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市公司現行財務報表審計委托模式
(一)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委托模式的歷史演進筆者認為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委托模式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由最初的管理層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發展到由公司股東擔任委托方,最終形成現行的由審計委員會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的模式,具體過程如下:
第一個階段:由公司管理層擔任審計委托方。19世紀中期,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層自愿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以增加財務報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賴程度。此時,美國還缺乏強制性規則要求對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英國《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許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規定是否進行審計,同時授權政府有關部門在一定比例的股東(股東人數以及所擁有的股票價值達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時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初期,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由管理層自愿委托審計過渡到強制委托審計,法定審計得以產生。1720年英國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標志著自愿委托審計走向法定審計的開始,隨后英國《公司法》中已明確規定了公司的會計賬簿、記錄都必須經過審計,其資產負債表必須附有審計報告。美國國會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訂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審計作出強制性要求。
第二個階段:審計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層轉向了公司的股東。根據這一審計模式下,財產的所有者(股東)為保證獲得真實可靠的信息.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管理層)的經營狀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理論上,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沒有子契約,不會發生勾結、共謀。所有者、經營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權責分離的三角關系。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權分散,一股獨大,大股東與管理層合謀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東由于所持股份較小,沒有適合的方式同時也沒有積極性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這些都導致不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受到大股東或者管理層的操縱,股東大會流于形式。
第三個階段,審計委托方由公司的股東轉向審計委員會,這也是目前所實行的財務報表委托審計模式。審計委員會制度起源于1938年發生的美國邁克森•羅賓斯藥材公司倒閉案,為了重樹社會大眾對于外部審計師的超然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發布的第19號會計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議由董事會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代表股東負責選任外部注冊會計師。同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組成一個特殊的委員會來選擇公司的審計人員”的建議。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二分之一以上)并擔任召集人”。目前,審計委員會有“由二分之一獨立董事組成”向“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方向發展的趨勢。
然而目前實行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要求較高,不僅要求其獨立于企業.還要求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師和退休官員擔任,一方面這些人員與企業接觸少,缺乏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其專業勝任能力應受到質疑,另一方面,獨立董事的薪金由企業支付,薪金的標準較難確定,若薪金過高,將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薪金過低又會打擊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因此,審計委員會委托模式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往往會出現“獨立不董事,董事不獨立“現象,中小股東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委托模式的其他設想目前,關于財務報表審計的委托方由誰擔任的問題,學術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學者提出由監管機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認為應把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由證監會下設審計監管中心行使審計委托權,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則由國家審計署、地方審計局下設審計監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隸屬關系、規模行使委托權。也由有部分學者在此觀點下補充提出利用監管機構招投標機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筆者認為政府作為委托方必然會導致尋租行為及腐敗問題滋生。并且招投標方式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復雜,容易導致事務所低價競爭行為,從而影響審計質量。
二、新型財務報表審計委托模式——財務報表保險制度
(一)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運作機制針對現行財務報告審計模式的缺陷,美國紐約大學的會計學教授喬斯華•羅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種新型的財務報告審計模式——財務報表保險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簡稱FSI),旨在利用市場機制,從源頭上消除可能威脅審計獨立性的制度基礎。在該制度下,公司管理層不再直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而是向保險公司購買財務報表保險,由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的結果評估其錯報風險并確定承保金額及保險費率,對因為財務報告錯報造成投資者重大損失的,由保險公司負責對投資者進行賠償(設定一定的免賠額)。
財務報表保險的基本運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層向保險公司發出投保要約,保險公司對該上市公司進行初步的風險評估。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等因素,根據初步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接受該要約。第二步,如果保險公司決定接受該要約,則向公司管理層出具投保建議書,建議書中包括保額和保險費率的對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層將投保建議書和投保計劃交由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險金額,并由股東大會在最高保險金額下投票選擇任何一檔的保費及相應的費率。股東大會的決定必須對外公布。第四步,股東大會決定投保后,由保險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保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如果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單。如果是其他意見的審計報告,則保險公司應重新與投保公司商議保單條款或者拒絕承保。第五步,保險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保險合同,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對投資者承擔一定額度的賠償責任,并向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追償部分金額(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
(二)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優勢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財務報表保險制度解決了傳統審計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強了審計的獨立性。通過保險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切斷了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審計人員獨立性增強,將會更加注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質量,保險公司為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也必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出具真實的財務報告,保險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目標趨于一致,能更好得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財務報表保險制度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整個社會的資金使用效率。在該制度下,保險公司向公眾披露了保險合同的條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額以及保險費率等信息可以成為衡量其財務報告質量和投資風險的可靠指標,投保額相同時,保費率越低,財務報告質量越高;保費率相同時,投保額越高,財務報告質量越高。這將大大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一方面,公司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溝通更加順暢,另一方面,投資者能夠較準確得估計所持有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內在價值,做出明智的投資選擇。最終,市場上的資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較高的企業,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3)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為公司提供高質量會計信息創造動力。在該制度下,公司的股價必然會受到投保額和保費率的影響,那些投保額低、保費率高的公司的股價也相應較低,給公司管理層提高財務報表質量反映真實經營情況帶來內在激勵和外在壓力。
