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新舊無形資產準則的內容比較
1.對適用范圍作了調整
新準則在總則部分首先明確了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排除在了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之外。明確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2.對概念重新進行了定義
舊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并把無形資產按能否辨認劃分為了:可辨認無形資產與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但同時規定,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這樣在內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譽就有了疑問,概念不清晰。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中的無形資產只包括了舊準則定義中無形資產的可辨認部分,而對于不可辨認的商譽,則不再確認其為無形資產。同時,新準則還明確了符合無形資產可辨認性的兩個標準,更確切地界定了無形資產。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商譽是指企業獲得超額收益的能力。它分為自創商譽和外購商譽。對于自創商譽,新舊會計準則都沒有把它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對于外購商譽,本質上并不等于收購價格與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當然還有其它因素的影響,因此其成本是難以計量的,不符合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一確認條件,所以新的會計準則沒有把它納入到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之內。 然而,新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并沒有明確其具體的內容,只在應用指南中指出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這樣做雖然改變了以前范圍過窄的弊端,但是由于我國市場還不夠完善,能列舉出更多無形資產的具體內容會更好。
3.對初始計量的內容作了調整
舊準則和新準則都分別按無形資產取得方式的不同對如何確定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作了規定,不同的是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可以更加真實地反映經濟實質。
3.1 對無形資產取得時的計量規定不同
對于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舊準則規定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而新準則規定將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列為成本。新準則的規定更加具體,能有效的遏止企業虛增資產規模和夸大資產營運能力。
新舊準則之間的差異還表現在:新準則增加了“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由于無形資產的流入會使多個會計期間受益,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而外購無形資產需要支付大量的資金,延期支付成為購銷雙方必然的選擇。因此,新準則對此項規定得更加確切、具體與完善,更能反映價值歸屬的本質。
3.2 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計量規定不同
舊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而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該規定實際上違背了“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這樣的規定對會計信息的報告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影響。
新準則則將無形資產的開發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研究階段是探索性的,為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企業也無法證明其能夠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的存在。因此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費用化;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經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所以開發階段的支出,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可進行資本化處理,計入無形資產。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激勵企業增加更多的研發投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
如果按照原會計準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研發支出一律當期費用化,由于研發支出一般金額較大,必然引起本期利潤的大幅下降,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也可能會導致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當企業管理層對利潤不滿時,很可能會削減短期項目上研究與開發的投入,從而不利于企業無形資產的培育,阻擾了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損害了企業和國家的長遠利益。
將符合確認條件的開發支出資本化的優點在于:(1)可以使企業每期的成本與收益確認更符合配比原則,使盈利更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因為開發活動成功后取得的收益很大,收益期長,且開發支出金額大,若一律費用化處理,在開發階段的利潤相對較低,開發成功后因沒有可分攤的開發費用,收益期間利潤相對偏高,開發期間收入和費用嚴重不配比,影響核算的準確性和可比性;(2)對于擬進行外部融資的企業來說,開發費用資本化能夠降低負債比率,提高企業商業信用,不會損害融資渠道;(3)可以減少經營者在開發階段的利潤指標壓力,提高其在研發投入上的熱情,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從而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3 對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價值計量進行了修改
舊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新準則修改為: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新會計準則強調了無形資產的公允性,不公允的不確認其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更好的反映了經濟事實,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得到了充分體現。
3.4 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計量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準則確定,與舊準則的不同之處,則主要是采用了公允價值的概念。
國際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物價也在發生變動,使用歷史成本原則已不能正確反映企業的資產與負債,采用公允價值能夠更客觀地反映當前經濟環境下資產和負債的真實價值,為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對于無形資產而言,要在報表中客觀、真實地揭示其價值,最終還要靠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由此,我國采用了公允價值的概念。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需要謹慎運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確定的三個級次,即第一是活躍市場中的報價;第二是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以一定調整;第三是運用估值技術。雖然公允價值對決策的有用性很高,但也要注意公允價值的“公允性”。
3.5 新增的內容
