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審計概述
政府審計產生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政府審計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政府審計的目標是保證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監督受托經濟責任的嚴格履行。
隨著各種貪污腐敗案件的層出不窮,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政府審計部門也逐漸聚為人們視線的焦點,人們迫切地希望政府審計部門能夠發揮其審查監督作用,促進政府部門的廉政化建設,提高政府辦事的效率和效果。然而就我國政府審計發展的現狀來看,其狀況是不容樂觀的。
二、政府審計存在的幾點不足
(一)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問題
現代政府審計按照審計機關的組織地位可分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其中行政模式的獨立性是所有這些模式中最差的,而我國就屬于此種。這種模式下的政府審計的先天不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在審計機構組織方面,由于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內部(類似內部審計),監督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于政府部門,審計結果公開前一般要經政府同意,因此政府就極有可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而不是從社會公眾利益出發來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開。
2.在經濟方面,審計機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解決,受本級財政預算約束,即經費來源于被監督部門,進一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公開工作。
3.在審計工作方面,由于組織和經濟上的不獨立,要實現工作的充分獨立也成為不可能。
(二)政府審計的相關法律制度及準則體系不夠系統完善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對審計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選拔、審計范圍、審計職權、經費來源等內容作明確規定,不能保證政府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審計工作。從審計人員承擔的責任看,雖然相應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審計人員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后,應追究的刑事責任或給予的行政處分,但尚未建立審計人員的經濟賠償制度,審計人員不需要承擔過多法律責任,導致審計人員缺乏風險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的整體效果。
?。ㄈ徲嬋藛T的綜合素質不強
目前,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強,主要體現在一下三個方面:一是對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變化以及國家審計面臨的新挑戰缺少理性認識,審計查出問題難以上層次進行綜合分析。多數情況下都只限于財務方面上的分析,極少提出改進措施并強制實施。二是現有的知識結構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