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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

在各種各樣的以企業為課稅主體的稅收中,企業所得稅是征收最為廣泛、影響最為普遍的一個稅種。企業所得稅作為國家參與企業經濟利益分配的一個稅種,貫穿于財務決策的始終,制約著企業的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而且由于企業所得稅具有稅源廣泛、稅負彈性較大等特點,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是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的2008年,非常有必要對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方式、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和必要的修改。本文正是基于這一政策背景,探討了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理論概述

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系。合理的納稅籌劃不但可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其獲利能力,而且還可以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和競爭力。所得稅作為企業必須繳納的最重要稅種之一,具有稅基大、稅率高、稅負不易轉嫁、計算環節復雜等特點,使其具備了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納稅籌劃含義及所得稅納稅籌劃必要性 具體如下:

(1)納稅籌劃含義。納稅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或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籌劃對納稅人是耳熟能詳。而在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人們對此有極大的興趣,但又似乎心有所忌。什么是納稅籌劃,如何定義納稅籌劃,國內外學者有著不同的表達。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說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中秀認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達到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歸納上述分析,可以將納稅籌劃概括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政策導向,納稅人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盡可能地節減納稅成本,取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行為”。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必要性。納稅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較短,并且發展緩慢,盡管目前有關納稅籌劃的專著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納稅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比較缺乏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稅收的本質特點決定了納稅籌劃的存在。稅收就其本質來說,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預定標準無償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它的基本特點就是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稅收的本質特點決定了稅收是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稅款一旦交出去就不會再回來,對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而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項目。從這個意義上說,節約稅收支付等于增加納稅人的凈收益。站在納稅人的角度,積極地進行納稅籌劃,減少稅款支出是合理的。納稅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的立法意圖,這是納稅籌劃區別于偷稅的根本點,是納稅主體獲得合法稅收利益的唯一途徑。

企業所稅納稅籌劃是納稅籌劃的主要內容。所得稅作為國家參與企業經濟利益分配的最主要的稅種之一,貫穿于財務決策的始終,制約著企業的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而且它的稅源廣,稅負彈性大,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故而成為企業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納稅籌劃時的首選稅種。隨著新稅法的實施納稅籌劃的思路和方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我們有必要進行新的合理的所得稅納稅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之目的。

(二)會計政策選擇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選擇,是指在允許的會計原則、計量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具體的選擇。由于企業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某些經濟業務在符合會計原則和計量基礎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種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目前,我國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強制性會計政策,即一般會計原則;另一類為可選擇會計政策,即具體會計原則和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基于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按照稅法的具體要求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合理地選擇會計制度,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受稅法所規定權利和優惠政策,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財務目標的財務決策活動。與其他納稅籌劃方法相比,會計政策選擇與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系最為密切,相輔相成。

第一、會計政策選擇是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前提。會計政策的選擇既包括某項經濟業務初次發生時的選擇,也包括由于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變更原會計政策,轉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企業應當在國家會計法規的指導下,結合實際情況選擇能恰當反映本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某種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而正確的會計政策選擇也是企業達到節稅目的的前提條件。

第二、會計政策選擇也是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種納稅籌劃中,通過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來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最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經濟、技術條件的約束。籌劃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變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營方式。 所以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會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

第三、所得稅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同時受稅法制約。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必須符合國家的稅法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也受稅法的約束,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

二、所得稅納稅籌劃中會計政策選擇運用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種,企業所得稅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在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常用的會計政策選擇包括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成本費用的攤銷方法、收入確認和結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費用列支方法、及長期股權投資方法為例來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在成本中分攤,以調節每年應納稅額,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稅負。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固定資產折舊稅法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企業減輕稅負必須以不違背法律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因此,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法律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同時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損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6條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因此企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選擇。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現行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而且對企業來說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占用資金,這項秘密資金的存在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虧損提供了避難所,也給經營者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必須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提的折舊按當時的資本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折舊稅收擋抵減額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額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了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受腐蝕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20-25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但對處于正常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但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最長的折舊年限通常不得超過財務制度規定的最長折舊年限。最短的折舊年限則在考慮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因此,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納稅籌劃時,也要考慮這些相關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選擇。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有效選擇,能給企業帶來一筆較大的稅收收益。但納稅籌劃是企業一種長期行為和事前籌劃活動,需要企業管理者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有時還要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選擇能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大、最優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節稅增收”。

