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會計、稅收及相關法規
一、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 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 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的范圍: (1)對于“單位負責人”的范圍,《會計法》第 50 條作了界定,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2)國家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長,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廠長、經理。(3)關于“主要負責人”,在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就是企業的投資人;在合伙企業,就是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等。(4)《會計法》所指“單位負責人”不含單位的副職領導人。
單位負責人應承擔的主要會計責任包括 :
(1) 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 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 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 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 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真實性原則)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合法性原則)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即堅持一貫性原則。
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變化,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5.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只要擔保,就有可能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只要發生擔保行為,就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未決訴訟:即單位作為原告或被告,正在進行但未作最后判決的民事訴訟。訴訟未結束,法院未作最后判決前,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確定的,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是否應當賠償對方損失都是不確定的。
6.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各項會計要素。
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4)隨意調整利潤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2)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重點)
①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予以糾正。
②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 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 向單位負責人 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政府會計監督
政府會計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1) 財政部門 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形式
(3)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中可以采取的相關措施
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 ;必要時,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 以前年度 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調回財政部門檢查。
②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 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③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 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
3.社會會計監督
(1) 社會會計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即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意見。 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
(2)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重點)
①會計責任。
第一,會計責任的概念。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等負有的責任。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
第二,被審計單位對會計責任的聲明。除審計業務約定書外,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是認定會計責任的重要書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審計期間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各種重要口頭聲明的書面陳述, 一般應由被審計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 (如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后送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提供必要的書面聲明,或拒絕就重要的口頭聲明予以書面確認,注冊會計師可以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從而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的內容。聲明書一般包括:已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當局負責;財務會計資料已全部提供給注冊會計師;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已全部提供給注冊會計師查閱;被審計期間的所有交易事項均已人賬;關聯方交易的有關資料已提交注冊會計師檢查;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均已向注冊會計師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均已在會計報表中作相應的調整或披露;對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調整事項已作調整;無違法、違紀、舞弊現象;無蓄意歪曲或粉飾會計報表各項目的金額或分類的情況;無重大的不確定事項;其他需作聲明的事項。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注明的日期應為審計報告日,以確保其具有與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審計相關的聲明。
②審計責任。
第一,審計責任的概念。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二,審計責任對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要求。 審計責任要求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依法出具審計報告、清楚地表達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 ,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現階段,審計責任以驗證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為主,同時也要求揭露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和舞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
第三,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責任的方式。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態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通過實施必要的和適當的審計程序,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與舞弊揭露出來 ;由于審計測試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即使完全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 也難以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只能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誤與舞弊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時,應對其重要性進行評估,并確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確定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錯誤或舞弊時,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的,注冊會計師應視情況分別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會計機構的設置要求
(1) 規模較大、業務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會計機構。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①單位規模的大小;
②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③ 經營管理的要求。
(2) 規模很小、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單位,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實行代理記賬。
(3)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 應有 3 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 主管代理記賬機構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有固定辦公場所 ,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各單位不得任用 (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 (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 , 以及外籍人員 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凡是設置了會計機構的單位,都配備了會計機構負責人。如果沒有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該設置會計人員,在會計人員當中要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1)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 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 3 年以上經歷。
4.總會計師的設置要求
(1) 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 大、中型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根據管理需要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2) 總會計師的地位
①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②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3) 總會計師的職責
(4) 總會計師的權限
①對違法違紀問題具有制止和糾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處理。
②對建立、健全本單位經濟核算制度等具有組織指揮權。總會計師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③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權。總會計師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負責人批準。
④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簽署權。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經濟業務、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⑤對本單位會計人員具有管理權。 本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 ,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5.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工作或離職。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一 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6.會計職業道德 ,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其內容包括: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 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 公私分明、不貪不占 ,遵紀守法、盡職盡責。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 依法辦事,實事求是 ,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 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始終堅持 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例.某公司是一家生產電子產品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 2002 年 12 月,由于產品銷售不暢,公司面臨虧損。公司董事長責成財會部經理胡某對會計報表做技術處理,實現當年盈利目標,并承諾如果做得好,將推薦他作為公司總會計師人選。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虧損已成定局,如要落實董事長的盈利目標,只能在會計報表上做假。于是,胡某通過虛擬交易、向子公司轉移廣告費支出等方法,將公司會計報表從虧損做成盈利。
