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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環境、外部審計、投資者保護與企業價值實證研究述評

 【摘要】本文選取審計以及與公司價值創造有關的實證文獻進行綜述,發現同作為外部投資者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與獨立審計之間是相互促進還是替代的關系,學者們尚未形成一致意見。良好的制度環境能增加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可,但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作用的發揮是否會受到制度環境的影響,學者們尚未深入研究。如何更有效地衡量制度環境也值得進一步思考,其關系到研究結論的準確性。
  【關鍵詞】制度環境;外部審計;投資者保護;企業價值
  
  一、引言
  
  對于一些外部因素,如法律環境、市場競爭程度等,規范研究都認為其會對處于該環境中的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但要從實證研究的角度加以檢驗,必須找到好的對外部因素進行衡量的方法。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以下均簡稱LLSV)(1997)開創性地采用打分的方式對法律環境進行了評價和衡量,并就法律環境和財務金融方面的相關問題展開了研究,形成了“法與金融”理論。隨后不少學者沿著他們的思路做了更深入的研究。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相關咨詢服務機構的出現,也使得衡量外部環境因素的數據更容易取得,針對法律制度等外部因素影響的研究也得以更順利地進行。國內外學者用實證的方法對外部因素進行研究的時間都不長,但均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圍繞投資者保護這一核心,選取審計和企業價值這兩個角度對法律制度與他們之間關系的相關研究文獻進行綜述,以期能更好的為后續研究提供啟示。
  國內外學者就外部環境對財務金融的影響都進行了研究,但國外學者考察的主要是法律環境這一外部因素,而國內學者基于對外部環境評價數據的可獲得性問題,考查的外部環境因素有市場化進程、政府的干預程度及法律和中介組織的發育程度等。在本文中,對這些外部因素統一以制度環境進行稱謂,其主要衡量的是一國或一個地區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水平。與國外學者相比,國內學者考察的外部因素更多,且更能針對我國具體的現實情況。在整理文獻時筆者還發現,國外學者主要是通過跨國比較分析不同法律環境中公司行為、審計市場的差異,此方法不能解釋同一國家內面臨的法律條款基本一致情況下不同公司面臨的外部環境差異帶來的行為差異問題;國內學者的研究則是以我國各地區制度環境的差異為背景展開的,因為盡管我國各地區的環境大體相同,運用的法律也是統一的,但是在轉軌過程中形成了突出的地區發展不平衡特點,各地區在投資環境和執法有效性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國內學者的研究彌補了國外學者的缺陷。
  
  二、制度環境與審計
  
  已有的文獻表明,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既可以通過改善法律環境來實現(La Porta,1997,1998,2000;沈藝峰等,2004),也可以通過強化外部獨立審計機制來完成(Francis,2002;王艷艷,2005)。外部審計發揮作用的關鍵是其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根據聲譽假說和深口袋理論,審計師必須考慮面臨的各種風險,一旦遭受損失會對他們的聲譽帶來多大負效應,可能面臨的訴訟和懲罰成本有多少。對潛在風險和訴訟成本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需考慮外部法律制度環境的影響。同時外部審計和法律制度都作為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機制,他們之間是什么關系呢,是否存在相互影響?法律制度環境是會增強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還是替代其效用呢?目前主要有以下面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外部審計和法律的作用機制會相互替代,在法制約束薄弱的地方,外部審計可以彌補法律制度的缺陷起到監督作用,而在法律約束較強的環境中,審計的監督作用會被弱化。另一種觀點則相反,認為法律與審計是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約束越強,越能增進審計的監督作用。
  贊成是替代關系的文獻有:
  Francis(2001)考察了法律起源對審計需求的影響。法律起源不同,在立法和執法上都會有很大差異,事務所處于不同的外部環境中。實證分析表明,與成文法的國家相比,在普通法國家里“五大”能獲得較高的審計費用,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
  Klapper & Love(2002)的證據顯示,外部審計在法律環境差的國家中起到的作用更大,可以提升企業的聲譽,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結論是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低的環境中,外部審計可以作為法律的替代機制來為投資者提供保護。
  Choi & Wong(2002,2007)研究了各國法律環境的差異是否會影響企業對會計師的選擇(“五大”或是非“五大”)和審計收費。發現在法律約束薄弱的環境中,隨著風險的加大公司聘請“五大”的可能性增加,同時公司支付的審計費用也越多。
  王鵬(2008)用其構造的投資者保護指標研究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外部審計需求的關系。發現投資者保護水平不僅與公司績效正相關,可以減弱控股股東的控制權,還能減少上市公司對外部審計的需求。
  研究得出制度環境與審計是相互促進關系的學者有:
  Francis Khurana & Pereira(2002)發現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強度越弱的國家,聘請國際“五大”的概率越低。在法律環境保護力度很弱的國家,審計師的選擇將變得與代理成本不再相關了,因為法律對于審計師的懲罰不夠嚴厲。他們2003的研究再次發現在法律環境較差的國家中,公司對高質量審計師“五大”的需求降低。
  Newman、Patterson & Smith(2005)在對投資者保護的研究中納入了審計師法律責任,研究顯示加大對審計師的處罰力度并不能降低審計需求。同時還發現在對審計師懲罰力度和內部人懲罰力度較大的環境中,審計師的努力程度較高。
  Choi & Kim et al(2005)考察了法律環境與審計費用的關系及其對“四大”收費溢價程度的影響。發現隨著法律責任的提升審計費用增加,在一個既定的法律環境中“四大”確實獲得了審計溢價,但這種溢價程度隨著法律環境的改善而降低,法律責任的增強縮小了“四大”與非“四大”之間審計收費的差異。
  Kallunki et al(2006)發現過高的審計收費和薄弱的法律環境增加了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可能性。嚴格的法律約束增加了公司變更事務所的轉換成本,因此在法律環境較好的國家中公司變更事務所的可能性降低。變更后繼任審計師的折價程度在法律環境較差的國家或地區中更為明顯。說明法律環境好可以抑制公司想通過審計師變更來降低審計費用的動機。
  Wang、Wong & Xia(2008)研究了中國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是否選擇當地小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上的差異?;谡推髽I間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可能會給上市公司特殊的幫助,影響到公司對審計師的選擇。同時當地的事務所也可能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況,這可能也是公司聘用小所的原因。通過以1994—2003年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發現地方國有企業比非國有企業更可能聘用當地小的事務所,同時還發現在欠發達的地區(以市場化程度衡量),中央和地方的國有企業聘請當地小所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但這種傾向在較發達的地區明顯減弱。
  孫錚、于旭輝(2007)在研究政府控制權級次對我國國有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需求的影響時,考察了市場化程度、法律水平等制度因素對公司審計師選擇的影響。結果表明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代理層級越多的國有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聘請高質量的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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