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油田企業的產生、成長、發展路徑和方式表明,其每一步發展和壯大都離不開政府稅費政策的系統扶持和優惠鼓勵。油氣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國內油氣資源品位逐步下降、油氣生產環境日趨復雜以及開采成本的剛性上升都將不可逆轉。尤其是在目前國內東部主力油田普遍進入“三高”到“四高”中后期開發階段,油田企業可持續發展面臨著諸如資金、資源和環境等內外部因素的嚴重制約和嚴峻挑戰。如何充分利用現行稅費優惠政策以及如何積極為政府制定有利于油田企業持續發展的稅費制度和稅費體系提供參考,成為油田企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油田企業現行稅費制度內容與特點分析
(一)油田企業現行稅費制度內容
油田企業在整個油氣勘探開發和生產經營業務鏈條中,需要繳納的稅費種類涉及21項,其中稅收類13項,費用類8項。以中石化油田企業適用的稅費體系為例(圖1)。
從圖1例示可以看出,國內陸上油田企業適用的稅費種類主要發生在開發生產階段,除所得稅外,其他稅費種類都是按收入計征。
1.油氣勘探階段,圍繞油氣發現,從費用支付目的看,油田企業主要承擔5項費的支出,主要有: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2.油氣開發生產階段,油氣田承擔的稅費種類15項,其中稅收類12項,費用類3項。可以說,除所得稅和各種價款、使用費外,大部分的稅費種類發生在油田企業的開采階段。
3.核算收入所得階段,就企業形成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油田企業現行稅費制度的特點分析
國內陸上現行油田企業稅費制度和稅費體系呈現如下特點:
1.國內尚未制定專門針對陸上石油工業的石油財稅制度和稅費體系,目前所適用的仍是通用工業稅制加特定稅費項目。
2.用于調節政府與石油企業利益分配的財稅手段較為單一,且除所得稅與利潤掛鉤外,其他稅費項目均調節生產收入,不能充分體現不同石油區塊資源稟賦的差異。
3.現行稅制下的稅種和稅率設置與油田各區塊所處的勘探開發階段和資源品位關聯度不大,不利于目前國內大部分邊際油田和區塊的有效勘探與開發。
4.由于現行分稅制模式的實行、稅費制度的不夠完善,以及稅費種類設計的不盡合理,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國內油田企業內部稅負相對較重,也不利于油田所在區域地方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二、稅費政策與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我國稅收的性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用是組織財政收入,維護國家政權,調控經濟運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對油氣田企業征收稅費除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可以促進對油氣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油氣資源作為國家的戰略性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血脈。針對油氣田企業的特點,制定合理完善的稅費政策,征收適量的稅費,一方面用于支持國民經濟建設,一方面用于回饋油氣田企業,并制定合理的補償機制,促進油氣田企業加大勘探開發投資力度,為企業開發應用新技術、引進新設備提供資金支持,促進企業向邊際油氣田要效益,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油氣田企業更新改造老油區,加大勘探開發新油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既增加了企業利潤,也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實現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稅收政策良性循環,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
三、現行稅費政策中制約油田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因素分析
(一)遞減稅為主的稅費制度和體系設計理念不利于油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與國外通常設計并實施的專一性石油稅費制度相比,現行國內陸上石油稅費制度的理念和稅費體系設計存在著不利于企業持續發展的制度缺陷:
1.現行稅費制度及稅費體系遞進性較差、遞減性較強。這一制度缺陷造成了油田企業稅負程度的不統一,導致了“資源好收益高,資源差收益低”、“鞭打快牛”等不公平競爭現象。據測算,在現行稅費制度和稅費體系下,由于資源稟賦的差異,不同油氣田企業的上游板塊年收益率相差在10%~20%之間,且差異呈擴大趨勢,影響了油氣田企業對資源稟賦較差油氣田開發的積極性。
2.重視絕對地租征收、弱化級差地租調節。現行稅費體系設計中,資源性稅費基本是以統一的、明確征繳的、體現為絕對地租性質的資源收入,而對資源級差地租的調整,往往是通過資源性稅費中的一些優惠性規定來體現,如資源稅、礦補費等,石油特別收益金更是價格上漲收益的絕對征收,不體現任何級差收益調整。
3.石油特別收益金的高強度統一征收,削弱了以東部老區勘探生產為主的國內油田企業的發展后勁,制約了對邊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
(二)資源稅費種類多,設計復雜,存在重復征收問題