分析上述案例中,下列對胡某行為的認定中正確的有()。
A 、胡某的行為違背了參與管理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B 、胡某的行為違背了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C 、胡某的行為違背了誠實守信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D 、胡某的行為違背了客觀公正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答案: BCD
(七)法律責任
1.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種類
①責令限期改正
②罰款
③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是 國家工作人員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其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八種。這種處罰不以是否被罰款為前提,是不可選擇的。
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⑤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會計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 會計法規定的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①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
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法律責任為:
1 、責令限期改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 、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責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2 、罰款: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 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 行政處分 ;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③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責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規定: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汁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有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罰款: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罰款 ;
3 、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 行政處分 ;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④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責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
2 、罰款: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罰款 ;
3 、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 行政處分。
⑤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會計行為的會計人員采用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開除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
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
1 、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 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行政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 、補救措施:對受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名譽受到損害要恢復名譽,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 , 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的級別。
二、稅收法規
增值稅
學習本稅種的重點在于把握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尤其是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
一、 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二)具體要求
按照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 、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的基本標準 :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 100 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 180 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 、特殊規定:
(1)小規模生產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于 30 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從 1998 年 7 月 1 日起 ,凡年應稅銷售額在 180 萬元以下的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 、兩類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的區別
一般納稅人 :扣稅法,即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銷售額 ×稅率 —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簡易征收方法。即應納稅額 = 銷售額 ×征收率
二、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的基本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根據計算公式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多少取決于 銷項稅額 和 進項稅額 兩個因素,只要分別將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就能確定。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的計算取決于銷售額和稅率兩個因素,關鍵在于 銷售額。銷售額的確定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 、因增值稅是價外稅,銷售額是不含增值稅的,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價稅合并收取的,應將 取得的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2 、銷售額的發生與確定,應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相一致,確定每筆業務發生后是否應該計算繳納增值稅款。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 納稅人發生本章征稅范圍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第③至第⑧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 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對“當期銷項稅額”時間的限定,是增值稅計稅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規定。企業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時限及時、準確地記錄銷售額和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3 、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認。
(1) 折扣方式銷售的規定及處理辦法。注意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稅法規定, 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 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 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2)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按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不得減除沖減舊貨物的金額, 但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 還本方式銷售,按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不得減除還本的金額。
(4) 以物易物方式銷售,分別按照購銷業務處理。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及各自的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或不計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是否征稅,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情形進行判斷。
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另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周轉使用。根據稅法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一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當然,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 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征稅。
另外,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
從 1995 年 6 月 1 日起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6)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規定和處理辦法。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一律先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 售價高于原值的 , 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 4 %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征 50 %。
應納稅額=銷售額÷(1+4 %)× 4 %× 50 %
4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對 視同銷售貨物貨物銷售額或納稅人申報銷售額偏低的,應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其銷售額。
A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 、按納稅人最近日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 、如果沒有同類貨物,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1)對只征增值稅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算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或=成本+利潤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 10%
(2)對既征增值稅又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算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成本×(1 +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此處是增值稅的難點,對同一貨物既征收增值稅而又征收消費稅時,計征增值稅與計征消費稅的銷售額相等,是因為兩個稅種的銷售額都不含增值稅,但兩個稅種的銷售額都含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不是 10% ,而是在消費稅法規中另有規定。
5 、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和兼營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確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按規定屬于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應視為含稅銷售額處理;且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 、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確認
納 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進項稅額的計算主要掌握以下三部分內容:
1 、準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 專用發票 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 完稅證 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是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在進口環節繳納的增值稅額。也就是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等同于國內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3)一 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產品 , 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農業產品 ,從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準予按照買價和 13 %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13%
