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利用稅收政策做好稅收籌劃,避免無謂的納稅損失已顯得越來越重要。
一、利用投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按投資與企業生產經營的關系不同,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把企業資金直接投放于生產經營性資產,以獲取利潤的投資行為。間接投資又稱為證券投資,是把資金投放于股票、債券等金融性資產及其他金融性資產,以獲取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投資行為。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在投資方式中,企業以固定資產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在資產使用期內可以分期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固定資產折舊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另外,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其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企業可依據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樣,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以貨幣資金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其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兔。
比如某甲乙兩方聯合投資設立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10 000萬元,注冊資本為5 000萬元,甲方4 000萬元,占80%,乙方1 000萬元,占20%。甲方現有機器設備4 000萬元和房屋4 000萬元可用于投資。
甲方現有兩種投入方式可供選擇:
方案1:以機器設備作價4 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房屋作價4 000萬元直接轉讓給合資企業;
方案2:以房屋作價4 0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機器設備作價4 000萬元直接轉讓給合資企業。
方案1:
甲方把房屋直接作價轉讓給合資企業,應視同房產轉讓,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契稅,其中前三個稅種由甲方承擔,契稅則由合資企業承擔。其具體應納稅額為:
營業稅=4 000×5%=200(萬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200×(7%+3%)=20(萬元)
契稅=4 000×5%=200(萬元)(由合資企業繳納)
方案2:
甲方將房屋作為注冊資本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按國家稅法規定,可以不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但需征契稅(由合資企業承擔);甲方作價轉讓給合資企業的自用機器設備按稅法規定應征增值稅。其具體應納稅額為:
增值稅=[4 000/(1+4%)]×2%=76.92(萬元)
契稅=4 000×5%=200(萬元)(由合資企業繳納)
由以上案例可知,由于出資方式的改變,使得甲方在投資過程中節約納稅成本143.08(200+20-76.92)萬元。
二、投資地點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準備投資時,應分析稅收制度的區域導向型優惠,選擇稅收負擔輕的投資地點,以合理避稅。
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等以及西部地區,上述區域都具有稅收優惠政策,都可以成為企業投資地點選擇的考慮對象,但在利用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投資地點時還須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依據自身的條件合理選擇稅收優惠地區進行投資。
從國外的情況看,有的國家或地區不征收所得稅,有的國家的所得稅率高于我國或者低于我國。因此,投資地點不同,稅收負擔會有所差別,最終影響到投資收益。對于跨國投資者,還應考慮有關國家同時實行稅收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而導致對同一項所得的雙重征稅,以及為避免國際間雙重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有關稅收抵免的具體規定,以進行投資國別或地區選擇。
企業進行投資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選擇整體稅收負擔較輕的地區進行投資,使得該投資收益較大。
三、利用投資期限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在投資期限中,應選擇分期投資方式,而不應選擇一次性投資方式。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清,一次投資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繳清;分期投資的,最后一期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并在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據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負債利息就有抵稅的作用;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樣就可以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企業在初創時期,由于風險大,且本身處于免稅或減稅期,可加大股權融資比例,而在優惠期滿時,可調整資本結構,加大負債融資比例,以減少稅收負擔。另外,企業在投資回收期內,如果稅制發生變化,也會影響前期投資收益的實現。因此,要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就必須充分考慮納稅因素對投資方式的影響,在選擇合理資本結構的基礎上,對投資渠道和方式進行最優的選擇。
四、投資項目選擇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投資項目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在稅收上國家往往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因此企業投資決策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國家關于投資方面的稅收政策,認真進行稅收籌劃,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植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其投資經營所得可以享受以下優惠: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如果企業投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也可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同時,如果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指定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該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一些有稅收優惠的項目進行投資,從而獲得最大的投資稅后收益。
五、不同投資組織方式的稅收籌劃
投資創辦企業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優惠是不同的。獨資企業核算要求不高,稅款一般定期定額征收,實際稅負較低。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只按個體工商戶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不存在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與公司制企業相比稅負較輕,又因為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為先分后稅,如果投資人多,勢必降低適用稅率,獲得節稅效益。而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5年補虧、股東借款利息扣稅、再投資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種優惠可享受。在這兩類公司制組織方式中,則應力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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