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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財務預測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摘要:納稅籌劃是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有效途徑,但是,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活動的時候,一定要先做出準確的財務預測,例如對物價走勢的預測、對利潤的預測,對匯率的預測、對銷售(營業)凈收入的預測等等。只有預測準確,納稅人的籌劃活動才能達到目的,而如果預測失誤,納稅人的籌劃活動不但不能降低稅收負擔,反而會加重負擔。
關鍵詞:預測 存貨計價 預繳所得稅匯率

近些年,納稅籌劃日益受到廣大納稅人的重視,納稅人紛紛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以期降低稅收負擔。但是,許多納稅籌劃的方法真正能夠實現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是建立在準確的財務預測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如果預測正確,目的可以實現,但是如果預測失誤,不僅不能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反而會加重稅收負擔,起到相反的作用。
一、關于物價的預測
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任意一種。選擇那一種計價方法是非常關鍵的,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具有直接影響,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納稅籌劃。一般情況下,在材料價格不斷上升的情況下,采用后進先出法,當期成本就高,因此采用后進先出法對納稅人有利;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對納稅人有利。但是,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需變動的應在下一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因此,對存貨未來價格走向的預測是非常關鍵的,如果預測正確,則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如果預測失誤,結果就會加重稅收負擔。
例如,某企業預測2004年度材料價格將上升,決定采用后進先出法。2004年該企業的存貨購貨情況如下:1月10日,購貨50000件,單價每件10元,5月10日,購貨40000件,單價每件12元,8月10日,購貨60000件,單價每件14元。年底實現銷售12萬件,每件銷售價格為20元,其他成本每件3元。由于預測準確,采用后進先出法后,企業銷貨收入=120000×20=240000元,銷貨成本=600000×14+40000×12+20000×10=1520000元,其他成本120000×3=360000元。利潤=52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520000×33%=171600元。如果采取先進先出法,則該企業銷貨收入2400000元,銷貨成本=50000×10+40000×12+30000×14=1400000,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潤為640000,交納企業所得稅為640000×33%=211200。結果采用后進先出法比采用先進先出法少納稅39600元。但是如果預測錯誤,材料價格不升反而下降,假如三次購貨的價格分別為每件10元、8元、6元,由于該企業已經采取了后進先出法,不能改變,企業銷貨收入仍然為2400000元,銷貨成本=60000×6+40000×8+20000×10=880000,其他成本為360000元,利潤=116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116000×33%=382800元。如果采用先進先出法,銷貨收入2400000元,銷貨成本=50000×10+40000×8+30000×6=1000000元,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潤為1040000元,交納企業所得稅1040000×33%=343200元,結果多納稅39600元。
二、關于利潤的預測
預繳所得稅方式的選擇。我國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年計算,按季或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少繳的所得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補繳,多預繳的所得稅款,可以在下一年抵繳。預繳的方法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種方式是:按照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第二種方式是: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預繳。稅法規定,一旦預繳方式確定,不得隨意改變。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機會成本,作為納稅人應實現“少補”的目的,而非“多退”。從納稅籌劃角度看,當企業預測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去年高的時候,應該選擇第二種方式進行預繳,如果預測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去年低,應該選擇第一種方式預繳。因此,如果預測錯誤,而選擇了錯誤的方式預繳所得稅,對企業的損失是很大的。例如,假設某企業2005實現稅前利潤120萬元,如果預測2006年企業將實現稅前利潤160萬元,這樣,企業應該采取第二種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采取按季度預繳方式,即每個季度預繳所得稅9.9萬元,年終匯算清繳,這樣在年終4個月內再補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13.2萬元。但是如果預測錯誤,即2006年實際實現的稅前利潤為104萬元,而企業由于已經采取了第二種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而且不能隨意改變,這樣合計預繳企業所得稅39.6萬元,在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時,由稅務機關退回多繳企業所得稅5.28萬元(實際操作中是將這部分稅款抵頂企業的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而如果按照第一種方式預繳(假設按照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以季度預繳),這樣每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8.58萬元,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34.32萬元。由于第二種方式比第一種方式每個季度多繳了企業所得稅1.32萬元,合計多預繳5.28萬。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假設季度預期收益率為2%,多預繳的稅款5.28萬元的復利終值為1.32×(1+2%)+1.32×(1+2%)2+1.32×(1+2%)3+1.32×(1+2%)4=5.55萬元。這樣納稅人就等于損失了2700元。
三、關于匯率的預測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以后一年不得變更。企業應從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考慮,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動趨勢,選擇有利于企業的匯率。納稅人對未來的經濟形勢及匯率走勢要做出準確判斷和預測。例如,納稅人10月15日銷售應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取得銷售收入100000美元,納稅人預測人民幣匯率將上升,當日匯率為1:8.5,10月1日是1:8.3,該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30%,如果采用當日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應交納增值稅=850000×17=144500元,交納消費稅=850000×30%=255000元,合計399500元。如果采用當月1日匯率折合人民幣,則交納增值稅=830000×17%=141100元,交納消費稅=830000×30%=24900元,合計390100,少納稅9400元。
四、銷售(營業)凈收入的預測
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允許在企業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內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實施納稅籌劃就是要盡可能使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達到允許規定的抵扣范圍內,實現全部抵扣。如果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沒有達到允許抵扣的額度,或者超過了允許扣除的額度,從納稅籌劃角度看,都是不好的。在某種程度上,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是可以人為的調整或者事前控制的,但是年度銷售凈收入卻往往是不確定的。因此,對年度銷售(營業)凈收入的準確預測,就影響了企業年度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例如,如果企業預測下一年度將實現銷售(營業)凈收入2000萬元,即允許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9萬元,業務宣傳費為10萬元,這樣,公司將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控制在9萬元,業務宣傳費控制在10萬元,就使企業納稅最小。但是如果預測錯誤,假設下一年度實現銷售(營業)凈收入是2500萬元,結果企業按照事先預測的2000萬元的銷售(營業)凈收入來支出業務招待費9萬,支出業務宣傳費10萬,而允許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10.5萬元,業務宣傳費為12.5萬元,這樣則多納稅1.32萬元(4×33%)。


作者:呂洪波 文章來源:沈陽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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