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能更有效地維護經濟秩序和財經紀律,給政府領導部門考核和使用領導干部提供參考依據,結合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應關注以下幾方面:
一、關注經濟財務指標。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其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因此,經濟責任審計應關注經濟財務指標,注重領導干部任職期初與期末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家底、債權債務等指標的對比分析。通過對比任期內各項收入、資產(凈資產)是否增加,支出、債務是否遞減,分析增減原因,提出審計整改建議;同時應實行離任財務交接制度,清理未及時入賬的債權債務,為前后任分清責任。即在領導任期末,該單位財務部門應立即進行結賬、封賬,保證財務資料完整,并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需要交接的內容進行清理。前后任領導干部應對以下財務內容進行交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情況,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尚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情況,領導干部使用的單位物品移交情況,本單位未歸檔的有關財務資料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領導干部進行財務交接時,離任的領導與接任的領導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交接,認真填寫領導干部財務交接書,審計機關將對領導干部財務交接書進行審計。對鄉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則應特別關注財政收入完成情況,我們在審計中發現鄉鎮引稅、墊稅現象普遍,引進稅額大,引稅、墊稅返還比例高達50%以上,引稅成本高,導致可用財力少。如有的鄉鎮引進的稅額占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10~20%;引稅支出占引稅額的52.06~69.49%。
二、關注領導決策方面。為了促進和完善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成效,筆者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應關注領導決策方面。通過對領導經濟責任決策審計,一方面能加強對權力運用的制約和監督,有利于推進國家民主法制建設,有利于推動黨政領導干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避免領導決策時盲目投資、違規擔保、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決策失誤,給國家和集體造成巨大損失;能強化對決策行為的監督問責,避免領導決策時缺乏科學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將有力地推進民主科學決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能界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既是警示領導者要合理使用并節約資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決策風險的重要手段。在進行決策審計時,一是審計決策內容的合法性。主要審查重大事項的決策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及和諧社會建立。二是審計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審查決策機制是否有效,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建立了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有效的決策機制。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建立了社會公示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等;我們在審計實踐工作中就關注了招商引資反映在賬面上的財務信息,為招商引資企業融資、借款等方面內容。審計發現有些政府融資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如某鎮為支持招商企業向干部職工融資50萬元,合同期限已過,至今只收回融資款5.6萬元,仍有44.4萬元未收回,鎮政府只有用拍賣林場所得歸還了部分干部職工融資本息,而公司目前已經倒閉,融資款面臨極大風險和損失,鎮政府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保全,追回融資資金。某鄉以融資或支付土地款等形式支付引進企業款項共計81.28萬元,根據借款合同部分融資款已到期,但由于企業經營效益不佳,所借款項未及時歸還;為企業支付土地款11.8萬元,企業也未及時落戶工業園區。審計就此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引起領導高度重視,責令被神單位經濟整改。
三、關注單位主要領導執行“四不分管”規范管理問題。經濟責任審計還要審查決策程序是否規范,主要審查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是否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的程序執行;審查決策方式是否民主。對重大決策事項是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否存在違反決策程序,個人擅自決定大額資金運作,特別是對外投資、工程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國有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此外,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是否在一定范圍內或向社會公開。如前幾年本地政府出臺了《加強縣直單位內部行政管理權監督暫行規定》,該文規定,縣直各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本單位財務、人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含工程、產權交易、經營性土地招、拍、掛)。所以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特別加以關注。從幾年審計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單位執行情況較好,主要領導沒有直接分管財務,通過集體討論決定有關財務、人事等重大事項,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大宗辦公用品,通過經濟發展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投標。只有少數幾個單位未執行或未及時執行“四個不直接分管”規定,通過審計建議,這些單位都及時進行了整改。
四關注私設“小金庫”問題。近年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聲五令下文整治“小金庫”,要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但從我們近年來審計結果情況來看,一些部門、單位領導為了本部門或個人利益私設“小金庫”的問題仍然存在,而且是屢禁不止,這不僅造成國家和單位收入的流失,導致亂支濫用行為的大量發生,擾亂了經濟秩序和財務秩序,而且誘發和滋生了各種腐敗現象,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所以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特別關注,審計中發現“小金庫”設立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利用截留、隱瞞各種行政性收費收入的方式;二是利用自購票據違規收取收入的方式;三是利用應收利息不入賬方式;四是利用以購物券、物品、招待費抵算應收收入方式;五是利用單位資源性資產發包、出租或出售收入不入賬方式;六是利用工程轉移方式;七是利用虛列支出,虛增招待費、勞務費、手續費、修繕費、印刷費、辦公費等支出方式,轉移資金。通過加大監管力度和查處力度,實行領導責任追究制,私設“小金庫”現象得到明顯好轉。
(作者單位:峽江縣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