(4)一般納稅人 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以及一般納稅人 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根據 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 7 %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5)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從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購進的廢舊物資 ,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按 10 %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 、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應納稅增值稅額的計算
1.一 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分別計算正確的基礎上,當期銷項稅額減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
如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情況,不足抵扣的部分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小規模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 6 %或 4 %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均為含稅銷售額。為了符合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后才能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的換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征收率)
消費稅
一、納稅義務人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請注意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時候,委托加工是消費稅的納稅人,而受托方提供了加工勞務,受托方應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稅目、稅率
目前我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設立了 11 個稅目,分別為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車、小汽車。稅率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要掌握同一稅目既按從價征收,又按從量征收的相互關系和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具體情況:
1 、從量征收稅目:啤酒、黃酒、汽油、柴油
2 、從價征收稅目:其他煙類產品(雪茄煙、煙絲),其他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車、小汽車
3 、從價兼從量征收稅目:
卷煙:每標準箱(50000 支) 150 元,每標準條(200 支)對外調撥價格 50 元(含 50 元)以上的稅率為 45% ,每標準條(200 支)對外調撥價格 50 元以下的稅率為 30%
糧食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稅率 25%
薯類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稅率 15%
以下是新的稅法,自 2006.4.1 開始實施,供參考 :
(一)比例稅率
1.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為 10% ;
2.高檔手表稅率為 20% ;
3.游艇稅率為 10% ;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稅率為 5% ;
5.實木地板稅率為 5%。
6.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為:
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 1.5 升 (含)以下的,稅率為 3% ;
(2)氣缸容量在 1.5 升 以上至 2.0 升 (含)的,稅率為 5% ;
(3)氣缸容量在 2.0 升 以上至 2.5 升 (含)的,稅率為 9% ;
(4)氣缸容量在 2.5 升 以上至 3.0 升 (含)的,稅率為 12% ;
(5)氣缸容量在 3.0 升 以上至 4.0 升 (含)的,稅率為 15% ;
(6)氣缸容量在 4.0 升 以上的,稅率為 20%。
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為 5%。
7.摩托車稅率按排量分檔設置:
氣缸容量在 250 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為 3% ;
氣缸容量在 250 毫升以上的,稅率為 10%。
8.汽車輪胎: 3%。
(二)定額稅率
1 、黃酒: 240 元 / 噸
2 、啤酒:
(1) 250 元 / 噸 ① 每噸出廠價(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 3000 元(含)以上
② 娛樂業等自制啤酒
(2) 220 元 / 噸(每噸 3000 元以下)
3 、 成品油
(1)石腦油,單位稅額為 0.2 元 / 升;
(2)溶劑油,單位稅額為 0.2 元 / 升;
(3)潤滑油,單位稅額為 0.2 元 / 升;
(4)燃料油,單位稅額為 0.1 元 / 升;
(5)航空煤油,單位稅額為 0.1 元 / 升。
(6) 汽油:
1) 0.2 元 / 升(無鉛)
2) 0.28 元 / 升(含鉛)
(7)柴油: 0.1 元 / 升
(三)復合計稅
1 、卷煙
1)定額稅率: 150 元 / 箱(50000 支)
2)比例稅率: ① 45% (每條調撥價 50 元(含)以上)
② 30% (每條調撥價 50 元以下)
2 、白酒
1)定額稅率: 0.5 元 / 斤
2)比例稅率: ① 20% (糧食白酒)
② 20% (薯類白酒)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從價定率計算方法
在從價定率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取決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的界定與增值稅相同,即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由于在消費稅從價計征的情況下,它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銷售額是一致的,所以在學習時,應注意和歸納兩者之間處理基本一致的內容。
(二)從量定額計算方法
在從量定額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取決于消費品的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兩個因素。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生產、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規定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目前獨立實行從量征收的有 4 種產品,即黃酒、啤酒、汽油和柴油。
(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混合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稅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目前既采取從價定率征收又采取從量定額征收。(計算的難點)
(四)生產領用外購已稅材料生產應稅產品消費稅的扣除方法
為避免重復征稅, 對生產領用外購已稅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計算應納消費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的數量計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額。
四、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確認自產自用的具體形式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產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消費稅。 用于非連續生產應稅產品及其他方面的,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五、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認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均不屬委托加工產品。
(二)委托加工環節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繳納
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 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除此之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 15 日內,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稅款。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與增值稅一致)
營業稅
稅目、稅率規定
營業稅按行業劃分九個稅目,稅率采用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具體內容:
一、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3%
二、建筑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要點: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3%
三、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 5%
要點:離岸銀行業務,屬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征營業稅。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 ,農村信用社減按 5% 稅率計征營業稅。 5%
四、郵電通信業:郵政、電信。 3%
五、文化體育業:文化業、體育業。 3%
六、娛樂業包括:娛樂提供場為顧客提供的飲食服務和其他各種服務。 5%-20%
2001 年 5 月 1 日 起,對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游藝、電子游戲廳。 20%
七、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5%
九、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要點。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的,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5%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綜合性最強、難度最大的一個稅種,它不但涉及到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而且還涉及到一個納稅年度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銷售稅金、損失等扣除額。在諸多因素相關聯的情況下,只要其中一個因素出現錯誤,其結果都不會正確。
一、納稅人及征稅對象的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個人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除外)。所謂獨立經濟核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l)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3)獨立計算盈虧。
特殊情況:
1 、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人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并仍以被承租企業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2 、對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并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應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率的規定及使用
企業所得稅實行 33 %的比例稅率。除此之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3 萬元(含 3 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 18 %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10 萬元(含 10 萬元)以下至 3 萬元的企業,暫減按 27 %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應納稅所得予以彌補,按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例題:
某企業 2005 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250 萬元, 2004 年度準許彌 補的虧損為 245 萬元。則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 (250 - 245) ×27% = 1.35 (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即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另一個是實際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計算方法,即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兩種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注意使用條件。
(一) 收入總額的確認
(二)掌握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
扣除項目的基本范圍包括:與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 4 大類。
1.借款費用支出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上述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 50 %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例:甲企業注冊資本 1000 萬,向關聯企業借款 700 萬,年利率 10% ,當年支付利息 70 萬。同期銀行利率 4%。
解析:準予扣除利息= 1000 × 50% × 4% = 20 (萬元)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 [2000]84 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可以直接扣除 ,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2.工資、薪金支出
