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公司下設分公司(非法人)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以及總公司跨地區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是否應當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日前,湖北省石首市某建工集團總公司辦稅人員撥打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咨詢員答道,《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具體操作中,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度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對于總公司下設的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應當按規定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對總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根據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工商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安裝企業跨地區從事建筑安裝勞務,在施工地可以只辦理備案登記。對建筑安裝企業臨時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也就是只在施工地辦理備案登記的建筑安裝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總公司臨時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并且未在施工地辦理營業執照的,可以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