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頒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深圳特區報記者采訪了深圳市審計局陳倩雯局長。
問:能否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到1999年,主要是承包經營兌現公證審計、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第二階段是1999年至2006年。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審計普遍開展,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審計范圍不斷擴大。第三階段是2006年到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地廳級及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審計得到廣泛開展,省部長審計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并有序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審計進一步深化。
在這一背景下,《規定》的頒布實施影響深遠,意義重大。一是對加強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加強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二是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促進領導干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有利于引導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領導干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三是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作為審計重點,有利于促使領導干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四是對加強審計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是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深圳市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答:深圳市在全國較早地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早在1997年,深圳市人大就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2002年,深圳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2005年,深圳市出臺了《深圳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試行)》、《市紀委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具體規定》;2006年,深圳市委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隨后出臺了實施細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成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據統計,2002年至2010年11月,深圳市區兩級審計機關共對827名領導干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其中黨政機關(含事業單位)領導干部740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87名,審計查出違規資金共計28.80億元,管理不規范資金369.93億元,損失浪費資金7.79億元,移送司法機關6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2人。隨著《規定》的頒布實施,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問: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有哪些?
答: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范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兩辦《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自2000年開始,審計署進行了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規定》出臺后,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明確,審計對象范圍進一步擴展,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問: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規定》強調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問:《規定》對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有哪些要求?
答:為保障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規定》在兩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二是對干部管理監督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深圳市在全國率先推出審計結果評議辦法和有關的實施細則,深圳市審計局認真配合組織部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議,各區也大力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議工作。2008年至今,深圳市審計局配合市委組織部組織專家評委會,先后開展了四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議,根據《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確定的標準,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共對105個市管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了評議,其中2010年12月評議了50個市管領導干部。福田、鹽田、寶安等區審計局也分別配合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議工作,其中鹽田區2009年對9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了評議,評定8名合格、1名基本合格,問責機制得到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成為組織部門選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
問:《規定》出臺后,我市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工作有那些?
答:《規定》出臺后,按照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深圳市審計局將重點抓好如下工作。一是繼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配合市委、市政府出臺或修訂相關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以促進領導干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二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實施工作,嚴格審計管理,確保審計質量。在審計項目安排上,注重把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拓展審計領域。如在項目計劃安排上,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財政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和績效審計項目等相結合。如在確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延伸單位時,優先選取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一次審計滿足多種需要。三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突出績效概念,關注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關注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和效果,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內容中體現績效意識。通過對領導干部管理業績和經濟效益審計,科學客觀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四是加大任中審計比重,深入推進審計結果運用。通過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做到由事后監督向事中監督轉變,由被動治標向主動防范轉變,較好地發揮審計的預警和預防作用。五是加強審計工作的協調指導。目前我市面臨各區大部制改革等情況,各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較為繁重,深圳市審計局將加強對各區審計機關審計工作的協調指導,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