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該框架下,審計信息生成過程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審計行為過程拋棄了審計三方關系。受托責任關系僅作為審計產生和發展的背景,引發審計需求。在審計活動階段,受托方和委托方“消失了”,審計活動被認為是審計師單方面的行為過程,其分析自然也就沒有涉及審計信息需求方的特性及其對審計行為過程的影響。第二,審計師的特性是單一的。審計師被簡單定位為承擔社會責任的中介,其審計活動僅是一種社會義務,排除了自利動機。第三,審計行為是在職業道德等規范約束下的純粹專業行為,審計過程是在專業標準等規范約束下的純粹技術過程。與上述特點相應,審計信息的治理主要立足于審計師的角度,即致力于構建確保審計師社會責任的信息治理制度。
主要表現在:建立職業道德約束規范,使審計師保持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專業操守;建立審計準則等專業標準,將審計行為限定和引導為專業行為;制定法律法規,對審計師偏離專業操守和專業標準的行為進行預防和制裁。當出現信息虛假時,主要也是從上述方面尋找原因和新的治理措施,比如,或者歸結為審計師職業道德淪喪,致力于誠信建設和改進事務所的組織制度,或者歸結為專業標準缺陷,要求改進審計標準,或者歸結為法律法規不苛嚴,要求對審計師嚴刑峻法。筆者認為,現行觀點有兩個明顯缺陷:一是忽略審計信息供需雙方特性的分析,對審計行為過程的認識并不符合現實,更不能解釋現實;二是將審計信息失真完全歸結于審計師,也與事實不符,不利于審計信息的全方位治理。因此,有必要將供需特性納入分析體系,對現有認識框架進行修正(一)審計供需方特性與審計活動審計是審計師與審計信息需求方之間的契約交易。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契約各方都會關注或影響契約對方在契約下的活動過程。因此,審計也可以說是包括供需方在內的各種因素共同影響或支配下的活動。
概括起來,審計活動過程受三個重要因素的影響:
1.審計師自身特性影響。從現實來看,審計師具有雙重特性。一方面其承擔社會責任,滿足社會對公允審計信息的需求,這是其存在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其具有盈利或其他利益需求。審計師的行為過程既可能受前一特性主導,也可能受后一特性主導,還可能是兩種特性的交織。因此,其審計行為既可與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致,也可存在不同程度的背離。
2.需求方特性影響。隨著受托責任關系的發展演變,審計信息的需求方越來越廣泛,各方的需求特性也呈現出多樣性。根據對審計信息的需求差異,筆者認為可以將這些需求方分為兩類:(1)公允審計信息需求者。他們希望審計信息反映會計系統的實際狀況,不偏向相關利益的任何一方。(2)背離公允信息的自利信息需求者。他們希望審計師提供有利于自己而誤導其他需求方的自利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我們并不認為受托責任關系的委托方一定屬于前一類,受托方一定屬于后一類。事實上,任何信息需求者都可能屬于前一類,也可能屬于后一類,依其自身利益而定。
3.社會規范或行業規范影響。社會規范或行業規范是政府或群體組織基于全社會或全行業大多數人的利益所制定或形成的行為準則,其約束社會或行業內的所有個體。審計活動主要受職業道德約束、專業標準約束和法律法規約束。審計師違背這些規范,可能受到政府或輿論的相關懲罰。以上三個因素融合在一起,構成審計活動的前提,又作用于具體的審計過程。由此,如果不綜合多種因素加以考慮,我們對審計信息的生成及治理也就會有不同的認識。(二)審計信息生成過程1.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使用的風險概念并不是審計風險,而是經營風險。所謂經營風險是審計經營失敗的可能性。經營風險較審計風險更為寬泛,主要包括專業風險和市場風險。專業風險是審計質量達不到專業標準要求而招致損失的可能性,包括監管部門處罰、道德譴責和經濟賠償等,其中重點是審計意見不適當帶來的風險。專業風險受兩個因素影響:(1)審計風險,即審計師未能按專業標準實施審計程序,或者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或者兩者兼有的可能性。既可能系因審計師主觀故意--比如故意發表不適當審計意見或故意縮減審計程序,也可能系因審計師未意識到的原因。審計風險包括前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因素(。2)審計風險的暴露概率,即審計風險因監管部門檢查或企業經營失敗而暴露的可能性。市場風險是審計服務未能滿足審計需求致使市場丟失而招致損失的可能性,包括審計意見未能滿足某類審計需求引起的市場丟失,審計服務遞送過程的質量不佳--比如服務態度不好,缺少增值服務等原因--引起的市場丟失。審計師可使用如下風險模型:(1)經營風險=專業風險+市場風險;(2)專業風險=審計風險×暴露概率;(3)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很明顯,經營風險模型嵌入了審計師特性、需求方特性和規范約束等綜合因素,會更加全面和現實。