油氣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不合理,存在重復征收問題。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費種類繁多,主要有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石油特別收益金等,加重了石油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石油行業可持續發展,不利于石油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按照馬克思主義地租理論,征收資源稅是絕對地租和第一級差礦租,主要與資源的性質及資源稟賦等客觀因素相關,體現的是國家對資源所有權征收資源稅,等同于礦產資源補償費,而國家對油氣田企業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還要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就出現重復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還與礦業權費、探礦權費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重復征收。加上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影響了油氣田企業的資金積累,間接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分稅制模式加大了油田企業經營成本
現行分稅制體制采取的是按稅種劃分的方法,實際運行中呈現中央稅種少金額大、地方稅種多金額小的特點。中央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等。地方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小稅種。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大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省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跨區經營造成的稅收征管與稅源背離主要表現為稅收由生產、經營稅務發生地向注冊地、機構所在地等的轉移。稅源地地方政府收入短缺,必然出現與國稅爭搶稅源的現象。地方政府往往通過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型基金等形式出臺相關政策,勢必進一步加大國內油田企業的經營成本,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分稅制模式下,過低的地方政府收益比例不利于油田企業生產環境的改善和資源型城市的轉型
以國內某油田企業為例,在現行的分稅制征管模式下,2005—2009年,油區所在地政府財政收入占油田企業總繳納稅費的比例僅為5.05%,中央、省分別占總金額的83.02%和11.93%,都遠高于油區所在地政府的占比。從油價穩步攀升的2005—2008年,油區地方政府稅費所得的比例實際是不斷下降的,油價最高的2008年,油區地方政府稅費所得比例降至最低,僅為3.86%。
在油區地方政府難以穩定獲得資源開采稅費所得的狀況下,地區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變相依賴或轉嫁給油田企業的方式實現的,地方政府在油區管理和投資建設方面的“越位、缺位、不到位”現象處處可見,加大了油田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的復雜性。在當前東部油區政府普遍面臨資源型城市轉型的難題下,資源開采稅費收益采用的現行分稅制模式將面臨更大的可持續發展難題。
(五)缺乏針對老油田開發和邊際資源利用方面的配套優惠措施
油氣田企業從開發至枯竭要經過上產期、穩產期和遞減期等幾個階段。穩產期油氣田效益較大,遞減期尤其是后期油氣田企業開發利潤逐步降低,最后在不獲利的情況下被廢棄。按目前的稅費政策,從穩產期到遞減期乃至瀕臨枯竭時,企業適用稅率基本一致,這導致油氣田企業在開發后期要么虧損生產,要么在還有較高技術采收潛力的情況下提前廢棄油田,必然影響油氣資源的有效利用。
受特定地質條件的影響,國內探明的油氣資源多數是難動用資源,這些邊際儲量的開發既需要先進技術的支撐和靈活的機制,也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通過減稅,會降低邊際油氣資源開采成本,使一些常規下無效益的油氣儲量進入可采序列,從而促進這些低品位資源的開發利用,保障中國油氣安全。國內現行稅制中缺少鼓勵劣等油氣資源開采的系統財稅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六)缺乏針對油田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財稅扶持和稅費優惠措施
由于油氣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全球油氣資源分布的不均衡性,當前世界上知名的任何一家從事油氣勘探和生產業務的石油公司,無論國內資源狀況如何,都有“走出去”的內在動力和發展經歷。國內油田企業在資源日趨劣化、接替日趨艱難的狀況下,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已成為維持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和共識。然而,當前針對國內油田企業“走出去”戰略的系統財稅優惠政策扶持的制度體系和配套措施還有待建立和健全。
四、油田企業可持續發展稅費政策的優化建議
(一)建立以遞進稅(所得稅)為主的石油稅費體系
稅制的遞進性與遞減性反映了油田項目盈利性與政府稅費所得的關系,遞進性稅制下,項目盈利性越高,政府獲取稅費所得的比例越高;遞減性稅制下,項目盈利性越差,政府稅費所得的比例越高。通常,對油氣收入征稅的比重越高,稅制的遞減性越強;對油氣利潤所得征稅的比重越高,稅制的遞進性越強。國際上通行的稅制設計理念是強化遞進性稅種,弱化遞減性稅種,鼓勵油氣開采企業獲取最大限度的石油開采收益。在當前油氣資源條件不容樂觀、勘探開發難度逐年加大的情況下,為保障國家石油安全、促進油田企業持續發展和公平競爭,應逐步降低現行稅費制度的遞減性,促成以企業所得稅為主、取消特別收益金、擴大稅費優惠政策等遞進性稅費制度的建立。
(二)進一步完善和健全適用于油田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制定并實施有利于國內邊際區塊、低品位和難動用資源有效開發和利用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建議區分油田所在的區域、資源條件、地質條件和開采階段等不同因素,對油田企業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實行差別動態所得稅稅率,如油田處于原油產量遞減中后期及新開發的油田,實行20%的低稅率;對三次采油、綜合含水95%以上的油田、特稠油、沙漠油田、灘海油田、湖區油田和低滲透稠油等非常規油田開發和邊際油田,可實行5%~10%所得稅稅率;對企業開采低品位油氣資源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免征低品位油氣資源的資源稅等。