(4)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將有利于提高審計行業的整體執業水平,同時減少整個社會的法律訴訟成本。由保險公司作為審計委托人,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失信于一家保險公司,必然會失去該保險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同時由于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原本的直接經濟聯系已被切斷,這是會計師事務所必然會以質量競爭取代低價競爭,審計師依靠自己的專業勝任能力來贏得市場份額,整個審計行業的執業水平提高的同時,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提高,因此,由于審計失敗造成的股東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訴訟的可能性會有所降低,整個社會的法律訴訟成本會減少。
(5)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運行質量,恢復投資者的信心。該制度通過環環相扣的利益關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從宏觀上看,其將保險業引入會計師事務所,有效緩解了審計市場供求不平衡現狀,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弱勢地位有所改善,保險業本身的社會信譽也可使投資者對事務所更有信心。
(三)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礙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需求角度來看,保險業務是建立在隨機事件的大數法則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參保人,而任何一種產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場需求,參保人數量有限必然導致保險業務推出困難。首先,就保險公司而言,由于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僅僅停留在理論階段,國內、國外均無可以借鑒的經驗,因此,保險公司推行風險較高,在沒有政策支持的情況下,不會輕易推行這一保險產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國的審計市場的需求屬于強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審計的自主性,如果該保險缺乏強制性,潛在的投保人往往會缺乏夠買的積極性,很可能出現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謀不購買保險的情況。
(2)從市場角度來看,羅恩指出該制度建立在證券市場處于次強勢的基礎上,同時依賴于規范的保險業和完善的法律法規。但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目前仍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對于其是否已達到弱強式仍存在爭論,推行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缺乏市場條件。
(3)從上市公司角度來看,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首先,由于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自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會抬高保險收費,上市公司購買保險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購買審計服務的成本。其次,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簡稱“IPO”)及在增發股票時,發行人應擁有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要求發行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此,上市公司在進行融資時,可能會出現既需要購買審計服務,又需要購買財務報表保險的情況。
(4)從保險公司角度看,由于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多樣,衡量風險的標準難以確定,財務報表險種定價困難。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對財務報表保險的風險評估技術及保險范圍與保險費用的合理確定,對投資者損失的責任認定,對投資者損失金額的確定等方面尚無研究依據和經驗借鑒。
(5)從投資者的角度看,難以得到公平受償,權益沒有保障。首先,保險公司為減少可能出現的損失,會采取抗擊訴訟策略使風險反向轉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難以操作和無法辨清責任的保險條款。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投資者在虛假會計信息下導致投資失敗,主動索賠的法律意識淡薄。最后,投資者也有投資數額大小之分,并且投資者遍布全國各地,實際賠償在操作上存在困難。
(6)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來看,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此面臨失業壓力,審計獨立性問題也將出現轉移現象。保險公司為降低財務報表保險的收費以吸引更多的客戶,會選擇用內設審計部門直接進行審計的方式取代聘請第三方,此時的保險公司可以看做是審計人,其與被審計人——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直接經濟利益,傳統審計模式下的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直線關系轉移為保險公司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直線關系,保險公司與被審計單位合謀的可能性增大,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威脅并未從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時會計師事務所也將面臨失去審計客戶所帶來的壓力。
三、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加強對財務報表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針對財務報表保險業務缺乏市場需求問題。筆者建議,首先,保險公司方面,應當加大對該項業務的宣傳力度,同時通過試點的方式分階段實行,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和解決推行中的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可利用現有試點的成功案例進行宣傳,減少消費者的認識偏差,擴大業務的影響力和認可度。其次,國家方面,應從政策上給予支持,比如加大對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推行初期的財政投入,同時應該制定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應當購買財務報表保險,保證該保險業務推行的市場需求。
(二)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環境針對我國證券市場效率較低問題,應著手健全我國的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建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環境。如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業向審計師業滲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險公司的執業規范和監管體制等。當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都較為完善時,由于保險公司非人力資產的特點和更強的信號傳遞機制的作用,財務報表保險制度能比現行的獨立審計制度更為有效地運行。
(三)利用審計資源,降低融資成本針對企業融資成本增加的問題,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后,可以將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同時提供給企業,作為其IPO以及增發股票的依據.以解決企業既需要購買審計服務,又需要購買財務報表保險,支付雙重審計費用的現象,達到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
(四)加強財務報表保險制度推行力度針對衡量風險的標準難以確定、保險定價困難問題。筆者認為學術界應當加大財務報表保險制度在推行細節和推行技術方面的研究。
(五)規范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信息披露機制針對保險公司為降低損失而制定苛刻保險條款,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問題,以及保險公司可能與被審計單位合謀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首先,應當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財務報表保險制度的信息披露機制。在上市公司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應當充分披露保險合同和審計報告的相關信息。其次,應當建立保險公司新的業務規范,防范會計師事務所的低價競爭現象在保險公司問重演,同時建立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與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溝通機制
(六)實行理賠過程透明化,力爭公平求償針對投資者難以得到公平求償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樹立投資者的主動索賠意識和法律維權意識。一方面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監管部門與投資者溝通的平臺。其次,應實行理賠過程透明化,保險公司一方面應規范索賠流程。另一方面應當披露對投資者的獲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