2.對特定審計項目,審計師并非預先確定一個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并根據該風險水平制定審計程序計劃,恰恰相反,審計師先有多種審計實施方案,不同方案包括不同的審計程序計劃。審計師評估并比較各種審計方案下的經營風險水平,并將各方案中的最低經營風險水平與審計師的可接受經營風險水平比較。如果該最低經營風險水平大于審計師的可接受經營風險水平,審計師選擇放棄該審計項目;反之,審計師接受審計約定并擇定經營風險水平最低的方案為審計實施方案。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師不斷根據新情況、新發現,重新評估風險水平,修正審計方案。3.審計過程或審計結果不僅是專業過程或專業結果,而是經營過程或經營結果。因此,審計過程未必遵循“審計程序、方法和審計技術→審計證據→審計意見”的邏輯順序。一方面,如果經營風險水平可以容忍并且在各種方案中最低,審計師可能選擇實施“零程序”或“零證據”的審計方案。另一方面,在審計最后階段,審計師在重新評估經營風險并修正審計方案時,還可能出現“審計意見→審計證據”的逆向過程。
(三)審計信息的可能結果在供需特性納入分析后,我們會發現審計師并非旨在提供公允審計信息。在不同的供需特性下,審計信息可能有不同結果。下面我們簡略分析在四種極端供需特性下審計信息的可能狀況。假設審計過程中,審計師或者由完全社會責任特性主導,或者由完全盈利特性主導;在需求方,或者由完全公允信息需求方對審計發揮主導影響,或者由完全自利信息需求方對審計發揮主導影響。根據該矩陣,供需對審計過程的影響:(1)如果分別由完全社會責任特性和完全公允信息需求方主導,則供需目標一致,生產公允信息的經營風險相對較小,可能性增加,信息失真主要是不可避免的技術原因;(2)如果分別由完全社會責任特性和完全自利信息需求方主導,由于審計師重視社會責任所涉及的法律懲戒和道德譴責,漠視來自需求方的利益壓力,因此公允審計信息可能性較大,信息失真也主要是不可避免的技術原因;(3)如果分別由完全盈利特性和完全公允信息需求方主導,審計師可以將追求盈利與提供公允信息結合起來,公允審計信息生產具有可能,但其可能性弱于(1)和(2),因為這種情況下不僅可能出現不可避免的技術性信息失真,還可能出現審計師基于盈利需求,降低成本而人為減省審計程序造成的信息失真;(4)如果分別由完全盈利特性和完全自利信息需求方主導,由于審計師的盈利目標要實現,需要迎合自利信息需求方,因此虛假審計信息具有很大可能性?,F實狀況并非上述任何極端狀態。審計師既不是完全社會責任特性主導,也不是完全盈利特性主導,而是兩種極端狀況之間的一種狀態。需求方對審計過程的影響,可能既不是由完全公允信息需求方主導,也可能不是由背離公允信息的完全自利信息需求方主導,而可能是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某種中間狀態。因此,實際情況下的審計信息真實或失真的程度就具有更多可能性。另外,我們對該矩陣的分析是立足于具體審計項目而言的,事實上,這種模式同樣適用于整個審計市場。
(四)審計信息治理在修正后的認識框架下,審計信息治理觀念和途徑也就有了新的變化:1.從上述分析可知,在整個審計市場中,審計信息失真必然存在。只是在不同制度安排下,信息失真程度不同,信息失真的暴露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審計信息治理是永久性的動態工程,不可能“一勞永逸”。2.審計信息治理需要從審計信息供給和需求兩個途徑著眼。從審計信息矩陣可知,審計師的社會責任特性越突出,審計信息失真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從供給方面看,基本的治理思路是強化審計師的社會責任。具體的措施主要包括革新審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制度,強化對審計師的職業道德約束、專業標準約束和法律法規約束。這正是我們目前正在努力的方向。同時,從審計信息矩陣也可發現,公允信息需求方對審計過程的影響越大,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也越小。
因此,從需求方面看,基本的治理思路是改變兩類需求方在審計影響方面的力量對比,強化公允信息需求方對審計的影響。具體措施主要是革新企業制度,強化對審計信息需求方的道德約束、能力約束和法律法規約束。從需求角度治理審計信息,目前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在供需分析模式下,信息的治理講求供需兩方面相關治理措施的協調配合,偏廢某一方面,都很難達到滿意治理效果。這一點對我國當前審計信息的治理尤其重要。結論審計從來就不是審計師獨立主宰的純專業活動。從審計的產生和發展到每一次具體的審計實踐,審計行為都貫穿了審計信息供需雙方的意志。在供需特性豐富多彩的審計市場,審計可能生產真實信息,也可能生產虛假信息。信息治理的途徑需要從供需平衡中去尋找。然而,審計信息的供需在現實中很難找到絕對的靜態平衡。因此,實現公允信息的欲求,供需雙方都需要在動態中努力尋求專業增進、道德培育、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