擇與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直接豁免或代為清償債務的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比例小于2007年。
三、樣本選取和實證結果
我們逐一查閱了2005-2008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5 278份年報,其中涉及債務重組的公司共有688家,再剔除以債權人身份發生債務重組的176家公司、未披露債務重組方式的194家公司和重組當年上市的3家公司,最后樣本總數為315。
為了驗證假設1,我們把樣本縮小為在樣本期間內摘帽的公司,對在2005年和2006年期間,以及2008年摘帽公司在當年的抵債資產選擇配對樣本進行T檢驗。表1中Panal A顯示,樣本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選擇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抵債比例與選擇存貨、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比例相當,都為33.33%,配對樣本T檢驗顯示二者無差別;PanalB顯示2008年沒有樣本公司選擇存貨抵債,而選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抵債的公司比例為25%,配對樣本T檢驗的結果顯示在統計上差距并不顯著。假設1沒有得到驗證。我們認為原因在于,能夠摘帽的公司都是經歷重大重組的,債務重組是戰略重組的一部分,抵債資產的選擇對整體重組只是一個步驟,因此有可能被忽略。
a:2005-2007年采用存貨、應收款和長短期投資抵債(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重組當年摘帽公司占所有當年重組摘帽公司的比重。b:2008年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收款、長短期投資)抵債的當年重組摘帽公司占所有當年重組摘帽公司的比重。***,**,*分別代表通過1%,5%和 10%的顯著性水平檢驗。
假設2的檢驗樣本為上年虧損重組當年扭虧、上年*ST在重組當年摘星、上年ST在重組當年仍為ST、上年暫停上市在重組當年恢復上市的公司。χ2值為列聯表檢驗的結果,意在判斷各種方式在2005-2006年和2007-2008年期間各種方式發生的比例是否存在顯著差異。表2列示了假設2的檢驗結果。結果與假設2基本相符。2007-2008年,豁免和修改償債條件的公司比2005-2006年有顯著的增加,特別是豁免,在1%的水平顯著,修改償債條件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增加,非現金資產抵債在1%的水平上顯著減少。在兩個樣本子期間都沒有發生債轉股,原因在于債轉股是國有銀行將不良資產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債務重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1999年左右銀行將不良債權政策性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時采用較多,隨著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的下降,這種方式的使用頻率相應降低。
注: a(b)是在上年已經虧損1年在重組當年扭虧、上年*ST但在重組當年摘星、上年ST在重組當年保持ST和上年暫停上市而重組當年股票恢復交易的公司在2005-2006(2007-2008)年采用豁免的公司占2005-2006(2007-2008)所有該類債務重組公司的比重,其他方式計算類似。***,**,*分別代表通過1%,5%和 10%的顯著性水平檢驗。
為了驗證假設3,我們比較了2007和2008兩年發生關聯方重組中的控制關系重組,控制關系重組指的是與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的重組。χ2值顯示了2007年和2008年各種重組方式的發生比例是否存在顯著差異。通過對比,我們發現因為監管的加強,2008年選擇控制關系豁免的公司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少于2007年,見表3。因此假設3得到了驗證。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對比了2007年和2008年非控制關系的關聯重組方式選擇以及除豁免外的其他控制關系重組方式。研究結果表明,在2008年,采用非控制關聯的關聯豁免的公司比例從28.6%上升到45.8%,較2007大幅增加,采用非現金資產抵債和修改償債條件方式的比例也有所增加。可以推測2008年,在政府對控制關系的豁免加強監管的背景下,出于利潤操縱的目的,重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將控制關系豁免非控制化規避監管。
四、主要結論及建議
本文討論了債務重組準則變遷和政府監管對債務重組方式選擇的影響。以2005-2008年發生債務重組的公司為樣本,本文發現公司利用重組方式的選擇進行盈余管理,特別是只虧損一年公司的扭虧、*ST公司的撤銷星號、ST公司避免暫停上市和暫停上市公司恢復股票交易,且上市公司還通過將控制關系豁免非控制化以規避對控制關系豁免的監管。遺憾的是,我們沒有找到摘帽公司選擇抵債的非現金資產的證據,我們將其歸因為摘帽公司多經歷重大戰略重組,債務重組是戰略資產重組一部分,選擇抵債資產對于戰略重組相對不重要,從而被忽略。基于上述發現,我們建議證券監管部門將債務重組盈余管理的監管細化到重組方式和非控制關系重組上,關注控制關系豁免以外的其他非控制關系重組方式選擇,還可以考慮制定相關規定,在“*ST”摘星和其他避免退市的監管中也剔除非經常性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