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對照表是專門為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與公司管理者分析和交流會計信息制作的,內容涉及中國新會計準則與現行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主要差異,也包括無差異但需要正確把握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構成也不試圖構成對會計準則的解釋。
□經濟觀察研究院院長清議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準則編報財務報告的框架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目標
以公眾投資者為首的財務報告使用者
無特指的目標人群
外部財務報告使用者
功用
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需要
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需要,滿足了解財務信息的需要等
滿足決策和監督需要
性質
交流工具
披露工具
交流工具
基礎
確認、計量和報告基礎為權責發生制,確認、計量和報告前提為持續經營
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核算前提為持續經營
權責發生制和持續經營均為報告基礎
要素
資產、負債、權益、收入、費用、利潤
無差異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用
質量要求
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相關性,可理解,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審慎性,及時性
無明顯差異
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以及公允表述
計量方法
初始計量為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為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初始計量為實際成本,后繼計量為市價、可變現凈值、可回收金額
無差異
2.《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1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發出成本
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允許選用后進先出法
初始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合同約定價值計量
無差異
后繼計量
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已計減值損失準備可以轉回
無差異
無差異
3.《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28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初始計量
形成或取得投資的成本;不區分權益法和成本法,且不確認股權投資差額;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形成或取得投資的成本;區分權益法和成本法,權益法允許將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權益的金額確認為股權投資差額并按10年直線攤銷;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合同約定價值計量
無差異
損益
確認
權益法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凈損益的份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成本法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確認當期投資收益
無差異
采用成本法時,所確認的收益僅限于所收到的被投資者自投資日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
減值
準備
不得轉回
允許轉回
允許轉回
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40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目的
未規定
無具體準則(下同)
正確反映投資性房地產在現金流量上與自用房地產以及可供正常銷售的房地產之間的區別
限制
自用房地產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不得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包括: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自用的房地產、為將來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正在建造的房地產、不能完整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房地產、作為自營旅館的房地產等
初始計量
自建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成本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成本
自建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成本為完工日成本。完工前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作為不動產核算
后續計量
區分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成本模式的后續計量適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仍需折舊或攤銷;公允價值模式下,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無需折舊或攤銷
無重大差異,但強調公允價值應反映資產負債表日而不是該日之前或之后的合理市場價值
轉換
在成本模式下,轉換前的賬面價值為轉換后的賬面價值。在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房地產時,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為轉換后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當日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權益
轉換日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強調轉換前曾確認減值損失的,應在恢復賬面價值后確認當期損益
5.《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16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初始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合同約定價值計量
無差異
后續計量
不允許重估
無差異
重估增值確認為權益,重估減值確認為費用
定期復核
至少年末復核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殘值率和折舊方法
定期復核使用年限、殘值率、折舊方法
定期復核不動產、廠場及設備的使用壽命、折舊方法
減值與
轉回
按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已計減值不得轉回
已計減值損失準備允許轉回
已計減值損失準備允許轉回
6.《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16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限制
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支出、自創商譽、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
研究費用、開辦費用、培訓費用、廣告或營銷費用等不形成無形資產
初始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合同約定價值計量
無差異
后續計量
不允許重估
無差異
允許按照公允價值重估,重估增值確認為權益,重估減值確認為費用
減值與
轉回
按照可回收凈值與賬面價值孰低確認資產減值,已計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已計減值準備允許轉回
已計減值準備允許轉回
7.《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
計準則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確認
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補價及稅費的差額,應確認當期損益;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補價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及稅費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當期損益。否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主體,不論是否發生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主體;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的成本應考慮補價因素,并相應確認損益
無具體準則
8.《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36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范圍
不適用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金融資產等
適用存貨和金融資產
無差異
準備轉回
不得轉回
允許轉回
允許轉回
9.《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債務人
確認
現金清償金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清償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務轉股本時股份的公允價值與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資本公積,豁免債務時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或豁免債務金額計當期收益
現金清償金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清償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增計當期損失,減計資本公積;債務轉股本時股份的賬面價值與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資本公積;豁免債務時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或豁免債務金額計資本公積
無具體準則
10.《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37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現時義務
流出的經濟利益金額可計量時確認為預計負債
無差異
確認為準備
義務事項
未明確規定
無差異
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11.《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18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確認
不允許確認不公允的協議價款
按照協議價款確認
無差異
12.《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20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類別
區分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不區分類別
無差異
確認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并按照配比原則分期確認;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未來事項的確認為遞延收益,用于補充歷史事項的確認為當期收益
收到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
無明顯差異,但允許將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直接在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
13.《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23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范圍
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等
固定資產
無差異
14.《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
第39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范圍
包括應收款項
無具體準則
無差異
減值或
壞賬證據
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債務逾期、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債權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現金流量已經減少或預計減少等
應收款項的減值證據包括債務單位債務逾期、已破產、資不低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停產等
無明顯差異,增加前期已確認減值損失的資產
15.《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主要
差異
中 國 會 計 準 則(CAS)
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
新會計準則
現行會計準則
不公允
假設
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無此項規定
無差異
定價政策
要求披露但無具體規定
無差異
有具體規定,包括可比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及其公允性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