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幣資金是流動性最強,控制風險最高的資產,一些舞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都與貨幣資金有密切關系,且被審計單位對貨幣資金審計的防范程度較高,因而貨幣資金的審計風險相對較高,難度較大。盡管在實務中對貨幣資金審計都很重視,但由于傳統的審計方式主要是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并且審計過程中,常常將貨幣資金項目交給一些初涉審計領域的審計人員來做,因而存在一定的檢查風險。
針對在貨幣資金審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問題,以及貨幣資金舞弊的新動向,總結出如下幾點需要關注的事項:
一、了解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開設的全面情況。審計時應取得被審計單位的銀行賬戶開設情況一覽表,有助于審計人員了解開設銀行賬戶的部門、開戶時間、銷戶時間、開戶銀行、用途等信息,既要包括已經銷戶和近期沒有業務發生的銀行賬戶,同時,統計開設賬戶的范圍要涵蓋被審計單位下設的有銀行賬戶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如外派機構,工會等,有些企業常利用這些監督的盲點進行一些舞弊活動,所以,關注的范圍應涵蓋這些部門機構。
二、分析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的構成形式。一般而言,被審計單位的貨幣資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一些資金充裕的企業也常常選擇定期存款,將資金投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國債等投資,或者進行委托理財等方式對貨幣資金進行經營和管理。
審計時要關注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級科目,除了活期、定期銀行存款外,企業有無將存放在證券公司的款項,委托貸款等具有風險性的資金放在銀行存款科目中進行核算。
(一)對于定期存款,應對銀行進行函證或審計人員親自到銀行進行調查,核實定期存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質押、擔保等情況。如果有質押、擔保情形,應取得相關合同,進一步了解該業務的合法性及合規性。在審計過程中,定期存單原件的取得非常關鍵,這對于發現企業利用定期存單作相關交易具有關鍵作用。被審計單位往往用定期存單復印件應付審計,而通過復印件往往很難發現問題。被審計單位提前將定期存單復印,然后提前套現,用套取的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挪作它用;或者背書轉讓,用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二)對于存入證券公司的款項,要跟蹤資金走向,到證券公司延伸調查。一方面要看資金轉到證券公司的真實用途,即交易性質,是進行委托理財還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另一方面要看資金的流動軌跡,如果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要到證券公司索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資金及交易流水,關注資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損益;對于委托理財,要索取委托理財合同,關注其風險性及核算的真實性。
(三)對于委托貸款,要檢查委托貸款合同,關注資金去向,分析是否存在回收的風險。
三、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函證是核實銀行存款真實性的關鍵程序,而在審計實務中卻常常被忽略。函證不僅可以證實銀行存款的真實性,而且可以了解到一些其他信息,如企業存款的性質,是否有未入賬的借款等。函證時要注意,需要由審計人員親自進行,函證的范圍要包括企業已經銷戶的銀行賬戶。對于銀行賬戶很多的企業,尤其要跟隨函證,并且了解賬戶較多的原因,防止其他可能的審計風險。
四、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這是貨幣資金審計中必要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人員往往直接對銀行存款及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然而,針對目前財務造假呈現的新動向,審計人員應該首先對銀行對賬單真偽進行辨別,這是核對銀行存款真實性的基礎,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到銀行進行調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者通過函證的方式加以解決。在鑒別銀行對賬單真偽后,具體核對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有無銀行長期未達賬項,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挪用資金等問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是否正確,對大額的未達賬項應詢問其發生時間及具體原因,以確定未達賬項的真實性。同時對未達賬項加以分析,對銀行已收而企業未收、企業已收而銀行未收的款項應注意企業有無隱瞞、虛列收入的現象;對銀行已付而企業未付、企業已付而銀行未付的款項應注意企業有無少列、多列費用的現象,對未達賬項的分析亦有助于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損益的真實性及資產的存在性的認定。
(二)有無資金收付不記賬,即所謂的“空中飛”,檢查是否為出借銀行賬戶或者是轉移資金。出借銀行賬號的情況多見于小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筑業等,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賬單上先有一筆資金收入,在相近日期又有一筆資金支出,或者是分若干筆轉出或提現,金額相等,常以整數出現。對于這種情況,要進一步追查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必要時可以進行函證。要核對有關的銷售合同,查明是屬于出借賬號,還是收入沒有入賬,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多見于有避稅需求的企業。
(三)關注大額現金收付記錄。檢查除了現金管理規定中的發放工資、領取備用金等幾種情況外的大額提取現金和收取現金的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意隱瞞現金的真實來源或者去向,有無利用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舞弊。
五、關注轉賬支票的去向。由于支票自身的特點,在財務憑證上只留存存根,在企業內部控制較差的情況下,資金很有可能被暗渡陳倉,轉移到別處。審計時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對某些性質或金額比較重要的轉賬業務到銀行或收款方進行延伸核實,以確認該款項是否真正支付給存根聯所標明的收款方。
六、對其它貨幣資金的特別關注。由于存放地點與用途的特殊性,存在非法設立外埠存款賬戶,超范圍使用銀行匯票,套取現金,收到在途貨幣資金不轉賬等現象,因此應給予特別關注。
作者:李春富 文章來源:山東天恒信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