新準則規定了:以政府補助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以接受的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成本,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以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計量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3.6 刪除的內容
舊準則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量作了規定,而新準則則沒有此項內容。
4.對無形資產后續計量的規定不同
4.1 對攤銷方法、攤銷年限的規定不同
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后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一定原則確定。
新準則引入了在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的要求,同時要求無形資產成本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地攤銷。但新準則在攤銷開始月份、攤銷年限、攤銷方法、攤銷金額等因素上與舊準則有所不同。
4.1.1 攤銷開始月份
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明確指出攤銷的開始月份為“取得當月”。新準則規定,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起,明確指出攤銷的開始月份為“可供使用當月”。這一修訂更能體現配比原則。
4.1.2 攤銷年限
舊準則提出無形資產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同時對無形資產攤銷年限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在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有效年限;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 10 年。
新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由此可見,新準則強調只有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才需攤銷,使用壽命的長短決定了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比如,與同行業的情況進行比較、參考歷史經驗,或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等。
新準則刪除了攤銷年限不應超過 10 年的限制,采用“使用壽命”估計,是一大進步,因為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應當反映其使用壽命,甚至反映與該資產相關的現金流量, 10 年的假定有點生搬硬套,與該觀點不相符。如果無法預見企業預期消耗該資產所含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截止期限,卻在任意確定的最大期間內攤銷,將不能被如實地反映收入與成本的配比關系。
新準則還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若某企業采用直線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可能會因使用壽命的估計不同而使每年的攤銷額不同,這與舊準則下每年攤銷額相等有較大區別。這一修訂是基于對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運用。
4.1.3攤銷方法
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從而企業可以選擇多種攤銷方法 , 包括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生產總量法、車流量法等,而不是只限定于直線法攤銷。新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規定,在考慮穩健及簡便核算的前提下,又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更體現了謹慎性、配比性的要求,比原準則更靈活務實。
4.1.4應攤銷金額
舊準則只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明確提出無形資產應攤銷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實務中,我們通常以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為應攤銷金額。
新準則在確定應攤銷金額時考慮了殘值,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入賬價值扣除殘值后的金額,已經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還應扣除已經提取的減值準備金額,即:無形資產應攤銷金額 = 入賬價值 - 殘值 - 已提減值準備。
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是沒有殘值的,但新準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1)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果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2)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由此,可以看到新的準則要求得更加具體。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新會計準則規定不對其進行攤銷。
4.2對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發生了重大變化
新舊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中最大的不同點是:無形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更需要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如要求對無形資產的減值進行估計等。會計人員的職業水平對企業各會計期間利潤的反映將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會計人員在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時應更加謹慎。
5.對無形資產披露的變更
由于新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攤銷方法、攤銷年限、減值準備的計提等作了重大改變,因此,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披露也作了相應的變更。它明確地規定了應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如下內容:(1)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2)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3)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4)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5)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由于傳統的財務報告沒有充分反映無形資產的價值,無形資產對于投資者的重要意義被嚴重削弱。與舊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披露的信息更加充分,方式更加合理,更好地體現了信息質量要求中的謹慎性原則。然而,新準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準則中規定只有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才能加以確認,許多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信息,也是對決策者極為有用的信息卻被排除在了財務報告之外。由此,建議在披露無形資產信息時,應盡量實現它的完整性和相關性。
三.新無形資產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新準則在上述各方面都做了相當大的變化,不斷的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這也預示了我國和國際接軌的趨勢。同時新的準則也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1.無形資產確認對企業的影響
新準則不確認商譽為無形資產,這樣可能會增加企業對利潤的可操作性。例如,新準則規定每年要對商譽進行減值處理,而商譽的減值測試在實物中較難操作,不同的資產組和資產組合,對減值的確認也就不同。如果企業的經營效益很好,商譽則不需要進行減值,那么勢必會增加企業本年利潤。
2.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內部研發費用對企業的影響
