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傳統財務審計的延伸,績效審計可以解除政府、經營者和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同時績效審計更注重專業判斷,可以使各項經濟活動更經濟、更有效率從而產生預期的效果,為社會創造了價值。因此,績效審計一直是西方各國審計的重要內容和發展趨勢。新農村建設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需要發展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經濟必然伴隨著在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社會事業、農村保障體制等方面的大量資金投入。能否保證投入農村的公共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將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成敗,就必須加強對農村公共資金的審計。然而傳統的財務審計僅能就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發表意見,對于資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率,財務審計則是無能為力。因此,筆者認為對農村公共資金有必要開展績效審計,但由于諸多因素的制約,績效審計在我國農村的開展幾近空白。
一、農村審計現狀
農村審計這一概念是就審計客體而言,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農村審計具有與其他類型審計顯著不同的特點:
(一)審計范圍大但技術要求不高 農村審計主要是對農村公共資金的審計,而公共資金的使用范圍多種多樣,因此農村審計呈面廣量大、情況復雜的特點。但由于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單個單位資產規模小,相對而言業務比較單一,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并不復雜,因此對審計技術的要求也不太高。
(二)專項審計是農村審計的重要內容 農村專項審計主要包括:對農稅附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應實行專項審計、對農村集體固定資產投資的審計、對社會捐款、籌集資金的審計、對村集體資產的審計、對大宗物資采購的審計、對重大經濟活動的專項審計等。
(三)農村審計的模式 一是農業部門主管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審計模式。這種審計模式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并且是在行政主導下進行的,因此審計工作不是很深入,審計的獨立性也不夠。二是委托社會審計模式。隨著農村經濟形勢不斷變化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壯大,委托外部社會審計已經農村審計的必要補充,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農村市場也將成為必然趨勢,目前在我國南方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社會審計已經進入農村市場。
二、農村開展績效審計的制約因素
由于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主要還是財務審計,無法對資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率進行評價,因此從長期來看,在農村開展績效審計是大勢所趨。然而由于農村經濟和經濟關系特殊性,績效審計在我國農村還沒有真正開展起來,它主要有以下制約因素:
(一)農村現行審計體制缺乏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缺乏獨立性的審計體制使目前農村審計工作很多都是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審計應有的監督作用。因此從該層面上講,審計體制缺乏獨立性是開展績效審計最根本的制約因素。一是農村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現行農村審計主要有兩種模式,由于委托社會審計這一模式的應用還不是很廣,因此以第一種模式——“農業部門主管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審計模式”為例。根據國家相關審計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審計工作。由于審計工作要受上級行政部門的領導,因而這一模式不可避免的帶有較重的行政主導色彩。缺乏獨立性的審計組織的審計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二是農村審計行為缺乏獨立性。在農村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行為極易受行政領導個人意志左右。這一現象是行政主導型審計體制必然出現的一種情形。這樣審計工作的任何安排都與行政領導的價值取向、政績評價以及個人偏好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三是農村審計經費缺乏獨立性。國外很多國家對于審計組織的審計經費都作了專門規定,并成立專門組織,指派專門人員對審計經費進行管理。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審計組織的經費一般是由財政部門審批的,審計機構也被視為一般的行政機關,因此審計組織在經濟上受制于財政部門,獨立性受到了極大損害。
(二)農村績效審計規范尚未建立 一是農村績效審計標準尚未建立。審計工作必需要有一個指導審計活動、衡量被審計事實、鑒定經濟效益質量的標準,這就是績效標準。由于績效審計在我國起步較晚,現在尚處于摸索階段。雖然我國財政部在1995年發布了一套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但者主要是針對企業績效而制訂的。現在還沒有一套公認的可在農村適用的審計標準可供利用,這就給農村開展績效審計帶來了技術上的困難。二是農村績效審計方法和程序尚未統一。績效審計方法是決定一個審計項目是否成功的關鍵,這是由績效審計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的。績效審計程序是指審計人員開展具體績效審計工作的先后步驟和基本內容。目前我國關于績效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還沒有統一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了審計人員執業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審計風險。三是農村績效審計無準則、制度、規范可供遵循。要開展績效審計,就必須要有相應的審計準則、制度和規范,否則審計工作就無章可循。縱觀國外績效審計發展的歷史,凡是績效審計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無不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審計準則(規范)。我國審計署自1989年開始制定我國的審計準則,截至目前,關于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了不少,但有關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卻很少,特別是有關農村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三)農村審計人員結構不合理 一是農村審計人員嚴重缺乏。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絕大部分地區都實現了會計代理制,通過會計代理中心處理農村的財務會計問題。從審計的獨立性要求來講,會計人員與審計人員應該是兩條線,兩套人馬,互不干涉,相互制衡。但現實的情況是,負責農村會計代理工作的農村經濟管理站與負責審計的農村審計站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時農村審計人員嚴重缺乏的表現。二是農村審計人員知識構成不合理。我國農村審計大多還是財務審計,這一現實要求決定了農村審計人員大都是“財會科班出身”,真正的審計專業人員極少。這一單一的知識結構造成了人審計人員不能掌握相應的審計技術、程序和方法,不能勝任日益復雜的農村審計工作。績效審計屬于較高層次的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完整系統的審計知識,不僅如此,審計人員還要掌握諸如法律、經濟學、數學、計算機、工程學等相關知識。因此從這一點上來講,農村審計人員的知識構成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求。
