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區分為兩類,即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不滿足上述要求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前者簡稱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后者簡稱按成本模式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這兩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會計處理中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確認損益。根據會計準則判斷只有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涉及到損益的確認,而損益的確認又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相關事宜,同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還涉及到流轉稅的問題。
一、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主要會計處理
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存在涉及補價和不涉及補價兩種情形。
二、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稅務處理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以存貨(不含開發產品)換取其他資產,應當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二)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換取其他資產,如果公允價值不超過原價,免征增值稅,超過原價,按4%計征增值稅并減征50%。
(三)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性房地產向對方換取除自身股權之外的其他非現金資產,應當視同銷售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換入存貨或設備(增值稅轉型試點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符合抵扣條件的,應當確認可抵扣進項稅額。
(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以非貨幣資產與其他企業的資產相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
(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六十二條、六十六條、七十一條及七十二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存貨、投資資產,按照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