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計量屬性不同
舊制度:按實際成本計量。
新準則:以授予的權益工具或承擔債務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2.計量范圍不同
舊制度:企業以各種形式對高管人員實施的獎勵。
新準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3.會計處理不同
舊制度:只是對高管層激勵方面做了一些粗略的規定。
新準則:股份支付分為權益結算支付、現金結算支付兩種;核算過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權日的處理。詳見表1:
財稅差異
1.從范圍分析
新準則明確規定,股份支付屬于職工薪酬的內容,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報酬。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即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權益結算和現金結算等股份支付作為職工薪酬的具體內容。
2.從確認時間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準則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無論權益結算或者現金結算股份支付,都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公允價值計提了成本和費用,但這并未實際支付,不得在稅前扣除,需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則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應據實扣除,作納稅調減處理。
但是,對企業職工的股份支付屬于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其納稅調整不應獨立進行,而應納入當年度全部工資薪金總額進行綜合調整。
【案例1】
權益結算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金鵬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了一項股份支付協議。該協議規定:2008年1月1日,公司的40名銷售人員必須為公司服務三年,才能在期滿時以每股5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100股。公司股票在股份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估計為15元,公司的股票面值為1元。
在第一年,1名銷售人員離開了公司,公司預計三年中銷售人員的離開比例將達到10%,即實際行權人數估計為40×(1-10%)=36(人);
第二年,銷售人員中有2名離開了公司,公司估計銷售人員離開的比例將達到15%,即實際行權人數估計為40×(1-15%)=34(人);
第三年,又有1名銷售人員離開,實際行權人數為36(40-1-2-1)人。
案例解析
1.2008年1月1日為授予日不做賬務處理。
2.2008年12月31日,當期應當確認的銷售人員費用:36×100×15×1/3=18000(元)
借:銷售費用 1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8000
納稅調整:會計上權益結算股份在資產負債表日將應付職工薪酬作為一項成本費用處理,但并未實際發生,稅法上不允許扣除。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納稅調增18000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以上財稅差異屬于可抵扣暫行性差異,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按25%,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4500 (18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4500
3.2009年12月31日
借:銷售費用 16000(34×100×15×2/3-18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6000
納稅調整:年終申報所得稅時,納稅調增16000元。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4000(16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4000
4.2010年l2月31日
借:銷售費用 20000(36×100×15-34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
納稅調整:年終申報所得稅時,納稅調增20000元。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5000 (2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5000
5.假設全部36名銷售人員都在2011年12月31日行權:
借:銀行存款 18000(36×5×1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4000
貸:股本 36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68400
納稅調整: 職工行權時,視同發放工資薪金,允許據實扣除。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000元。前期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本期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 13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13500
【案例2】
現金結算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2008年1月1日,實達公司對其200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這些人員從2008年1月1日起必須在該公司連續服務三年,即可自2010年12月31日起根據股價的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畢。實達公司估計,該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的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后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出額如表2: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估計三年中還將有l5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二年又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公司估計還將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三年又有15名管理人員離開。第三年末,假定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權,取得了現金。2011年12月31日(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權。2012年12月31日(第五年末),剩余35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權。
案例解析
1.費用和資本公積計算過程如表3:
2.會計及稅務處理:
(1)2008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處理。
(2)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5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55000
納稅調整:計提的工資薪金并非實際發生額,不得稅前扣除,納稅調增55000元。
(3)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7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3000
納稅調整:計提的工資薪金并非實際發生額,不得稅前扣除,納稅調增73000元。
(4)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59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59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7000
貸:銀行存款77000
納稅調整:本期計提工資薪金59500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增59500元,但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77000元,可以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減77000元。以上兩項相抵綜合納稅調減為17500元。
(5)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12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70000
貸:銀行存款70000
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2000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增12000元,但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70000元可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減70000元。以上兩項相抵綜合納稅調減為58000元。
(6)20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7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59500
貸:銀行存款 59500
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000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增7000元,但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59500元可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減59500元。以上兩項相抵綜合納稅調減為52500元。
本案例對于應付職工薪酬的財稅差異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發生時還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計算原理與案例1相似,在此不加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