(二)存貨計價方法所得稅納稅籌劃 存貨不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也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份,合理選擇存貨的計價方法,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存貨成本通過影響企業的營業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進而影響按應稅收益計稅的所得稅。根據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

(1)企業存貨計價方法選擇標準。存貨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或納稅的計算結果是不同的,它是通過利用市場價格水平變動的差異來達到合理避稅目的。商品的市場價格總是不斷變化,這為企業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創造了前提。對材料費用計算而言,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為了恰當反映存貨流轉,在確定存貨計價的方法時,要堅持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堅持客觀性原則和堅持謹慎性原則。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考慮的因素:

第一,存貨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對于不能互相替換的存貨項目以及為特定項目生產和存放的存貨,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存貨的實物管理可能是“先進先出”,因此,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符合存貨的實際情況。  

第二,對企業財務的影響。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直接影響期末存貨價值的確定和銷售成本的計算,進而對企業的利潤、稅收負擔、現金流量、財務比率等產生影響。  

第三,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績評價的影響。由于存貨的實物管理一般是“先進先出”的,所以采用先進先出法更為合理。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經營業績的比較時,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也將影響業績評價的正確性。

總之,企業存貨作為企業的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存貨管理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難題之一。存貨管理包括很多方面,存貨的計價方法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存貨計價方法的研究,將會促進企業加強對存貨的管理,使存貨的管理向著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方向上邁進,最終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存貨計價方法比較。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在物價持續上漲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使存貨發生成本降至最低,從而使賬面利潤虛增,導致資本分派過度,對企業的長期經營不利。經營活動受存貨形態影響較大或存貨容易腐爛變質的企業,一般采用此法。加權平均法雖然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但是它只能在期末確定存貨成本,無法隨時從賬面上提供存貨的結存金額,不利于加強存貨的日常管理。計算出的存貨成本與現行成本有一定的差距,并且這種方法只能用于實地盤存制。移動平均法的優點在于能使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存貨的結存情況,并且每次購入存貨的單位成本和購入前庫存存貨的單位成本對發出存貨成本的影響,分別與購入數量加購入前庫存數量的多少成正比,因而成本計算較為客觀可信,但與市價仍有一定差距,而且頻繁地計算移動單位平均成本,使存貨核算相當繁瑣。對于儲存在同一地點性能相同的大量存貨一般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現舉例說明如下:(在物價持續上漲情況下)

某企業三月份的購銷情況如下:月初存貨結存10萬公斤,單價3元。3月5日購進40萬公斤貨物,單價4元。3月10日購進60萬公斤貨物,單價5元,銷售100萬公斤貨物,單價5.5元。3月20日購進65萬公斤貨物,單價6元,售出50萬公斤,單價7元。接下來用除個別計價法外的其他三種計價方法計算企業的利潤。

方案一,采用先進先出法

銷售成本=10×3+40×4+50×5+10×5+40×6=730

銷售收入=100×5.5+50×7=900

銷售利潤=900-730=170

方案二,采用加權平均法:

存貨平均單價=(30+160+300+390)/175=5.03

銷售成本=5.03×150=754.3

銷售收入=900

銷售利潤=900-754.3=145.7

方案三,采用移動平均法:

