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口退稅的發展歷史
出口退稅最早可追溯到15世紀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重商主義者成廉,斯塔福,托馬斯,孟等人就提出,國家應設置高額獎金或鼓勵措施以促進本國商品輸出國外,對本國商品的出口給予津貼。當商品出口后,把原來的征稅退給出口廠商,以促進出口。隨著各國對外貿易的擴大,出口退稅逐步形成了制度。出口退稅制度不僅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而且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得到了廣泛的實施。
出口退稅的發展歷史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就與跨國經濟貿易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國際慣例的原則。出口退稅屬于涉外稅收范籌,所執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國際準則。由于各國的稅制不盡相同,國際間稅收差異會造成出口貨物成本的稅負不同,也違背了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遵循國際慣例,對出口貨物退還本國已征收間接稅。
其次,它要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一個獨立主權國家在稅收上享有課稅權和減免權,通過國際稅收協調。使各國取消產地征稅權,實施消費地征稅。現行世界各國的流轉稅均是以屬地征收為原則來制定的。如果兩個國家實行兩種稅制,出口一種商品時出口國實行產地征稅,進口國實行消費地征稅,就會導致國際間雙重征稅現象的發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闡述“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里所說的用于消費時交納的稅捐是指貨物應納的間接稅。目前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二、價值規律理論是出口退稅制度的理論依據
由于價值規律在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作用存在差異,決定了對出口產品課征的稅收要實行退還,其主要原因是各個國家生產同種產品的生產條件不同。一個國家生產的產品,如果是為了滿足本國國內市場的需要,那么它的價值就由國內的生產條件和勞動生產率決定。如果是為了出口國外,那么它的價值是由世界上各個國家生產同種產品的生產條件和勞動生產率決定的。從世界范圍來說,由國內生產條件和勞動生產率決定出口產品的個別價值,而由世界各個國家的生產條件和勞動生產率共同決定出口產品的社會價值。出口產品的交換是以社會價值為基礎的。由于世界各國的資本、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供求比率不同,勞動生產率存在著很大差異,因此出口產品的個別價值和社會價值往往是不一致的。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絕大部分出口產品的國內價值都要大于國際價值,出口產品的價值是由產品成本、稅金、利潤三部分組成的。在出口產品國內價值大于國際價值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實現其國內價值,出口退稅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價值規律理論的。通過退還已征稅款來實現國內價值與國際價值的統。
三、我國出口退稅的改革與發展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國對外開放和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也是我國稅收體制和外經貿體制改革的結果,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就不斷地隨著經濟發展進行改革。總體來看,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改革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4年。這一時期的退稅制度改革的特點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響較大,相應政策缺乏連續性,變動性較大。如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由于國民經濟受到多年戰爭的嚴重破壞。外貿收入非常小,對出口產品未作退稅免稅的規定,而是按照一般國內產品照章納稅。而后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我國對外貿易往來增多。為了鼓勵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又另行出臺了一些關于出口產品退(免)稅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間,因簡化稅制,出口退稅政策被取消。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才得以恢復。
第二階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為標志,從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國務院批準了《關于進出口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報告》,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進口產品征稅,對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辦法,形成了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第一個帶有基本法性質的文件。所以,一般認為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施出口退稅制度。1988年我國又制定了退稅同承擔國家創匯任務掛鉤,同上繳國家外匯掛鉤的原則。
第三階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稅制改革為標志。主要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新的增值稅制,并在新的稅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稅制度,正式引進了出口零稅率。1993年底,經全國人大批準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首次明確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這一規定從稅法上保證了已經確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退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