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摘要:隨著國家審計需求劇增,作為管理活動的國家審計本身也需要科學管理。而作為審計工作首要環節的審計計劃管理工作就變得越來越重要。本文對當前審計計劃管理中存在的部分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統籌考慮,規范程序,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精心組織,確保項目計劃的有效執行;加強被審計單位資料庫建設,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等建議。
關鍵詞:審計,計劃,管理
國家審計本質是一種國家監督管理行為,但作為管理活動的國家審計本身也需要管理。特別是與急劇增加的審計需求相比,一定時期內的審計供給相對穩定或增長較慢,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客觀上給國家審計資源的管理活動帶來了挑戰,也產生了提高審計管理水平的迫切要求,審計計劃管理工作作為審計工作的基礎和首要環節,受到了高度關注。
審計計劃管理工作涉及計劃編制與調整、計劃執行與反饋、計劃考評等一系列環節。科學有效地執行上述各環節,對于實現審計管理科學化、規范審計機關業務活動,提高審計效率、整合審計資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投融資管理體制、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加快,審計環境及對象、審計內容及方式方法等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此情況下,加強和改進審計計劃管理,成為提升審計管理整體水平的當務之急。
一、審計計劃管理的現狀分析及原因
(一)審計計劃編制目標不夠明確,重點不夠突出,重審計計劃完成輕審計項目可行性研究。目前我國審計計劃編制還是采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兩級管理模式,地方審計機關除統一組織及授權的審計項目外,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在上級審計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雙重管理模式下,地方審計機關的地位和獨立性相對較弱,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牽制較大。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計劃時,由于任務緊、工作忙、內部分工不盡合理等原因,普遍對計劃編制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不夠重視,計劃準備時間短,制訂過程比較倉促,缺乏經濟工作的宏觀視角,也未作深入的調查研究,使得計劃重點不突出,落實計劃的措施和目標、要求不明確;在審計對象的選擇和項目的確定上,缺乏嚴格的標準和認證程序;審計計劃的安排缺乏長遠性和前瞻性,中長期規劃與年度審計計劃缺乏呼應與銜接等。
(二)審計計劃在時間安排上不均衡。上級審計機關安排行業審計或專項調查,基于本級政府工作中心或某種特殊需要,審計范圍和重點、審計效果、上報審計結果的時間完全取決于上級審計機關的需要。縣級黨委政府臨時交辦審計任務,也同樣只考慮自身的需要,也不會考慮審計機關的時間是否沖突。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項目絕大多數要求在上半年三月到六月完成,加劇了縣級審計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項目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甚至不可預見,也常常會形成時間沖突。
(三)由于我國審計管理整體上還處在初級階段,因此許多相關的制度都尚未建立或不盡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未執行到位,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意識淡薄,造成有計劃無管理,影響了管理水平和審計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計劃編制缺乏一整套科學有效的程序保障,尚未建立審計對象資料庫,因而缺乏對審計對象的整體把握,使得立項工作具有盲目性;審計項目調整比較頻繁,變動程序比較簡單,特別是審計計劃執行缺乏有效的控制,對項目進展、資源和力量調整、質量和風險控制以及目標的實現疏于管理;審計計劃完成后的質量評估、績效評價、經驗總結和獎懲等未能及時跟上。
二、對審計計劃管理的一些建議
國家審計目前基本處在“綜合審計”向“績效審計”過渡階段,即審計從“裁判員”向“教練員”過渡階段。實行科學的審計管理,就要求在計劃的編制上要進一步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增強科學性;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計劃,加強信息交流和資源整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的考評體系,并加強審計成果的應用。
(一)統籌考慮,規范程序,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1、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所謂“圍繞中心”,是指制定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工作中心以及本級黨委和政府工作中心,緊緊圍繞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以及對審計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有關要求,緊緊圍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制定審計項目計劃,以此增強項目計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審計目標也更為明確。“突出重點”表現在要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科學確定審計覆蓋面,本著“留有余地,輕重緩急”的原則,計劃安排不能太多太滿,要考慮地方黨委政府臨時交辦任務的完成,要安排足夠的時間抓好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的培訓學習等,確保工作安排的主動性。安排審計重點行業和重點資金,著眼于數額大、范圍大、影響大的項目,針對財經違紀問題高發區域,爭取在一定時期內將全部審計對象審計一遍,使項目計劃由強調覆蓋面向點、面結合,突出重點轉變。審計計劃編制中還必須堅持全面履責的原則,即應保證一定合理周期內,重點審計監督對象都能得到審計監督。為提高效益和效率,可以采用靈活的送達審計、聯網審計方式進行安排。
