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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營業稅案例分析

一、適用稅率和征收范圍

第一,適用稅率:建筑業營業稅適用3%的征收稅率。

第二,征收范圍。營業稅建筑業稅目,僅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其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與《建筑法》中的建筑業、建筑活動概念不同,不包括建筑活動中的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加工、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

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臺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受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按“建筑業”稅目征稅。但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電話初裝費,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稅。

大型成套裝置維修費用是指維修單位為化工等生產企業維修塔、罐、管道等大型成套裝置取得的維修費收入,原規定暫按“建筑業”稅目中的“修繕”項目征收營業稅已取消。

二、納稅人

第一,一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建筑業勞務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和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是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包括在內。

第二,納稅人為分公司。分公司通常情況下是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因此,公司內部的建筑分公司給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勞務并收取價款,應征營業稅。

第三,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四,自建自用。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由于不是有償的,所以不需要繳納自建環節的營業稅,但自建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三、計稅依據

(一)一般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除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外,所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含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是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三是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設備價款和裝飾勞務

除混合銷售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納稅人提供裝飾業勞務的,其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以納稅人實際經濟利益包括價外費用,甲供材料、設備不包括在內。

(三)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提供建安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以收款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作為建筑安裝勞務的總包方,應直接向建設方出具總包合同總額的發票;分包方應向總包方出具分包合同金額的發票??偘娇鄢职畹暮戏☉{證應為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否則不能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何理解建筑業分包差額征稅的條款?首先,建筑業營業稅稅前扣除的范圍限于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即納稅人應自行完成部分建設工程,僅將部分工程或勞務向有相應資質單位的合法分包。其次,工程轉包給第三方,不能扣除。新政策刪除了關于轉包工程可以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的特殊規定,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列明了差額征稅的應稅行為,根據“公共權力法無明文授予即禁止”的基本法理,除此列舉的分包業務以外,一律實行全額征稅。因此,新政策下總承包人必須就建設單位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不得稅前扣除所支付的轉包款。再次,扣除對象不包括分包給個人的支付款項,因為個人無法取得建筑業資質,分包給個人,要么形成非法分包,同轉包一樣不能享受減免政策,要么實質上形成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能為營業稅納稅人。最后,允許扣除的分包款應限于施工工程款,建筑設計、物資運輸等相關輔助費用不在允許扣除范圍內。

(四)混合銷售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五)兼營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新政策不再強求一并征收增值稅。

(六)違約金、賠償金

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效條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里強調,提供應稅行為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置條件,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符合。

五、總分包申報納稅

對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扣繳義務人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新條例下,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不再有法定扣繳義務,建筑安裝勞務的總包方和分包方應分別自行申報納稅,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建筑款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總包方應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對已繳、多繳、已扣繳、多扣繳的營業稅稅款,允許從其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六、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新政策關于跨省工程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沒有單獨解釋,說明跨省工程建筑業營業稅不再“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改為“向勞務發生地繳納”。

納稅人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向建筑業勞務發生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七、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八、免稅規定

第一,境外勞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第二,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九、案例分析

問題內容:公路施工企業(不是生產銷售單位),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設備(工程完工后,設備就拆除運走)在公路施工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業承包的本項工程,沒有對外出售,按工程總造價繳納了營業稅。但當地的國稅部門要求該企業按瀝青混凝土的成本繳納增值稅。該企業應如何繳稅?

筆者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對該問題的回復,實際上是認為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制造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按這種理解,建筑業企業為施工需要制造的建筑材料價值部分就不用交營業稅,只交增值稅。但是建筑業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是建安合同,其必須提供合同全額的營業稅發票,所交的營業稅也必須會包括建筑材料在內,無法做到建筑材料不交營業稅只交增值稅,與現實情況顯然矛盾。由于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許多建筑材料、構配件要通過現場加工、預制,才能進行安裝施工,形成工程實體,這實際上是在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能按混合銷售看待。國家稅務總局上述回復已明確僅供參考,不具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經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仍然有效,所以建筑業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建筑材料同理可證),凡直接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一般來說,建筑業企業在建筑現場制造的建筑材料、預制構件,通常沒有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建筑材料、預制構件銷售并單獨核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之四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營業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計繳營業稅,即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和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包括在建安工程營業額中計繳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不能按混合銷售或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認定。

參考文獻:

1、關于賠償金問題[DB/OL].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09-12-16.
2、施工企業現場攪拌瀝青混凝土如何繳稅[DB/OL].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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