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在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情況下,資金占用是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占的主要方式之一(王鵬和周黎安,2006)。我國學者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占程度遠遠高于英美國家(唐宗明和蔣位,2002)。控股股東所擁有的信息優勢為侵占中小股東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減輕信息不對稱程度、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降低對中小股東利益侵占的重要保障,而審計作為一種外部治理機制,也能通過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以反映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程度,從而有效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周中勝、陳漢文(2006)和岳衡(2006)的研究均已發現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導致公司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然而,現有文獻鮮有基于信息披露質量、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以及審計意見三者有機結合的視角進行系統研究的。
本文以深市2007—2009年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了信息披露質量與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之間的關系,并基于不同的信息披露水平考察了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對上市公司審計意見的影響。研究表明,信息披露質量以及審計意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一研究為深入加強信息披露監管以及加強審計的治理作用提供了依據,并將豐富信息披露以及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的相關文獻。
二、理論基礎和研究假說的發展
在股權集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在治理決策和目標函數上存在很大差異。控股股東擁有的股份不能自由賣出,“用腳投票”的機制很難奏效,而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又使其面臨更大不確定性。因此,控股股東有動力直接參與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決定董事會的構成及經理的選擇。控股股東憑借對公司的控制權優勢,掌握著更多的私人信息,并通過選擇披露不透明的財務報告以保持信息優勢。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的動機越強烈,攫取控制權的私人收益越大。Ming Jian和Wong(2004)指出當有動機進行盈余管理以避免摘牌時,上市公司與集團旗下的其他公司具有大量的非正常關聯交易。周中勝和陳俊(2006)發現資金占用越嚴重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越高。Johnson等(2000)將控股股東的這種行為形象地稱為“隧道行為”(tunneling),即控股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通過見不得人的隧道轉移上市公司的資產和利潤,掏空上市公司。
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信息問題和代理問題,嚴重阻礙了資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減少市場參與者所獲得的信息差異,降低交易成本,約束內部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減少控股股東的掠奪行為。正如美國大法官Louis Brandeis(1914)所言:(信息)披露才能矯正社會及產業上的弊病,因為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在法律保護不很充分時,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Mitton,2002)。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則有助于中小股東準確地了解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人收益,并可通過法律訴訟或者“用腳投票”的方式保護自身利益(Shleifer等,1997)。監管部門也能借此及時發現問題,并通過嚴格的監管和懲處機制迫使控股股東放棄資金侵占的動機。由此本文提出假說1:
假說1: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信息披露質量越高的公司,其控股股東資金占用越少。
實務中審計師運用專業知識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公允性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類型能夠反映公司財務報告的質量,從而成為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李增泉(1999)發現被出具標準審計意見和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之間在年報公布前后有不同的市場表現;單鑫(1999)以1997年出具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市場具有顯著負反應;朱凱和陳信元(2009)發現被出具非標準意見的上市公司面臨著更高的融資約束;王少飛、孫錚和張旭(2009)發現好的審計意見較好地緩解了上市公司所面臨的融資約束。如果審計師因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造成投資者的決策失誤,必然會招致一定的審計風險。對于資金侵占嚴重的公司而言,控股股東往往需要通過操縱財務報告來掩飾,由此將導致財務報告不能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甚至可能已經面臨著財務危機。此時,審計師通過發表非標準的審計意見予以揭示,既可降低審計風險,也能夠有效維護廣大中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
事實上公司上年度的信息披露質量對審計意見也有一定的影響。審計準則規定,審計師在發表審計意見時需要考慮上期是否仍存在對本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通常而言,上年度信息披露質量越高,公司財務報告越透明,存在重大影響事項的可能性相對較小。此外由于信息披露水平高的公司通常意味著其擁有良好的治理結構,所以公司控股股東實施“隧道行為”相對較難。而信息披露質量較差的公司則為控股股東的資金侵占行為提供了便利,審計師也因此可能承擔更高的潛在風險。由此提出假說2:
假說2:控股股東侵占資金越多的公司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對信息披露質量高的公司而言,這種關系會有所減弱。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2007—2009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上一年的信息披露質量對本年度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的影響,樣本篩選如下:首先剔除了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其次剔除金融行業的上市公司。樣本的財務數據來自于WIND數據庫,缺失的數據通過手工搜集公司披露的年報獲得;信息披露質量的評價來自于深圳交易所網站;實際控制人性質來自于CSMAR數據庫;各地區的市場化程度數據來自于樊綱等(2009)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09年報告》中編制的我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各地區的市場化指數。最后共得到1 971家上市公司的數據,其中,2009年737家,2008年667家,2007年567家。為了保證回歸結果的可靠性,本文對存在異常值的相關變量進行了上下1%的縮尾調整(winsorize),運用Excel和Stata10進行統計分析。
(二)模型設計及變量的定義
為了檢驗假說1和2,本文借鑒了李增泉等(2004)、羅黨論等(2007)以及周中勝等(2006)的研究成果,構建了模型(1)和(2):
其中,在檢驗假說2時,按照信息披露質量的高低將樣本分成兩組進行分析。
Tun表示控股股東的資金侵占,用其他應收賬款與總資產的比值表示。在實務中,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一般通過關聯方銷售形成的應收款項和以“暫借款”形式形成的其他應收款項。相對于前者而言,后者則更具有隱蔽性等特點,因而成為控股股東侵占的主要內容。當然,其他應收款也包括一些與控股股東資金侵占行為無關的經濟事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姜國華和岳衡(2005)的研究已表明,控股股東資金占用都是其他應收款的重要組成成分,而且占用時間長、還款難度大,相反,其他應收款所包含的非控股股東借款則能夠及時收回,且對公司的價值影響很小。
Quality表示信息披露質量。我國深交所近年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2001)規定,主要從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四個方面,結合受到的獎懲情況、與監管機構的工作配合情況等,對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評,最終形成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級,并且每年將考評結果在證監會指定的三大證券報和網站對社會予以公告。該考核結果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目前已逐步被我國學者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指標(曾穎等,2006;張宗新等,2007)。本文在實證分析時采用了這一考核結果并按照常用的兩分法,將考評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定義為1,而“及格”和“不及格”的為0。
