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取得了合法的證明。
一、稅法相關規定
一、稅法相關規定
納稅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后,應憑取得的收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稅前扣除的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納稅申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能轉到其他應稅所得及以后納稅人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的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國內企業(不分內資、外資)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所得稅法積極推進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扣除比例從3%提高到12%,體現了我國穩步推進稅收優惠,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通過稅收手段推動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意識和決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應納稅所得額”和“納稅調整前所得”改為“年度利潤總額”。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規范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有稅法的解釋,應該是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納稅調整前所得”則缺乏明晰的法律解釋。而“會計利潤”則是會計學上的概念,年度利潤可以是“毛利”、“凈利潤”或者其他,從而使得概念的判斷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計算更為清晰。
二、企業捐贈的主要形式及稅務處理
(一)現金捐贈。是最常見的一種捐贈方式,企業按照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直接扣除,方法簡便,易操作。
(二)實物捐贈。主要包括提供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和機器設備等。
1.捐贈產品。捐贈支出的金額應為捐贈產品的市場銷售收入(按照市場銷售價格確認)扣除企業該批產品生產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在年末,按照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直接扣除即可。
2.捐贈機器設備等實物。目前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并沒有明確捐贈固定資產如何確認捐贈支出。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五款:“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筆者認為,接收受捐贈方按照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入賬,捐贈方自然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并作為捐贈支出的扣除依據。
3.提供機器設備無償使用模式。免費使用的機器設備的折舊費應計入捐贈支出范圍。相關支出包括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如能匯總取得捐贈憑證則限額扣除,否則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計入捐贈支出。
4.提供免費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勞務,企業無償提供的不征營業稅,勞務收入應作為捐贈支出予以扣除。但企業無償提供勞務仍應按視同銷售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相應發生的成本部分,如能取得捐贈憑證則可以并入捐贈總額限額扣除。否則,按照贊助支出處理,不能計入捐贈支出在稅前扣除。
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提高至12%,因此新法之前許多關于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規定,無論從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均應適用新的扣除比例。但新法之前還存在著的行政規章,特別是規定全額扣除的具體事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應繼續得到保留,這是因為全額扣除的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法的政策性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