2、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審計資源,確保立項科學。立項前,應按照科學的程序,對擬定審計項目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采用“自上向下法”“自底向上法”等方式,多方征求意見,反復甄選,綜合平衡,形成對象明確、范圍合理、目標可行、進度可控、要素完整的審計項目計劃,切實保證審計項目立項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行性。為保證調研時間的充足,計劃編制管理部門應在當年計劃下達后,即著手進行下一年度的立項準備工作。計劃管理的核心問題就是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審計資源。在審計計劃管理中,必須充分分析和把握現有審計資源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力量資源、審計信息資源、審計技術方法資源及審計的外部環境資源等。應逐步建立審計工作量測算模型、審計工作定額標準和審計人力資源數據庫;為加強審計計劃進度管理,可以研究適合審計項目管理中的計劃評審技術(PERT);為適應審計中長期計劃編制要求,應建立審計項目庫、人力資源計劃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現有的資源,才能科學地確定審計項目計劃的數量和預期的審計質量,最終制定出適合審計工作發展的有效策略和計劃。
3、采取科學的計劃編制方法,正確處理中長期計劃與年度計劃的關系。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目標代表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它需要通過一個個年度計劃逐步實現。如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是一個中長期目標,但在公共財政框架建立完善的過程中,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問題還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年度計劃還必須以打假治亂為重點,突出查處各類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同時圍繞審計工作中長期目標逐步加大專項審計調查、效益審計等的力度和比重。這要求在計劃編制過程中可以嘗試采用滾動編制計劃法,把計劃的時間向前延伸,使短中長期計劃在時間上緊密地連貫起來。這樣不僅能克服計劃的盲目性、隨意性和臨時性的缺陷,有效地解決審計資源與審計任務量不配比的問題,而且還能變短期臨時安排項目為長期規劃,達到審計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的目的。同時,也要做好項目之間的相互協調,避免重復審計。
4、規范計劃的變更程序。年度審計項目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計劃:如果特殊情況下必須變更項目計劃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填寫《項目計劃變更申請表》,說明情況和變更的理由,具體戶數以及變動后的被審單位名稱等等,經確認后,下達計劃變動通知書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二)精心組織,確保項目計劃的有效執行
1、加強審前調查。一是到被審計單位及其上級主觀部門、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調查了解相關的基本情況:二是收集作為審計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和文件及以往的審計檔案等資料;三是積極開展審前培訓,邀請有關的專業人士對審計項目及行業的有關知識進行講解。在此基礎上,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和實施方案。
2、加強交流和反饋。在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計劃執行部門要進行全方面地溝通交流,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加強調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并設置審計項目臺帳,及時登記項目執行進度,按月上報審計項目計劃進展情況,包括已發通知書、正在實施審計、已出具審計報告、已下審計決定、大致完成時間以及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計劃進行的因素等情況。項目計劃管理部門要及時將進展情況進行匯總通報,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小結通報,除了對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說明外,還要總結前一段的工作經驗和特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以確保審計計劃的全面完成。
(三)加強被審計單位資料庫建設,建立和完善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
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完畢后,應將被審單位的有關數據以及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附加信息錄入“審計對象資料庫”,使審計對象資料庫逐年更新完善,從而基本保持審計對象數據新鮮狀態,逐步實現審計對象的動態管理。科學有效的考評制度是促進審計計劃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計劃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和評估制度,認真研究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以促進工作為原則,建立規范的考評制度。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可以選擇部分審計項目,以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方案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行進度、審計組織實施情況、審計成果、審計成本等方面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