2.針對國內油氣田企業的海外項目,建議盡快完善境外所得多重抵免政策和油田棄置專項資金政策;修訂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五個優惠目錄,考慮石油石化行業特點并增加石油石化行業專項設備清單。
3.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專用生產設備及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研究費用,擴展各類優惠目錄的減免領域、減免目錄和減免力度,以促進石油行業改進開采技術,提高盈利能力。
(三)整合資源稅費征收,加大優惠范圍和力度
1.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綜合考慮,合并納入資源稅,簡化稅制、避免稅費重復征收。
2.建議擴大資源稅優惠項目,加大優惠力度。將灘海采油、高含水區塊采油等納入資源稅優惠項目并提高優惠力度。鼓勵油田企業加大對開發難度大、投入高的低滲透、高含水、復雜斷塊等難動用儲量的開發積極性。
3.建議對統一后的資源稅實行滑動比例征收。實行差別征收率和滑動比例征收率,可以考慮以油價和油氣田上一年度的收益率為滑動參數,以便更好地體現因資源條件不同對級差收入課稅的資源稅稅收杠桿作用。
(四)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降低征收比率
自2006年征收特別收益金以來,石油行業稅費大幅增加,利潤大幅下滑,現金流緊張,嚴重削弱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使新的資源稅征收政策實施后企業稅負處于可承受的范圍內,建議適當調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由現行起征點40美元/桶提高到70美元/桶,提升油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從促進油田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建議考慮將特別收益金留歸企業,建立專戶,成立風險防范基金、企業勘探開發基金、新能源研究基金或走出去戰略發展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五)重構分稅制,加大油區地方政府稅費所得比例
現行分稅制下油區所在地政府過低的資源稅費所得比例,影響和危害深遠。建議以目前新疆試行的資源稅改革為契機,大幅調整地方政府占資源開采稅費所得的比重,建立地方政府稅費占比與資源開采收益狀況的動態調整機制,基本占比15%,資源開采收益狀況越差,占比越高。實現方式上,建議以資源稅為主,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后,調整地方中央分配比例,更多傾向地方,消費稅劃歸地方共享稅。
(六)完善與“走出去”戰略相關的配套優惠政策
國內油田企業的“走出去”戰略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選擇,為此,國家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制定配套完善的系列財稅優惠政策給予扶持。如,“走出去”的國內財稅政策支持、“走出去”的國際稅收協定支持、“走出去”的彈性稅收管理和境外投資稅收服務、“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的應稅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優惠政策,以及各種信貸、保險扶持,海外風險勘探基金的建立等。
(七)建立油田企業的資源開采補償和風險儲備機制
要盡快建立有利于促進油田企業可持續發展、資源型城市轉型的企業資源開采補償機制。首先,建立企業廢棄恢復保證金制度。設置油氣田廢棄恢復專項基金,用于油氣田開采壽命期結束后的設備清理和環境恢復,走一條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其次,建立油氣儲量資源耗竭補貼制度。設置專項儲量發展基金,企業每生產一桶油氣當量可計提0.5-1美元/桶,逐年專戶累計,或者按油氣銷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計入油氣成本,形成專項儲量補償基金,專門用于勘探投入與勘探新技術投入等,從而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再次,設立安全生產儲備基金。鑒于油田企業屬于高危行業,應鼓勵油田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安全需要,每年提出一定比例的油氣銷售收入,計入油氣成本,形成重大安全事故專項儲備基金,以防范和化解安全生產事故對油田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帶來的惡性沖擊。
五、結論
隨著世界石油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我國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對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現行稅費政策不利于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有必要結合我國油氣田企業的現實處境和國家油氣資源現狀,深化油氣田企業稅費政策改革,完善稅費體系,為我國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保障石油安全,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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