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尚沒有系統的理論指導和規范的工作程序。筆者結合國資委開展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談一談審計實施過程中的操作要點。
項目負責人要及時查閱企業管理機構的會議記錄和文件、集團內審報告、紀檢材料等。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經營事項、一些違法違紀事項在這些材料中均有體現,其中有必要進行審計的事項涉及到某個審計小組的,要及時將這些材料傳遞給相關審計小組,以便進行查證與核實。
要針對小組發現的審計事項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支持。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時間跨度不同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對審計人員的專業要求比較高。經濟事項的合法合規性需要用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來界定,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可能導致審計人員對一些違法違紀現象視而不見,甚至會產生套用法律法規的錯誤。項目負責人知識結構較為全面,專業水平高,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對項目小組成員進行及時的督導。
要隨時走訪企業員工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訪談。訪談過程中可以了解到大量從審計資料中了解不到的企業經營信息,發現審計線索或找到審計的突破點,也可就一些審計發現事項聽取企業員工的看法,向事項涉及的當事人了解事情的原委或真相。一般來說,企業的高管人員均要走訪。
要及時明確審計方向,理清審計思路,合理調配審計資源,對審計實施方案作出適時調整。一般來說,項目負責人接觸的面比較廣,信息來源渠道較為廣泛,可以結合各種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項目負責人要利用自身的優勢及時確定審 計的側重點,確定要審計的重點企業和關鍵問題,防止造成時間的延誤和審計資源的浪費。
要不定期拜訪原任和現任企業負責人。這是一個必須要履行的程序,要讓被審計人了解經濟責任審計,讓他們覺得審計組很重視他們。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一些重要事項要多聽取他們的意見和看法,溝通過程中要多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講話。多和他們溝通可以充分地取得原任和現任企業負責人的支持,取得他們對審計組工作的理解和重視,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被審計方產生抵觸情緒,雙方走向對立面。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沒有拜訪到原任和現任企業負責人,交換意見階段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要注意溝通方式。溝通過程中盡量使用書面溝通方式。這樣可以取得當事人的重視,明確相互責任及事項配合時間要求。企業一般會指定一個審計聯絡人,但有時聯絡人的工作力度比較弱,采用書面溝通方式方便聯絡人開展工作,也可防止口頭傳達形成口誤。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原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審計需查證的問題往往顯得比較敏感,相關配合方在提供資料或回復問題時經常會有這樣那樣的顧慮,必要時可以采取由企業現任負責人在書面溝通函上進行批示的方式,明確配合部門和時限,以打消配合部門和當事人的顧慮。
適時控制下屬企業交換意見情況。下屬審計小組交換意見以前,盡量由項目負責人先進行復核,事先復核可以在現場及時補充證據或進一步查證。復核要點包括審計查證事實是否清楚、取證是否完整、語言敘述是否得體、事項發生時間和相關數據是否準確、結論是否明確等。部分事項在交換意見時難以形成審計結論,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時,可在交 換意見時暫不下審計結論,但事實描述一定要清楚完整。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完整,下審計結論只是早晚的事。
交換意見也可采用階段式方式進行,不必在審計外勤結束后一次進行,這種方法有助于推進審計進度,提高審計效率。部分事項由于時間關系一時難以取得完整的審計證據,但通過訪談或其他方式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或實質,可根據現有證據的表象得出一個初步結論,由被審計方提出證據推翻審計人員的審計結論,是盡快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方式。
交換意見一般和被審計單位進行,個別重要事項涉及的當事人也要一并征求意見。審計意見交換要采取書面的方式進行,并由相關各方反饋意見和簽字確認。對于小組現場交換意見過程中企業和當事人反饋的不同意見,審計小組也要進行再核實及要求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提供補充證據。
審計組進場后要將審計承諾函交給被審計單位。審計承諾相當于我們執行年報審計索取的管理當局聲明書,其作用在于約束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向審計組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給被審計方形成心理上壓力,同時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可要求被審計方按審計組提供的格式范本作出承諾,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就格式范本中沒有作出承諾的事項向被審計方提出承諾要求。由于被審計單位下屬子公司在審計期間經常會發生企業負責人或經辦人員的變動,現在的企業人員可能無法保證自己未經辦事項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為了防止產生錯誤的審計結論,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要求企業在發現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存在瑕疵時一定要書面告知審計人員,以分清雙方責任。項目負責人在設計審計承諾函時也要將這個因素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