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主要經營范圍是倉儲、貿易、酒店等,乙公司則是甲公司下屬的非全資控股子公司,主要從事物流業務。甲、乙兩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處于盈利狀態。為了使乙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甲公司計劃將其所有廠房(賬面價值420萬元,重置價值500萬元)劃撥給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受權屬。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的劃撥會導致大額的納稅支出,甲公司采取何種資產劃撥方式可以節約雙方的稅收成本呢?
方案一:無償劃撥
一、甲公司(母公司)納稅分析
1.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因此,甲公司將其廠房無償劃撥給乙公司,應按視同銷售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500×5%×(1+7%+3%)=27.5(萬元)。
2.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有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均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為:500×0.5‰=0.25(萬元)。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因此,甲公司將其廠房無償劃撥給乙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假設該廠房的成新度為8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500-500×80%-27.5-0.25=72.25(萬元),增值率為72.25÷427.75=16.89%,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72.25×30%=21.675(萬元)。
4.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甲公司無償捐贈固定資產要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確認不動產的轉讓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母公司對子公司無償劃撥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27.5-0.25-21.675)×25%=112.6438(萬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納稅分析
1.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房屋贈與,契稅的稅率為3%~5%。”應繳納契稅為:500×3%=15(萬元)。
2.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為:500×0.5‰=0.25(萬元)。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接受捐贈收入。”對子公司來講,要按照取得的捐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15-0.25)×25%=121.1875(萬元)。
可見,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計應繳納稅(費)為:27.5+0.25+21.675+112.6438+15+0.25+121.1875=298.5063(萬元)。
方案二:投資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納稅分析
1.營業稅及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甲公司的該項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為:500×0.5‰=0.25(萬元)。 '
3.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對這一條款作了補充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由于甲公司不是房地產企業,因此該項投資免征土地增值稅。
4.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420-0.25)×25%=19.9375(萬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納稅分析
1.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由產權受讓方按投資房地產價值繳納契稅。應繳納契稅為:500×3%=15(萬元)。
2.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為:500×0.5‰=0.25(萬元)。
3.企業所得稅。對子公司而言,由于未發生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上可知,方案二中母子公司合計應繳納稅(費)為:0.25+19.9375+15+0.25=35.4375(萬元)。
比較以上兩種方案,從雙方的納稅情況來看,顯然方案二可以節約稅收成本,可少繳稅(費):298.5063-35.4375=263.0688(萬元)。可見,母子公司之間轉移不動產,不宜采用無償劃撥的方式,以投資的方式處理相對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