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科技保險的特點和優勢
科技保險的險種是由保監會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組織開發并確定的,第一批險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險種。
(一)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
采用索賠發生制承保方式,同時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長報告期。
(二)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物質損失險/物質損失一切險
針對投保標的均為研發設備的特點,物質損失險和物質損失一切險綜合了傳統財產險和機損險的保險保障范圍,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有利于科技企業全面的轉嫁風險。同時,“二合一”的模式能夠簡化流程,便于客戶理解條款和索賠。
(三)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營業中斷險
研發工作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研發資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資金使用隨著項目進展是動態的,所以研發中斷保險的保險期間采用了工期制設計,便于保險金額的確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險
針對出口企業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由于境外的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一種特殊保險。在限額審批方面,同等條件下實行限額優先;在保險費率方面,給予公司規定的最高優惠。
(五)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A款可以選擇增值保障:境外醫療費用保障。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B款承包區域為世界范圍,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手術定額津貼。
(六)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員的年齡上限(70歲)較普通意外險要高,能夠滿足科技企業老年科研人員的保險需求;放低了參保人數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圍外,主險條款還提供了可選擇的增值保險保障,分別是:住院醫療補償、住院津貼、重癥監護津貼、燒燙傷保障和家庭關愛金。
承保區域為世界范圍,可以為高管人員和研發人員赴境外學習、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顧之憂。
保險金額的設置可由投保人靈活確定。在一張保單下就可以實現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不同保險金額,能夠滿足科技企業不同職位員工的差異化的保險需求,且保險金額可以達到數百萬。
二、科技保險優惠的財稅政策
《通知》中規定:目前的6個險種作為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等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中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實行100%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中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該文件把(財稅[2006]88號) 和(保監發[2006]129號)有機地銜接起來,把(保監發[2006]12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一批6類高新科技保險研發險種的保費支出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到了實處。
舉例說明:企業投保100萬的財產保險,假定選擇的是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計稅金額為100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財產歸于科技保險投保范圍的,企業選擇投保科技保險,除100萬元全額在稅前扣除,另外還可加計扣除50萬元。
基于企業為增加職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會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商業保險,如住院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在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企業為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投保的科技保險之住院醫療費用團體保險以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根據相關的文件及政策,不僅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額加計50%予以扣除。鑒于企業出差人員乘坐飛機時購買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險,大多數單位并未按照所得稅稅法的要求,在匯算時予以調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險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險費用,而且沒有納稅調整的稅務風險。
三、科技保險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試點城市與國家科技部、中國保監會簽署了科技保險創新試點的《科技保險合作備忘錄》。該批試點城市:北京、天津、重慶、深圳、武漢、蘇州高新區等6個城市(區)先后出臺了關于科技保險財政配套資金的具體政策辦法,各地均根據情況規定了科技保險保費的補貼條件、補貼方式和補貼比。進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陽等10多個城市已先后向保監會提出成為第二批科技保險試點城市(區)的意向。隨著科技保險試點城市的進一步延伸,高新技術企業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險試點城(區),投保科技保險的企業不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給予的保費補貼,還可將支付的保費列入企業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增加凈利潤,切實享受到科技保險為企業帶來的稅收優惠。
目前,由于絕大多數企業對科技保險缺乏認識,積極性不高,持觀望態度,2007年科技保險保費收入約15.87億元,風險保額超過685億元,參保的高新技術企業1 100余家,參保企業的比例甚至未達到全國高新企業總數的3%。科技企業多屬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出于嚴格成本控制考慮,加上保險意識不強,多數企業尚未購買任何保險產品,而部分企業雖已投保,但由于各種原因,對科技保險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傳統的商業保險;或是因為科技保險目前的險種不能完全滿足科技企業的投保需求,以及試點城市財政補貼的申請條件等原因的限制,導致部分科技企業推遲投保計劃。
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一些保險公司已針對高新企業的特殊需求設計出高新企業雇主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新險種。同時,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自身風險管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利用外部機構的相關保險產品轉移企業自身風險將會成為科技企業的首選:企業投保后,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就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分散企業的風險和責任,增強賠償能力,減少了科技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顯而易見,隨著科技企業逐步成長與成熟,企業管理人的保險理念及風險轉移意識日臻強化,科技保險會與普通保險一樣日趨占有科技企業的市場份額。
四、結論
科技保險除對企業的風險保障外,針對企業財稅方面的優勢,現以前面的舉例說明,企業參加普通商業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100萬元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同樣的金額,企業投保科技保險,根據《通知》中規定,稅前可扣除的金額為150萬元,以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15%計算,投保科技保險能使企業所得稅減少流出金額7.5萬元。企業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按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若選擇投保科技保險當中的相關險種,不僅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且可以通過研發支出科目歸集核算加計扣除,企業得實惠,個人得保障。
出于稅收籌劃方面的考慮,企業財務人員不僅要在內部控制方面增收節支,而且還要開闊眼界,從各種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對企業有利的新生事物,積極推進科技保險。這于國家、于企業都是發展的動力。
【主要參考文獻】
[1] 呂文棟. 科技保險的定位與作用——基于科技創新支持手段的比較研究.
[2] 劉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11).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
[4]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5] 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號).
[6] 科技保險2007年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