(1)工資、薪金支出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 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 2000 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 800 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限額標準的,應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
企業年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 =該企業年任職及雇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規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 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任職及雇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
①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獨生子女補貼;
⑧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 2% 、 14% 和 1.5% 計算扣除。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 , 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 ; 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 , 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某市一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4 年度有員工 1000 人(其中醫務人員 10 人)。扣除的成本費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資費用 1100 萬元,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192.5 萬元,按照稅法規定,當地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為 900 元,該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所提工會經費也未上交。
解析:(1)計稅工資標準 = (1000-10) ×900×12/10000=1069.2 (萬元)
工資費用應該調增所得額 =1100-1069.2=30.8 (萬元)
(2)按稅法規定應該提取三項經費 =1069.2× (1.5+14%) =165.73 (萬元)(注:由于未成立工會組織,因此不能按計稅工資的 2% 提取工會經費)
三項經費應調增所得額 =192.5-165.73=26.77 (萬元)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 %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 1.5 %的標準以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國家重點藝術表演團體、公益性圖書館、科技館、美術館、文化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0% 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老年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 = 納稅調整前所得 (申報表 43 行) ×3% (金融保險企業按 1.5% 計算) + 納稅調整前所得 ×10%+ 準于全額扣除的部分。
(1)扣除限額的計算應按 3% 和 10% 兩種比例分別歸集。
(2)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3)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 =捐贈支出總額-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
例: 某企業 2005 年全年納稅調整前所得 1000 萬元,其中直接向某受災客戶捐贈 50 萬元,通過殘聯捐贈 40 萬元,通過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捐贈 20 萬元。無其他調整項目,計算該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解: ①公益捐贈扣除限額= 1000 × 3%+20 = 50 (萬元)
②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 110 - 50 = 60 (萬元)
③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 + 60)× 33% = 349.8 (萬元)
5.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 1500 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 5 ‰;全年銷售(營業)收人凈額超過 1500 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 3 ‰。
某企業 2005 年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 9000 萬元,銷售折扣 110 萬元 , 計算準予從收入總額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限額。
解:稅前準予列支的業務招待費 =1500 × 5 ‰ + (9000-110-1500)× 3 ‰
或=(9000-110)× 3 ‰+ 3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1)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照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可在稅前扣除。最高標準分別按工資總額的 20% 、 6% 和 2% 計算扣除。
(2)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7.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固定資產租賃費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9.壞賬損失與壞賬準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 5 ‰。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可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10.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1)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 廣告費 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 2 %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2)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人 8 %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3) 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 5 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 5 年以上的,按上述 8 %的比例規定扣除。
(4)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②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5)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 業務宣傳費 (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 5 ‰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例 : 甲公司 2005 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為 39620000 元,計入營業費用的廣告費支出為 1885000 元(包括業務宣傳費 215300 元)。
解: 1 、 2005 年度準予扣除的廣告費= 39620000×2% = 792400 (元)。
其余 877300 元(1885000 - 215300 - 792400)可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2 、 2005 年度允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 =39620000×5‰=198100 (元)。
其余 17200 元(215300-198100)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 、 2005 年度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增加額= 1885000-792400 - 198100 = 894500 (元)。
11.傭金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l) 有合法真實憑證 ;
(2) 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 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
點評:傭金與回扣應當區別對待,回扣在稅前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項目
1 、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不得扣除。
2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納稅人購買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3 、 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4 、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述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不得扣除。 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有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6 、納稅人超出稅法規定,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以外的捐贈,以及超過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以外的捐贈,不得扣除。
7 、各種贊助支出。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這些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8 、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不能還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9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10 、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1 、納稅人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12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折舊和維修管理費。
(四)掌握虧損彌補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 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5 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虧損彌補的含義有兩個:一是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 5 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此外,還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
1 、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
2 、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企業,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請注意:分回的利潤是先還原成稅前所得再進行彌補虧損
3 、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4 、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薄或者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有下列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3)有下列情形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 2 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4)有下列情形的,處以 2 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二.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行為處罰
1.偷稅 行為。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 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的。
(1)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 10% 以上不滿 30% 并且偷稅數額在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
(3)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 30% 以上且偷稅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金。
2.逃避追繳欠稅行為。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款的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行為。企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行為。 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并處拒繳稅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治究刑事責任。
5.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
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