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做出了規定。與舊準則相比,企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舊準則要求企業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結轉成本,而新準則中對收入的確認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也就是說,企業不再分期確認銷售收入;二是如果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收入確認的變化使相關的會計處理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筆者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對企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
一、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按照新準則及財政部會計司關于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規定,對企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分期收款發出的商品數額較小,收回的時間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的,收取的貨款不具有融資性質的,也就是說企業按照正常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應收款項的,銷貨企業應在發出時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關成本,這樣處理符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如果分期收款業務發生在新準則實施前,則對于以前發生的業務不再追溯調整,但在2007年首期收款時,應將所有的應收款項確定為收入,同時結轉相關成本。二是對于分期收款發出的商品數額較大,收回的時間較長(通常在三年以上)的,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為收入額。這里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公平交易中自愿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結算的金額,通常為現行的市場銷售價格。但由于結算金額大,結算時間長,銷貨方大量的資金長時間被購貨方占用,按照資金的時間價值計算,銷貨方往往要求購貨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時按照占用資金數額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作為代價,于是雙方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往往高于公允價值,這部分差額并不是真正的商品銷售收入價款,所以不能計入收入中,而應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各期的財務費用。如果分期收款業務發生在新準則實施前,則對于以前發生的業務不再追溯調整,但在2007年新準則生效后,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企業應將尚未收到的價款(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認為長期應收款,將尚未收取的公允價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兩者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剩余收款期內進行攤銷。新準則中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使收入更符合實際,避免企業利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人為將收入延遲入賬的現象發生,同時,對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也更加明確,突出了以公允價值作為收入入賬價值的原則,與國際收入準則中相關的規定進一步融合,避免了企業在以后各期把具有融資性質而產生的融資費用擠入收入,從而虛增各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