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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研究的制度主義思考

一、傳統財務理論研究的缺失
作為應用經濟學的一個分支,企業財務理論與經濟理論以及企業理論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企業財務理論構建于特定的企業理論基礎之上,企業的不同界定和企業特征的現實變遷都會對公司財務理論構成決定性的影響(張誼浩,2003)。在信息完全、理性經濟人等假設前提下,新古典經濟學將企業視為“黑箱”,將制度與結構視為既定,把企業的經營過程作為一個標準的生產函數,對稀缺資源與經濟效率的關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價格和價值、供給和需求等經濟技術層面上。受其影響,構建于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之上的傳統財務理論也認同了既有的制度,沒有將制度納入財務行為的解釋框架。這導致了傳統財務理論主要集中在操作性的財務領域,只關注企業的財務活動,過于偏重技術與方法的研究,強調從技術角度研究資金的配置,單純追求資金運動的效率,忽視了從制度層面來分析企業的財務行為。由于認同了既有的制度,沒有將制度納入財務分析的解釋框架,因而對制度與財務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系缺乏深入的分析,無法為財務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提出見解,使理論構建趨于保守(李心合,2002)。
  一般認為,現代財務是財務活動與處理財務關系的有機統一體(伍中信,1999)。任何財務活動都是在特定的財務關系中進行的。在財務管理中,最基本的財務關系就是企業所有者(股東)、經營管理者與職工之間的代理關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們之間的財務關系對企業的財務活動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因為企業管理者與職工是財務管理中最活躍、最積極的要素,他們既是企業價值創造的重要資源,又是企業價值的直接創造者,其行為影響著財務目標的實現,決定著企業經營效率的高低。
  然而傳統的財務理論將企業所有者與管理者融為一體,認為管理者一定會作出有利于所有者的決策目標,因而只是從純價值角度建立起一套財務預測、財務控制、財務預算、財務決策、財務計劃與財務分析等方法的財務管理方法體系,對企業財務的形成及其構成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基本上不涉及,從而忽略了財務決策的制定、執行與監督中各主體的權利配置、代理沖突以及協調等問題。據統計,在1981年至2000年期間在《會計研究》等七種刊登財務管理理論文章較多且有影響的學術與專業雜志上發表的共393篇財務管理理論文章中,關于業務技術的文章有174篇,占40%;探討財務管理本質、內容原則、職能等基礎理論方面的文章有45篇,占37%;研究財務主體行為關系的僅有22篇,占5.4%(王化成、佟巖,2001)。財務理論研究中存在的重技術、輕制度,重操作、輕關系的傾向,導致了財務理論研究中的不平衡。事實上,受新古典經濟學的影響,傳統財務理論假設企業是事先存在的,市場無摩擦,信息完備,企業內利益主體的目標函數一致,不存在利益沖突,從而忽略了對企業財務契約的形成過程及其制度環境的考慮,缺乏對委托代理關系的研究以及對理財主體行為因素的考察,導致了對財務關系研究的缺失。這種財務理論研究中的“跛足”行為,直接影響到了財務理論對財務實踐工作的指導。目前我國資本市場表現出來的財務問題,如偏重于股權融資,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不規范委托理財,挪用募股資金,不分紅或惡意分紅等,不僅與公司治理有關,而且與如何處理公司財務關系、規范公司財務行為有關。
這些問題不屬于財務決策方法、手段與技術的問題,而是由于公司財務權力配置失衡、財務制度設計失效造成的,屬于公司制度安排的范疇。上市公司的上述財務行為不僅難以用傳統的財務理論予以解釋,而且有些表現得與西方財務理論相悖①,從傳統財務理論中我們找不到解決問題的答案。
  因此,偏重于技術的財務理論難以全面、有效地指導企業的財務工作。傳統財務理論所表現出的不足與缺陷表明財務理論的創新勢在必然。
  二、財務的制度研究與公司治理的融合
在現代公司中,由于兩權分離,股東與管理者是委托-代理關系,他們的目標并不一致。傳統的財務理論假設二者目標函數一致,代理人(管理者)能夠忠實地服務于委托人(股東)。但是由于代理人是一個具有獨立利益與行為目標的經濟人,他追求的是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其目標與委托人并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不確定性等市場不完全的條件下,由于機會主義的存在,代理人會產生敗德行為,與委托人的利益發生沖突。這種沖突緣于委托人與代理人在企業經營中權利、責任與利益的不對稱,從而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財務行為,導致各種代理成本與交易費用發生,企業效率也因此受到影響,由此便產生了公司治理問題。公司治理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安排來實現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用以處理公司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與責任結構,以達到企業經營效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是不論在國有企業還是在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上市公司中,均表現出非常嚴重的治理問題。盡管公司治理結構早已引起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高度關注,但是實際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對其研究也還存在著不足,有待于作更深入的探討。