Opinion表示審計意見。通常上市公司被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有標準審計意見和非標準審計意見兩大類,其中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均屬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為了研究需要,本文將上市公司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取值為1,反之則為0。
Share1表示第一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Share2to5表示第二控股股東至第五控股股東的持股之和,以衡量股權的制衡效應;Owner表示最終控制人的性質,國有企業取1,否則取0;Em表示盈余管理,微利和配股是盈余管理的主要動機。為此,將凈資產收益在0~1%以及6%~7%定義為有盈余管理動機,Em取值為1,反之為0。Mar表示市場化程度,數據來自樊綱等(2009)的報告中的市場化指數作為制度環境的替代變量,其數值越大表示市場化進程越快,以中位數為界限采用兩分法,高于中位數表示市場化程度較高取值為1,反之取值為0。Size用來控制企業的規模,用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表示;Lev表示資產負債率;Roa表示資產報酬率;Rec表示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率;Stock表示存貨占總資產的比率;Year和Indu分別表示年份和行業的虛擬變量。
四、實證檢驗及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1.樣本中信息披露質量的分析
由附表1可見,深交所2006—2008年信息披露質量較好(優秀和良好)的公司共有1 291家,占樣本總數的65.5%,其中獲得“優秀”考評的樣本公司分別為56家、63家和76家,分別占當年樣本總數的9.88%、9.45%和10.31%;獲得“良好”考評的分別為304家、348家和444家,分別占當年樣本總數的53.62%、52.17%和60.25%。而信息披露質量較差(及格和不及格)的公司達到680家,占樣本總數的34.5%。其中及格的公司數從絕對數來看有所上升,但從相對數來看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不及格的樣本公司則逐年遞減,從30家降至18家。總體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相對較高。
2.其他應收賬款的分析
附表2的數據顯示,在2007—2009年間其他應收賬款的家數分別為58家、23家和36家,占樣本總數的比重為10.23%、3.45%和4.89%,占年末總資產的比例為0.30%、0.03%和0.02%。其他應收賬款不論從絕對數還是相對數同2007年比較都非常大,后兩年則相對比較小。其他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3所示。
(二)多元回歸分析
附表4采用了混合數據和分年度樣本對假說1進行回歸檢驗。結果發現,在使用混合數據進行檢驗時,其他應收賬款與信息披露質量的回歸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信息披露質量高的公司要比低的公司平均約少0.26%的其他應收賬款,表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有助于減少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有效保護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從而驗證了假說1。分年度檢驗的回歸結果表明,2007—2008年間其他應收賬款和信息披露質量的回歸系數為負,但2009年的回歸系數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總體而言,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減少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進一步驗證了假說1。
從控制變量來看,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回歸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其持股比例越高則越容易發生資金占用行為。Group的回歸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集團公司越容易發生資金占用,與李增泉等(2004)研究結論相一致。mar的回歸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越不容易發生資金占用現象。
表5的數據顯示,在全樣本中資金占用的回歸系數為6.1793,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資金占用越大,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意味著審計意見能夠發現公司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這與周中勝和陳漢文(2006)以及岳衡(2006)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在信息披露質量高和低的樣本中,資金占用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0387和0.8207,都在10%的水平上顯著,進一步驗證了控股股東資金占用與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關系,但是二者的回歸系數相差近21倍,表明公司上期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對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起到較強的制約作用。綜上驗證了假說2。
從控制變量來看,在信息披露質量差的樣本中,國有企業容易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多越容易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但這一關系在信息披露質量高的樣本中并不成立,表明高質量的信息披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控股股東的資金侵占行為);盈余管理與非標準審計意見不存在顯著的關系;資產收益率越高越不容易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在全部樣本中應收賬款越多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存貨的比例與非標準審計顯著性不明顯;股權制衡程度越高越容易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但在信息披露質量高的樣本中不成立;資產負債率越高越容易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
此外,為了使研究結論更具說服力,筆者作了如下穩健性檢驗:(1)在假說1中,將信息披露質量重新定義分為四類,分別設值為0,1,2,3;(2)在假說2中,將行業作為控制變量并剔除了部分喪失數據的樣本。結果表明,除了顯著性水平稍微變化外,其結論基本保持一致。
五、研究結論及啟示
資金侵占是控股股東獲取私人利益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其解決資金嚴重缺乏的重要途徑,有效的信息披露則能夠提高公司透明度,減輕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免受控股股東的掠奪。本文選取了深市2007—2009年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以信息披露質量為研究視角,對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及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信息披露質量越高控股股東發生資金占用越少,提高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降低資金占用;進一步分析發現,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與非標準審計意見顯著負相關,但這一關系在信息披露質量高的樣本中會有所減弱。
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資源的掏空行為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良性發展的一大痼疾。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對此作了不懈的努力,但問題仍很嚴重。本文的研究表明,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東權益免受控股股東掠奪的有效途徑,也是監管部門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的重要依據;加強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審計和審計約束責任則是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及時發現控股股東的資金侵占行為,從而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關規定,同時積極推進審計市場建設,減少審計市場的不當干預,使審計成為外部治理中的重要力量,以確保上市公司能夠及時、準確、全面地披露信息。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則應加大懲處力度,提高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必要時還需問責相關人員。這不僅是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重塑投資者信心、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保障,也是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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