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內部審計模式的現狀
內部審計作為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已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嚴肅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制衡的運作機制,上市公司大都建立了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立較晚,在借鑒國外經驗方面也不盡一致,內部審計模式存在多種類型,也各有利弊。
(一)不同內部審計模式的利弊分析現行企業內審機構的組織管理模式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
(1)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董事會。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總經理職務的任免等。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董事會,向董事會負責,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但是.董事會是由股東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集體組織,它實行集體決策,凡事都要通過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正常的審計工作就難以進行。
(2)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有權審核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業務活動的合法性,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和經理行使職權的活動進行監督。為了保證監督的獨立性,監事會并無直接的管理權,而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從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實踐需要出發.滲透到整個經營管理領域,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充分發揮效能,提高經濟效益。顯然地,這種設置方式的最大不足是內部審計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
(3)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總經理。公司的總經理是執行公司運營政策的負責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進行全面領導,依照章程和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總經理,可以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不僅有利于為經營決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利益服務,還有利于實現審計目的,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不足之處是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難以進行獨立的監督與評價。
(4)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會部門。有些公司的管理者,把內部審計工作當成“管理手段”,甚至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參與業務活動和會計處理活動,把內部審計等同于財會機構內部自我糾正的內部稽核崗位,形成自己審自己,自己監督自己,審計人員可信賴程度就會受到損害,審計監督就變成財務或會計監督了。這與內部審計的第三者獨立原則是不符的,特別是和審計與會計不能兼容的原則相違背。這種模式模糊了會計、審計工作。
(5)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審計委員會。我國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以及企業風險管理而引進了審計委員會制度。審計委員會是保證“可靠的財務披露和積極的、多方參與的監督”的“各種機制中最為重要的”。作為董事會下屬的其中一個工作委員會,角色相當獨特,他由獨立于管理層外部董事構成,他們能理解、監控、協調和解釋整個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相應的財務活動。但是,在報告關系方面,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的下屬委員會并向董事會報告,而董事會卻可能受管理層支配,這使得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受到置疑。現今,典型的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理所當然要有財務專家,這是一個新的受到挑戰的職位,面臨法律要求及大量的壓力。
(二)不同內部審計模式的調查及描述性分析從我國企業的現狀來看,近六成被訪企業由總經理直接負責內部審計,卻沒有一家公司由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17。8%的企業由其他機構領導內部審計,其中以紀委或總會計師領導為主。
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于管理層之下,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要么處于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的地位,要么與其他部門平行設置。內部審計人員既受經營者領導,又受聘于經營者。內部審計人員在很多方面均受制于經營者,使審計的獨立性大大降低。同時內部審計很少或難以對經理層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的監督和評價,很少或基本不涉及對企業本級職能部門的業務監督。近六成被訪問者認為內部審計應該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三成人員贊成由副總經理領導,對于總經理直接領導的模式則無人認同,這與現實情況有很大差別。
二、內部審計模式的主要影響因素
審計模式是一定審計環境下并與之相適應的審計目標、審計計劃、審計準則、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機構設置等共同組成的完整體系。不同的企業、單位采用不同的內部審計模式。但其考慮的重點應該是既要對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又要為企業風險管理的改善工程、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議,同時還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節約審計資源。因此,成功的內部審計模式的建立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環境因素內部審計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評價,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現代內部審計已經引入公司治理機制,是管理的延伸。此時,內部審計部門既充當管理部門的“耳目”,又提供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不僅要檢查和發現舞弊,還要評價企業業務過程和內部控制是否合理;不僅評價是否遵循規章制度、記錄是否正確,還要查明制度是否有效、記錄是否必要。因此,內部審計已經不再是“為管理而審計”,而是作為改善管理的機構,“對管理進行審計”。
(二)獨立性因素內部審計的權威性來源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對內部審計來說,該部門的組織地位及其所從事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審計人員面臨的利益沖突。當內部審計直接向高層報告時,潛在業務的范圍限制少,利益沖突沒那么嚴重;當向較低層次報告時,報告的群體變得有限且利益沖突嚴重。可見,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的地位越高,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威脅就越少。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這是實現審計結果客觀性與公正性的保證。
(三)審計技術方法因素由于內部審計的范圍涵蓋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為了保證有限的審計資源得以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可根據企業各領域內發生風險的概率的大小來確定審計對象、內容和時間。而且,內部審計部門還要對審計項目的風險水平與審計投入產出比進行分析,力求在確保控制企業主要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內部審計的效益性。
(四)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因素有效的內部審計除了應有一個良好的獨立的組織外,所配備的人員素質亦十分重要。現代企業內審人員必須具備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分析評價經驗和先進的方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才能勝任企業的各個層次的審計業務。因此對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挑選和再培訓,是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其效能的重要保證。
(五)風險領域因素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是針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改善所必需的。內部審計通過咨詢服務的方式,積極協助公司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檢查、評價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協調。現代的內部審計模式不僅應關注企業的內部風險因素,還需關注來自企業外部的風險因素,如政治、經濟、文化、自然等方面的風險因素。
三、公司治理框架下的內部審計模式構建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將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管理層和外部審計稱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內部審計作為一項內部治理活動,是治理結構的關鍵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重新定位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的地位。
(一)新型內審治理框架的構建目前,在中國制造業上市公司中,內部審計的行政隸屬有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財務總監、財務部等,比例分別為36%、34%、7%、12%、11%。以上內部審計的幾種設置模式在權威性、獨立性和有效性方面也各有特點和不足。一般來說,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則獨立性越強、權威性越大,內部審計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在公司治理中充當的角色也就越重要。IIA對首席審計執行官(CAE)的調查研究報告顯示:被調查者建議董事會應鼓勵建立和維持CAE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報告關系,CAE、CEO、CFO和審計委員會之間應存在持續的交流和溝通。這是一種很好的公司治理下的審計模式,即內部審計在CEO和監事會的雙重領導下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評估,從而更好地融入到公司治理的框架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在該審計模式中,內部審計在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運轉及經營管理和風險等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是有效公司治理框架中必不可少的構成因素之一。在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的地位、較強的獨立性和較大的監控能力,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用。但是由于是在監事會和CEO的雙重領導下,內部審計對CEO和董事會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這時將該部分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即內部審計外部化,將會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具體來說,在設置內部審計模式時,將公司全部內部審計業務按照委托代理層次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就是對CEO下屬各級經濟責任和業務職能進行審計;另一部分則是對CEO和董事會受托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前一部分由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同時向CEO和監事會報告。后一部分則實施外包,審計的信息僅向監事會報告。
(二)新型內審治理模式的作用監事會和CEO雙重領導內部審計,首先是較好地解決了內部審計獨立性缺乏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較高,獨立性增強、權威性增大,從而保證內部審計的作用更好地發揮。其次,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共同參與公司治理,加強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雙重促進公司治理規范的發展,在審計范圍上相互協調,在審計作業過程中相互合作。提高了總體審計效率。產生了“聯合治理”的協同效應。最后,將部分審計內容外包不僅是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審計質量的有效措施,外包的最大優勢是會計公司擁有更強的技術實力,可以彌補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業務能力的缺陷,同時還可以彌補內部審計人員人力的不足,對提高審計質量有一定的貢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當今我國企業在市場開發、生產運行、經營管理等方面發生的巨大變化對傳統內部審計模式的沖擊和影響,使內部審計模式的創新和改革成為必然。內部審計模式的選擇與應用應該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存在的價值,實現企業的增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