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幾年來,國家審計機關按照各級政府要求,開展各種債務清理審計和認定工作,如“普九”債務、高校債務或村級債務的清理審計,清理審計結果成為各級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但是,在債務清理審計工作中及之后,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只包括了債務的總額、有關明細債務數額等數據、審計評價及其他情況,沒有具體深入地分析債務形成的各項主觀、客觀原因,更缺乏債務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的審計意見。其他相關部門及各級政府也沒有根據審計結果進一步分析各項債務的形成原因、劃分和認定債務形成的責任以及追究債務責任,沒有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分、處罰,沒有人承擔巨額債務的責任。這種清理審計只能提供數據和作為清償的依據,不能懲治、處罰違規“生產”債務的行為,不能對不負責任者產生警醒作用,不能深入挖掘和懲處債務背后的管理不善、揮霍浪費甚至腐敗行為,沒有建立有效制止違法違規、違紀滋生新債的良好機制。
筆者認為,各種歷史性債務按其產生原因,簡單地劃分,有的是國家統一政策下形成的,有的是省、市、縣各級地方政府決策結果形成的,有的是部門單位自身形成的。而債務形成動機各異,有良好動機也有惡意動機,有的是落實各級政府決策事項形成的,有的是部門單位管理不善形成的,有的是部門單位違規開支、違規建設樓堂館所、購車、消費等形成的,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筆者建議在各種債務清理審計工作中,必須把債務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延伸、擴大審計工作成果的非常重要的后續任務。首先,審計人員應當對一定金額的大筆債務,具體分析其產生的歷史原因,追尋形成債務的原始責任人,劃分具體責任人的債務責任,在審計結果中對其應承擔的紀律、行政、經濟、刑事責任提出參考性建議。然后,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審計機關與紀檢部門,必要時還要與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檢察機關等結合,分析情節、動因、數額等因素,對債務責任人依法依規、依黨紀黨規追究相應責任。
債務清理審計工作只有既清理,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才能懲治違規“制造”債務的行為,警告一些領導不負責任舉借債務,用于個人任職期間的小車購置、各種公款消費,以及舉借債務用于各種違紀違規行為,才能避免清理后又債務叢生,才能起到治標兼治本的長期效應。否則,這項工作就只是一種簡單的數據清理核實的行為,不能通過債務數據的審計清理認定工作建立避免“不負責任”的債務、“違法違規”債務繼續產生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