開發費用的資本化將會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研發人員工作的熱情。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很大,新準則規定費用資本化,將使其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增加,相關費用減少。因此這項規定必然會引起高新企業利潤的增加。同時,由于費用的資本化,其價值列入到無形資產中,更能反映企業經營業績。新準則變更的意義不僅在于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更是體現了國家對科技及創新類企業的政策扶持。然而,企業在研究開發的過程中,由于工作的復雜性等原因,很難劃分開發和研究階段。這樣,企業可能會利用費用資本化操縱利潤。僅僅根據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定義來劃分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勢必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給企業留下較大的操作空間。企業可能會出于各種目的,隨意調整費用化金額或資本化金額,降低了這方面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比性。此外,由于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法律法規等還不夠健全,管理人員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約束,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判斷哪些活動屬于研究階段,哪些活動屬于開發階段時,常常難以把握,導致對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的劃分也存在較大的主觀因素。因此,企業該加強科技開發過程中的支出控制,劃分不同的區間,合理的將相關支出列入到相應的區間,從而確定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建議新準則能像國際會計準則一樣,根據我國企業研究開發的能力及所處的程度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一部分研究和開發活動,較為可行。
3.無形資產的攤銷對企業的影響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再僅僅局限于直線法,并且攤銷年限也不再固定。企業可以通過調節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或方法加強利潤的控制。然而,由于多種攤銷方法的并存,如果企業在不同的經營時期采用不同的攤銷方法,這給企業經營效果的評定帶來了困難,同時也降低了可比性。因此,加強無形資產攤銷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4.計提減值準備政策的改變對企業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計提的減值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對于無形資產來說,計提減值后,當以后資產價值又回升時,如果轉回計提的減值準備必然會引起當期利潤增加。新會計準則的這一規定,將會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利用“秘密儲備”對利潤的操縱。上市公司對利潤操作的做法是:上市公司通過少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把利潤做大。與之相反的情況是在業績好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出于某些原因隱藏利潤,通過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再在以后年度轉回的方法來平滑各期利潤。或者在業績差的情況下,通過加大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力度以造成巨虧,再在以后的年度轉回,人為地形成業績好轉或扭虧為盈的假象。
新會計準則頒布后,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只能根據資產減值的實際情況計提減值準備,從而壓縮了利潤操縱空間,增加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使資產能夠按照預期經濟利益得以真實反映。
短期來說:對于那些以前年度通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來調節利潤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在2007年執行新會計準則前進行大額減值準備轉回,不然這些隱藏的利潤將再也無法浮出水面,從而這些公司的利潤將大幅上升。長期來說:這樣的規定能有效地遏止人為操縱利潤行為的發生,使財務數據更加真實、可靠。
四、新無形資產準則對上市銀行無形資產管理的影響
1.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核算也有區別于原準則的地方,例如:改變了原來那種無形資產價值低估的局面,新準則規定: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這個規定比原來的會計準則更合理,第一,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是因為它是否成功很難預料;第二,一項無形資產進入開發階段說明研究成功,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無形資產。這一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將增加銀行資產價值,增加銀行的收益。開發費用的資本化無疑會提升銀行的業績,減輕經營者在開發階段的利潤指標壓力,從而提高他們在研發投入上的熱情。
2.新準則取消了原準則“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價格作為入賬價值”這條規定,銀行就可以按照投資雙方議定的價格作為入賬價值,增加銀行的資產和權益。
3.新準則對上市銀行的財務報表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在確認、計量、列報、披露方面都做了修改必然對財務報表造成較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還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上市銀行的財務報告的使用價值,會使上市銀行業績的可預測性增強。
綜上所述,新準則的頒布實施將對上市銀行的工作產生深遠影響,對于規范我國上市銀行市場,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有著重要意義。當然,新會計準則還有許多有待成熟與改善的地方,同時人們的認識也不夠。隨著新準則的實施,我們就會發現新準則對于規范會計行為,對于銀行的健康發展,對于整個經濟的有序、可持續發展都有著重要作用。
五.新無形資產準則對企業會計人員的要求
無形資產作為知識經濟時代最活躍的因子,近年來無論在總量上,還是其占企業資產比例上都在快速地增長。在以無形資產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經濟世界里,使用了幾個世紀的會計準則和慣例面臨挑戰。與舊準則相比,無形資產新準則給了會計人員更多的選擇權,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職業判斷的權力。因此,全體會計人員應認真學習新會計準則,深刻理解新準則與時俱進的特點,掌握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并運用到實際工作。另外,企業也要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能夠盡快的熟悉新制度的運作,正確處理公司的業務問題,并在不斷的實踐和探索中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
參考資料
1、孟翠湖.《高科技企業無形資產的會計管理問題》發表于《商業會計》2004年12月
2、趙文娟.《對改進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會計的思考》發表于《深圳大學學報》2007年1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發表于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發表于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編《企業會計制度》發表于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
6、《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與運用》發表于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發表于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年
8、中華會計網校編《新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制度精讀精講》發表于東方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