  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核心觀點就是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的集合。當企業被看作是一個不完全契約時,企業所有權就包括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有效配置是企業有效經營的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結構又可以被認為是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布萊爾,1995)。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的基礎是公司權力的配置,控制權的配置則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它決定著企業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等,其目的是在公司內部構造一個合理的權力結構,從而在股東、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形成一種有效激勵、約束與制衡機制,以保證公司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這種制度結構可以解決如何架構企業內部的權力體系,以確保重大決策的科學有效,其合理與否是企業績效最重要的決定因素之一。
公司控制權體現在不同的公司權力結構中,控制權結構不同,公司行為也存在重大差異。而控制權的核心是財務控制權。因此,財務控制權配置的恰當與否直接影響到公司治理效果。對此,李連華博士(2002)認為,所有者的利益保護,代理者的激勵與約束等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構造中沒有充分考慮到財權控制的重要性,以及缺乏對財權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使公司治理的功效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他認為財權作為一種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力,以財權配置為中心的公司治理具有如下優點:(1)可以加強控制的廣泛性和滲透性,提高公司治理中的控制力和控制范圍,減少失控區域;(2)可以有效地防止代理人的敗德行為;(3)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減少信息的不對稱。
  事實上,公司治理理論一直高度重視公司治理中財務問題的研究,并將財務的權利、責任、利益分配作為中心。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治理原則文獻—卡德伯瑞報告《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就突出強調了公司治理中財務的重要性。因此,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有助于財務行為的規范,而對財務控制權配置的研究則可以進一步推動財務理論與公司治理理論研究的深入。二者相輔相成,互為促進。
  三、財務制度研究的實踐意義
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主要目標的國有企業改革的措施之一,就是通過不斷調整財務控制權的配置來調整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與國有資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與企業的財務關系。從1978年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經歷了放權讓利、利改稅、承包經營責任制、股份制試點以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各種形式的改革,對控制權,特別是財務控制權進行重新配置,從制度層面來保證國有企業經營效率的提高。然而,這一過程至今尚未完成。隨著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與發展,現代公司制企業所特有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問題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也凸顯出來。在原國有企業基礎之上建立的股份制企業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普遍出現了企業治理效率低下的問題,一方面隨著股份制公司的建立,由于國有資產所有者虛位,企業經營者利用國有資產產權上的“超弱控制”享有了越來越多的剩余控制權,導致了“追求在職消費”、“過度投資”、“不考慮企業長遠利益,過度使用國有資產”等現象,“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嚴重,經營者道德風險普遍,代理成本過高;另一方面是公司來自行政方面的控制力量仍然很強,政府對企業的控制表現為行政上的“超強控制”,作為擁有資產的所有者或控股股東的各級政府部門對企業經營者的干預顯得過多、過濫,治理結構具有明顯的行政干預下的經營者控制的特征(楊瑞龍、周業安,2001),這使得各利益主體的權利制衡機制尚難以有效發揮作用。這表明國有企業的財務與治理方面還存在著巨大的缺陷。
其癥結在于公司權力配置不當,財務決策機制不科學,具體表現為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以權決策”②,經營者決策無約束,所有者與經營者財務控制權責不清,財務監督不到位,治理機制不健全,治理制度有名無實。合理配置財務控制權以及完善其實現機制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與思路。因此,研究財務控制權的配置,正確劃分與分配企業內部的各種權利,明確各財務主體的責任與利益,對于豐富與發展現有公司財務理論,完善企業治理理論,規范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行為,促進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促使企業財務活動協調、高效、規范運行,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注釋:
  ①如我國上市公司偏好股權融資就不符合西方資本結構的“順序啄食理論”。
  ②這種權力是一種行政權力,而非基于資本邏輯的所有者權利。

  參考文獻:
  [1]瑪格麗特·M·布萊爾.所有權與控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李連華.股權配置中心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思路[J].會計研究,2000,(10).
  [3]李心合.利益相關者財務控制論[J].財會通訊,2001,(6).
  [4]李心合.財務理論范式革命與財務學的制度主義思考[J].會計研究,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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