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迅速發展壯大,業務資金需求相應擴大。但由于商業信用環境建設緩慢、企業規模小且本身的交易不夠規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融資十分困難,從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業務發展和產品結構升級。
1993年左右,浙江等地方省市也紛紛探索設立了一些帶有試點性質的擔保機構,以解決當地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到1999年6月,國家經貿委發布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政府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為意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從而正式啟動。2002年4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此后,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據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統計,截至2003年6月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建立擔保機構966個其中,政府完全出資的305家,參與出資的321家,民間自主出資的有340家,同時有18個省初步建立了再擔保機構。通過政府預算撥款、資產劃撥、會員企業風險保證金、企業入股等方式共籌集擔保資金286.5億元,累計受保企業約5萬戶,累計擔保額達179.7億元;受保企業擔保后從業人員增加57萬人新增銷售收入1180.1億元,新增利稅1 02.4億元。這一數據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緩解了部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但是,我國目前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集中體現為高風險和低收益。據統計,上述擔保機構成立3年以上的大部分已有風險出現,或逾期,或代償。個別成立較早的機構,已認定的代償損失率達到了2%,已超過了擔保收費率水平。也有部分資本規模小的機構一開始就出現代償,業務無法繼續。
鑒于我國的信用基礎薄弱,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更加重視風險管理,降低風險水平,扭轉這種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現象,否則擔保機構將難以持久發展。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及其特點
而在我國內地,成立在3年以上的擔保機構相比于發達國家而言,當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幾點: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一般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經濟主體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相比于銀行而言,我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信用風險問題顯得更為嚴重。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總體信用體系尚不完善,而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是經營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更低,表現為企業信用意識不夠,在獲得擔保機構的擔保合同和貸款后,還款壓力和還款意識降低,逃廢債現象較為嚴重。另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本身也不健全,存在制度缺陷。
(二)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法律風險是指因不能執行的合約或因合約一方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而導致損失的風險。而在我國的《擔保法》更側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擔保人的權利保護不夠,致使擔保機構的風險擴大,不利于擔保業的發展。
(三)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指由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嚴格健全的規章制,業務操作流程不規范、對受保企業監督不夠而引發的風險。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 擔保資金后續補償機制缺乏,擔保機構規模發展空間受限。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有90%左右是政府出資組建的,而政府的出資通常是一次性的劃撥,缺乏后續的資金補償,致使擔保機構的規模難以擴大,致使業務發展受到限制。
2.行政干預過多。我國的大多數擔保機構作為政府出資的政策性機構來承擔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任務。對于擔保基金,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扶持政策,如財政支持政策、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免征三年營業稅等,但很多地方政府都沒有完全落實。同時,一些地方政府操縱干預擔保機構的業務經營,堅持領導定項目的錯誤思路,造成了擔保基金規模隨財政收支的松緊而變動的現象。
3.擔保經營缺乏銀行的有效配合。由于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過大,單筆業務量小,即使在有擔保機構擔保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基于對自身經營原則的考慮,協作的愿望也不強烈。與此同時,與我國中小企業相適應的中小金融機構也因為自身的實力所限而疏于對中小企業的支持。
4.行業管理不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缺乏完整的行業規范和準則。同時,目前的擔保機構缺乏專業人才,不少地方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是由政府官員擔任,不熟悉擔保業務,時常出現違規擔保現象。擔保基金的運作方面也缺乏統一的規范和嚴格的監管,擔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而在目前的低利率的情況下,存入銀行只能勉強保值,不能增值。
(四)系統風險
系統風險是指因單個受擔保的中小企業倒閉、單個擔保市場混亂而導致其他信用擔保機構相繼出現經營困難甚至引發整個擔保市場崩潰的風險。由于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水平不高,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再加上中小企業本身的平均生命周期較短(一般認為不超過3年),擔保機構的風險將隨著被擔保人的衰亡而更多的暴露,因此出現擔保機構相繼倒閉的狀況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三、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策略
(一)加強擔保機構的內控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特別強調各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以控制各種風險。針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特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其內控制度:
1.擔保機構應該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以確保機構沿著股東確定的方向規范發展以及控制擔保機構經營中的風險。然而在我國擔保業的實踐中,有些擔保機構的董事、監事及經理仍由國家公務員兼任,這不利于確保機構法人的獨立性,也不利于落實機構的經營自主權,易于受到來自政府的指令性擔保壓力;有些擔保機構則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容易引發各種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擔保機構采用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可以有效減少行政干預、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擔保機構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管理程序,主要是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事中控制及事后處理制度,將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上。
(1)在事前審查上,擔保機構應該嚴格審核中小企業的申請資格,控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質量。我國各地區的信用擔保對申請企業主要有以下要求: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有獨立人資格、較高的信用等級和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企業負債率不高,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民事經濟糾紛等。嚴格的申請資格固然重要,但是謹慎嚴密的審查才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筆者認為應由不同的部門、人員對擔保項目進行多次不同重點的審查。首先是初審,擔保機構項目經理對客戶上報的各種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企業進行調查并作出資信評估,并向擔保機構提交初審報告;其次是機構復審,主要是機構各部門對項目經理的初審報告進行再審核,主要是審核初審結論和反擔保方案,然后進行會議調查和提問,最后做出是否進行擔保的決策。
(2)事中控制的主要任務是,定期不定期地實施跟蹤調查、索取企業會計報表,匯總事中控制情況,監測和預警項目風險,提出風險處理措施等等。事中控制對于擔保構的信用風險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較高,經營狀況可能瞬息變化,只有保機構積極全面地對受保企業進行監控,才能有效地防止風險的擴大,在企業風險過大的時候,可以及時聯合銀行要求受保企業提前還款,以降低擔保機構的信用風險。
(3)事后處理主要是指在擔保結束后,及時解除擔保責任或進行代償。此時,擔保機構應當建立企業的信用檔案,將企業的經營運作、財務狀況、還貸記錄、配合程度等情況納人企業的信用記錄,對于順利解保的企業,再次申請擔保時可以適當降低要或者縮減申請程序,對于信用差的企業申請擔保時則應當反復審查。可以看出,事后處理制度可以提高擔保機構的經營效率,降低風險。
3.此外,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還應積極培養相關人才,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同時建立風險保證金和壞帳準備金等財務制度以防止風險的擴張。
(二)優化擔保機構經營的外部治理環境,協同控制風險
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要更好地控制風險,還需要社會、政府、銀行的協同合作。這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改善企業信用環境。我國應借鑒國外成熟的信用評價體系和銀行貸款評價體系,建立一套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完善信用環境,這可以深化擔保機構對申保企業風險狀況的認識,降低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風險。
2.由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有一定公共產品性質,因此政府應該在政策、稅收以及資金對擔保機構進行全方位的支持。在政策上,應該針對擔保機構的成長和發展制定優惠政策,建設一個寬松的經營環境;在稅收上,應對擔保機構實行一定時期的減免稅政策,以緩解擔保機構高風險經營狀況;要建立有效的資金后續補償機制。
3. 建立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風險共擔機制。第一,擔保機構與銀行按比例擔中小企業貸款風險,一般認為,擔保機構承擔70-80%的風險,而銀行承擔20-30%的剩余險,以此強化銀行的激勵機制;第二,將銀行的授信審查與擔保機構的信用擔保審查在雙方獨立審核的基礎上地結合起來,以降低擔保風險;第三,擔保機構可考慮參股商業銀行,這樣擔保機構和銀行就具有了很強的聯動關系,為共同合作降低風險搭建更好的應用平臺。
作者:張旭明 文章來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