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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需要公共財政

【內容提要】 近年來,“公共財政”成為我國學術界和政府所關注的問題。尤其財政政學界和法學界展開了一場關于“公共財政”的討論。本文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對公共財政的概念、職能、模式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財政體現了和諧社會“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得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推行,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的結論。
主題詞:公共財政 和諧社會

一、和諧社會的概念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論斷,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什么是和諧社會,怎樣實現?正可謂見仁見智,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做出回答。筆者認為,有必要從該概念提出的源頭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1]這是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論斷。
  筆者對和諧社會的認識上,傾向于贊同吳鵬森在《公平:和諧社會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觀點。和諧社會應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宏觀結構的和諧,包括城鄉結構、區域結構、階層結構、民族和睦、勞資關系都要處于和諧狀態。”“第二個層次是微觀結構的和諧。微觀和諧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第三個層次是人與自然的和諧。” [2]
和諧社會應是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均衡和協調的社會。[3] “和諧”不等于“沒有矛盾”。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以承認社會矛盾為前提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認識到當前社會的種種不和諧現象。和諧社會是社會的各種要素和關系相互融洽的狀態,內涵極其豐富,涉及到人與人、人與社會、公民與政府、人與自然等多重關系。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法律所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利益上的差異和矛盾總是不可避免的,要使這種差異和矛盾不會導致社會沖突,就需要從利益機制上加以調整,不能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強勢群體的利益。公共財政通過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一方面維護和促進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協調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從而不斷地追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實現兩者之間的利益協調。顯然,公共財政的這種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的內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和諧社會構建的成功與否。通過財政及稅收法律的引導,保證經濟發展從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轉變。一方面要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與優化升級。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強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振興支柱產業,大力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另一方面要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改變我國東部與西部,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越拉越大的局面。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觀調控力度,通過法律機制來調節。
為此,筆者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對公共財政的概念、職能、模式等問題做些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二、公共財政的職能、模式

近年來,“公共財政”成為我國學術界和政府所關注的問題。尤其在財政學界展開了一場關于“公共財政”的討論。對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來說,公共財政是以市場失效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權組織的身份,依據政治權力,在全社會進行的以市場失效為范圍的,以執行國家的社會管理者職能,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為目的的一種政府分配行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場盈利性兩個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動主要通過公共預算來體現,主要包括:經費預算和公共投資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從性質上也應是公共預算性質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務。[4]
“公共財政”不等于“財政”或“國家財政”,它僅是一種存在于特定時期的,有著特定內涵與活動范圍的財政類型。公共財政是指國家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而進行的政府分配行為。(1)公共財政是市場失效的產物;(2)公共財政以企業和個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分析的基點。[5]這兩點對我國公共財政來說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著市場失效和追求企業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也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公共財政存在。
市場經濟要求的是公共財政,只有公共財政才能適應于、服務于并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這是數百年來市場經濟在西方的發展歷程所鮮明昭示的。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很自然也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向公共財政轉化的趨勢:(1)稅收占預算內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達90%以上;(2)稅收制度從按所有制成分分別設置,逐步轉向對不同經濟成分實行同一稅收制度上來;(3)經濟建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比重大為下降,而同期社會文教支出急劇上升;(4)基本建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比重急劇下降。該支出曾是國家計劃配置資源的直接財力手段;(5)財政的基本建設向以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投資為主轉化。[6]
(一)公共財政的職能
公共財政的職能范圍:由于財政是政府實現其職能的財力保證,因而公共財政又從財力上規范和制約了政府這種職能范圍。具體表現為:
  1、政府從三位一體(國家政權組織、國有資產所有者、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向社會管理者轉變。市場經濟下社會管理者的經濟職能是對市場運行的保障、服務、監督功能,即維護市場運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場自身不能解決的外部條件(如基礎設施);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促進市場的平穩運行,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最佳組合,對市場機制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預,或不進入。
  2、財政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步。公共財政從財力分配和資源配置的角度明確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使財政分配從統包大攬中進一步脫身出來,能夠更加明確、有效地解決財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問題,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觀,做好為市場順暢正常運轉提供公共服務,創造外部條件的職責。
(二)公共財政的模式
  公共財政不等于吃飯財政,不等于財政建設功能的消失,而是財政職能的調整,是財政管理深化與資金投向的深刻變革。財政必須立足經濟大局,下面筆者試提出公共財政新模式:
第一, 深化財政改革。一是推進依法理財進程,建立與市場經濟接軌的財政運行體系。 二是預算管理進一步法制化、規范化。三是深化財政支出改革,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逐步把不應由財政開支的項目剝離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購制度。
第二,界定和規范財政支出范圍。一方面要根據中央統一部署,不斷提高對科學、教育、政權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財政支出政策的導向,不斷優化行業內部支出結構,優化事業發展布局結構,推動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農林水利等事業布局結構調整,解決低水平重復設置問題,建立開放型事業發展體制。
第三,調整整建設性支出投向。“公共財政”并不等于財政失去投資和建設的功能,而是要求我們改變傳統的扶持生產的觀念和做法,對財政在新時期財源建設中的地位、作用重新進行認識和定位。財政建設性支出,要從直接投入生產領域,逐步地轉到為生產建設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的投入上來,轉向主要搞基礎設施、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項目,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企業平等競爭。同時,財政投入支持經濟建設,應以反經濟周期投入為主。
第四,廣泛實施規范的政府采購政策和辦法。政府采購是政府機關利用財政資金從社會生部門購買商品和勞務的支出,直接影響社會總需求的增減,調控經濟運行。[16]

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公共財政

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法律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公共財政是國家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而進行的政府分配行為。公共財政是一種存在于特定時期的,有著特定內涵與活動范圍的財政類型。在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國目前的形勢下,公共財政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積極作用。正是由于存在著市場失效和追求企業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也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公共財政存在。
(一)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在現實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既相一致又相沖突。與利益關系的一致與沖突相對應,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行為分別呈現出“服務與合作”的互相信任關系和“命令與服從”的斗爭或對抗關系兩種不同的狀態。既然我們應當倡導和促進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就決定著政府與公眾間關系應當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相互信任關系,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即強調政府行使職權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地為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應當改變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觀念,真正樹立起為民服務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一種絕對的命令和強制,而要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不要把公眾當作敵人或小偷來防范和對待,而要充分信任我們的公眾,誠實地對待公眾,把公眾當作行政的主人或參與者。只有這樣,才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一致的良好關系。
(二)公共財政體現了和諧社會“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盡管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關系的沖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發揮法律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在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時,必須遵循禁止過度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否則應當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的信賴補償或賠償,以均衡協調個人的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公共財政充分體現了和諧社會“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
總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推行,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注 釋:

[1]:參見十六屆四中全會公報
[2]、[3]:吳鵬森 《公平:和諧社會的柱石》
[4]:李 利:《國家的錢應該怎樣花》,《嘹望》1994年4月12日第15期。
[5]、[6]:蔣 安:《平衡協調論的一次偉大嘗試》 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1月




作者:劉景原 唐開明 文章來源:隴南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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