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接業務時應堅持可審計性原則
由于一些小型企業存在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而其所有權和管理權過度集中、內部控制有限而缺乏充分的分工和牽制、收入來源單一、會計記錄簡單而導致會計記錄不完整等情況,可能使注冊會計師無法設計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無法獲取充分而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事務所貿然接受委托,會導致難以承受或降低的審計風險。
為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這些企業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確定是否受托。如果會計記錄不完整,內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層缺乏誠信,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拒絕受托或解除業務約定。切忌為了微不足道的審計收費而不顧其是否具備可審計性,出現饑不擇食的現象。
二、編制審計計劃時應堅持有的放矢的原則
由于小型企業規模小、業務簡單,注冊會計師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可以根據其特殊情況適當簡化審計程序,精簡審計人員,以提高審計效率。另外,注冊會計師還要考慮到小型企業內部控制基礎較差等特點,在制定審計計劃時也要考慮其有無可以信賴的內部控制,有無必要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測試。
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只有在全面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上述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的審計計劃,才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忌照搬適用于上市公司審計面面俱到的要求來制定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計劃。
三、評估風險時要堅持可操作性原則
所謂風險導向審計,主要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風險職業判斷,評價其風險控制情況,確定可能產生審計風險的重要領域或事項,對此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從而將審計風險降到可接受的水平。新頒布的審計準則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中規避審計風險,無疑會起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如何操作?通過學習,筆者覺得至少應該從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多個因素入手,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設計出詳細的問卷或調查提綱來具體實施。
一般來說,首先,從公司所處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調查分析,評價其對經營情況是否正常、宏觀與微觀政策在本年度有無重大變化等。
其次,從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組織結構、投融資活動的調查情況,看被審計單位有無明顯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動機和風險。如被審計單位為私營企業則應特別關注其納稅情況,規避涉稅風險。
第三,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與運用,看其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有無明顯違背制度操作風險,進而在實質性測試過程中進一步檢查。
第四,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經營風險,看其制定的目標與戰略是否符合整個行業發展情況,有無背離市場的相關決策等。
第五,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如為國有企業,要結合國資委等有關監管部門下達的考核指標等進行評估,看有無人為調整與其負責人有關的關鍵業績指標。如為私營企業應重點關注銀行貸款要求及其避稅動機等因素。另外,還要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并對其進行測試,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不可信賴,注冊會計師可直接實施實質性程序。
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只有在上述評估分析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礎上,才能在整體上識別和把握重大風險領域或重要事項,使實質性測試具有針對性,科學、合理地分配審計力量,從而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要堅持成本與效益相配比的原則
事務所畢竟也是自負盈虧的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要考慮審計所得與所費的問題。為此,要求我們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審計準則的精神實質,善于從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每個會計報表項目審計的具體審計程序中,區分哪些是必須履行的關鍵程序,哪些是次要或輔助的程序,只要作一般施行的,從而科學合理地安排審計人員,提高審計效率。具體來講,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主要依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實施分析程序所獲取的情況,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重要賬戶余額、重要交易以及利潤表的某些重要項目進行測試和分析。在實施實質性程序時還應特別關注小企業業主或管理人員以下情形:為少納稅等目的而少作收入或多作費用;將私人費用在被審計單位列支為對外籌資等需要而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管理人員獲得報酬與經營成果掛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