3月10日結存存貨單價=(3×10+40×4+60×5)/110=4.45

3月20日結存存貨單價=(44.5+390)/(10+65)=5.79

銷售成本=100×4.45+50×5.79=445+289.5=734.5

銷售收入=900

銷售利潤=900-734.5=165.5

因此,在進貨價格呈上升趨勢時,最佳方案是加權平均法,可以平衡由物價上漲帶來的成本費用的增加。物價呈下降趨勢時,最佳方案是采用先進先出法,如電子產品,由于產品更新換代快,價格逐漸下降,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有利。

(三)費用列支所得稅籌劃 現行稅法和會計制度在費用的列支和資產攤銷上都做了相應規定,允許企業選擇分攤期限和分攤方法,這就給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空間。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方法,每期所分攤的成本費用不同,相應的稅前利潤和應納所得稅額也不同。企業在進行這方面的納稅籌劃時,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使企業納稅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于國家規定限額列支的費用爭取充分列支。限額列支費用有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人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相關條件,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 等,應準確掌握這類科目的列支標準,避免把不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入此類科目多納所得稅,也不要為了減少納稅將屬于此類費用的項目列人其他項目,以防造成偷逃稅款而被罰款等嚴重后果。

第二.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加速成本費用分攤的方法,充分發揮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獲得延遲納稅收益。在虧損年度,分攤方法的選擇要考察虧損的稅前彌補情況。在虧損額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來年度得到稅前彌補時,應選擇使本年度分攤費用最少的方法。這樣可以使成本費用盡量攤入盈利或虧損能夠全部得到彌補的年度,使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第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應選擇使優惠期內成本費用分攤額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費用抵稅作用被優惠政策抵消。這里要注意,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方法不得隨意變更,因此在進行成本費用的納稅籌劃時,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必須建立在對客觀經濟情況合理預期的基礎上。

(四)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可根據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制定不同的投資額方案,從而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第一,被投資企業的虧損狀況。通常情況下,盡管權益法和成本法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相同,但在被投資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選用權益法可利用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以被投資企業虧損沖減投資企業利潤,從而遞延所得稅,獲得這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

第二,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決定了被投資企業如何分紅,以何種方式發放股利,投資企業何時收到現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不作賬務處理,也就不需要計入所得稅的計稅基數。采用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都要作賬務處理,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被投資企業是否每年度都分配股利,也影響著投資企業的會計選擇。

第三,在被投資企業資本中的比例因素。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采用權益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采用成本法核算。當長期投資的股份低于被投資企業股份20%時,所擁有的股權不足以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適用以成本法進行長期投資核算。在這種規定下,當企業投資份額占20 %以上小于50%時,就無法避免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投資份額未占到20 %的比例時,可以成功地將納稅時間推遲。

三、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籌劃,不能單純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須兼顧方方面面,在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法合規 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貫徹國家要求,遵守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稅法。納稅籌劃的一大特點就是合法性,不能為了少納稅而違反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二)合理選擇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應以企業經營目標和政策為導向,會計政策的選擇應與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理財環境相結合,即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應考慮行業特點、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內部管理、企業經營,業績、現金流量、償債能力等多種因素,不能把納稅籌劃作為唯一目標。

(三)注意協調 會計政策選擇還應注意整體的協調。會計政策選擇不是個別而是整體性的選擇。由于不同會計政策的作用點、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進行組合性會計政策選擇,使期限既能最恰當地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又能與企業整體目標相協調;既以節省稅收數額作為標準,還需要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應以企業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納稅籌劃的條件和因素,權衡會計政策選擇的利與弊,選擇可能使企業稅負并非最輕但卻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會計政策一旦確定,除特殊情況外,一定時期(一年或長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勢必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如確要變更,需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 廠長) 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 并在下一個納稅年度開始前上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備案,同時在變更當期的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企業對所得稅的理解與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途。無論中小企業還是大型企業,只有盡快掌握所得稅籌劃的技能,才能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在眾多的所得稅籌劃方法中,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籌劃主要運用了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兩種方法。在采用延期納稅方法時除了要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外,還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稅制環境的變化、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及企業其他稅收優惠配合運用,為企業贏取更多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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