(四)農村績效審計理論研究滯后 我國對于績效審計的研究起步較晚,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論成果,但是研究成果仍然存有缺陷:一是偏重于基本理論方面,缺乏對績效審計實務的探討;二是對公共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方面的研究比較欠缺;三是對各級政府,不同部門,特別是農村基層政府的績效審計問題未單獨進行研究。四是結合當前我國的戰略任務(如構建和諧社會、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全面小康目標)來研究政府績效審計比較少見。由此可見,我國現階段對農村績效問題的研究內容上還不夠系統和完善,理論與實踐未能較好融合。
三、農村績效審計的對策
針對農村績效審計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擬提出以下對策:
(一)加大績效審計的宣傳,提高農村審計人員對績效審計的認識 財務審計的主導地位使全社會對績效審計的了解較少。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審計人員嚴重缺乏,專業素質良莠不齊,對績效審計的認識停留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層次。因此,農村審計主管部門不僅要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績效審計,而且要積極廣泛的組織績效審計知識的業務培訓,讓盡可能多的農村審計人員逐步掌握績效審計的基本知識,在實踐中結合自己的專業技能并運用績效審計的方法。
(二)改革原有的農村審計模式,完善和制定農村績效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 我國農村目前主要的審計模式為“農業部門主管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審計模式”。這一模式由于不能很好的解決審計獨立性的問題,因而具有很大的弊端。關于農村審計模式,我國理論工作者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有意義的結論。如陳建萍、朱朝暉(2007)認為,可以施行農村經濟監察中心的模式。農村經濟監察中心模式是變原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為國家審計機關主管,建立統一的農村經濟監察中心,承擔鄉鎮各村的財務審計監督和配合經濟責任的追究工作。這樣既能克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審計獨立性缺失對審計監督力度的影響,又能增強審計的權威性。袁靜、魏理(2007)認為,要提高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必須改變原先的隸屬關系。可以嘗試將審計機關獨立于政府之外,不受任何行政部門干涉,賦予其檢查權、行政處理權、移送行政處理及提請司法處理權等。各級地方審計機關只受中央審計機關的領導。另外,還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審計監督部門,保證審計的公平、公正、合法。我們基本同意上面的觀點,只是這一新模式還有一些細節問題有待研究。完善和制定農村績效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應該將農村績效審計納入《審計法》的立法范圍。其次可借鑒國外已頒布的政府績效審計準則,制定符合我國特點的農村績效審計準則。除此之外,相關部門還應根據農村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的特點,組織專家學者編寫審計操作指南,減少審計環節中的職業判斷,從而降低審計風險。
(三)適當擴大績效審計范圍,妥善選擇試點項目 選擇的試點項目要有針對性和代表性,既要考慮試點項目在農村可能帶來的影響,又要考慮該項目是否是農業主管部門比較關注和重視的方面,還要考慮審計難度和審計成本的問題。我國的績效審計尤其是農村績效審計尚處于摸索階段,新情況、新問題很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審時度勢,選擇具有重大參考價值的項目試點。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充分利用自身知識,調動各種資源,為績效審計創造良好的環境。對于已經完成試點的項目,要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明確責任。注意檢查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問題是否得到糾正,審計提出的建議是否被采納執行,對于未被采納的審計建議要進行原因分析,這樣才能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
(四)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然伴隨著在農村的大量資金投入,而這些資金的投放領域將會十分廣泛,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知識。可以說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多元化已是大勢所趨。審計人員不僅要通曉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稅法以及相關法律知識,而且需要具備數學、統計學、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要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一個漫長的逐步推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需要主管部門對農村審計人才培養有一個長期的統籌規劃,制定詳細的培養計劃,有序進行,層層推進。
(五)加強農村績效審計工作的理論研究,推進績效審計規范化建設 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需要制度來確認,完善與加強農村績效審計工作理論,可以明確績效審計的地位,保障農村績效審計的有序開展。審計主管部門要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對績效審計進行研究,擴大對外交流,吸取國外成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盡快出臺有關農村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和操作指南。農村績效審計工作是事關國家、農村和個人的大事,它有利于提高政府威信,增強審計監督權威性,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協作。比較少見。由此可見,我國現階段對農村績效問題的研究內容上還不夠系統和完善,理論與實踐未能較好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