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建學
上海會計2002.4
對債轉股后兩大經濟運行主體運作的思考
陳建學
在國家統一步驟下,一批符合債轉股條件的國有重點企業相繼與資產管理公司簽定了債轉股的協議,企業與原有借貸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也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轉股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但這僅是債轉股工作的起步,而兩大經濟運行主體如何按債轉股協議的要求規范運作,最終實現債轉股的目的,才是債轉股工作的關鍵。
一、債轉股企業經濟運行的思考
債轉股后企業如果不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責、權、利分明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應變市場的能力,難免走回低效益、高負債的老路。因而企業必須加大改革的力度,練好內功,進一步提高駕馭市場的能力。
l.按《公司法》的要求,對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國家經貿委《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企業必須按《公司法》的要求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體制(即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人在公司內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法人治理結構這樣一套完整的組織領導機構,彼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建立新的國企經營制度基礎。
2.進行財務結構的調整,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債轉股企業除資產負債率高,資本金不足,造成經營困難外,還有一個基本原因,就是財務結構不合理。相當一部分債轉股企業收入不足,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量來維持資金的正常周轉,營業收入沒有達到總資產應有的業績水平,銷售收入同總資產的比值過低,存在大量非經營性資產。這些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重復建設造成的過剩生產能力,也可能是工藝技術落后,產品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閑置設備,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過多的沉淀資產。企業只有通過財務結構的重大調整,提高營業收入與總資產的比例,徹底剝離非經營性資產,才能真正建立一種積極的自我造血式的企業增資減債的有效機制,最終擺脫經營困難,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3.適應市場,加快結構調整的步伐。國家經貿委《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選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即債轉股企業的產品品種必須適銷對路(國內有需求,可替代進口,可批量出口),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把企業是否擁有國家級或省部技術開發中心(新產品開發中心或科研所),近年來新產品及新技術開發情況,新產品在總銷售收入中所占比例等內容,作為是否對企業實施債轉股的重要因素。可見,國家已經把加快技術進步,推動產業升級換代,實現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作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企業一方面應利用實施債轉股后輕裝上陣的機會,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的力度,迅速擴大主營產品的生產規模,降低產品成本,把重點放在一批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適應現代化消費需求的產品上來,提升企業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另一方面,針對市場疲軟、競爭加劇的情況,企業應著重加強市場營銷工作,利用企業機制創新的契機,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通過挖潛與擴張,迅速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徹底擺脫經營的困境。
二、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濟運行的思考
債轉股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轉股企業的階段性股東,如何對企業實施有效監督,行使股東權利,如何建立規范配套的法律制度,防止“賴帳經濟”的發生,保證債轉股協議得到貫徹落實,則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重大課題。
1.實施有效監督,行使股東權利。債轉股后,雖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的關系變成持股與被持股、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的目的并不是真正的產業投資,實際上是一種債務處理方式,只是階段性持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雖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有控制權。面對眾多不同行業的債務企業,如何對企業實施有效監督管理,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債轉股目標的實現,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急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人稽察特派員以及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做法值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借鑒。它一方面克服了所有者虛位的問題,通過查閱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一切資料,驗證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等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進而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充分行使股東權利;另一方面,又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針對企業的經營狀況,有的放矢地提供金融管理咨詢服務,推進國企改革,促使企業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2.建立規范配套的法規法律制度,防止“賴帳經濟”
的發生。債轉股企業在實施債轉股方案中均有明確回購股權的具體操作設想,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機制。但經濟波動產生的市場風險,不可避免地會使一部分企業的經營業績達不到方案預期的結果。而且,在債轉股后,銀行對貸款失去了追索權,《銀行法》對債轉股企業已無多大約束力,債轉股沒有完整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必然出現部分企業鉆政策空子,形成“賴帳經濟”。為防止“賴帳經濟”的發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以《銀行法》為基礎,結合債轉股操作的相關條例,制訂一部適合其運作需要的特別法規,來規范債轉股企業的資產運作、投資、籌資等行為;同時也需要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地位、性質,收購、管理不良資產貸款的業務,以及運用資本市場手段籌資、購并和重組等作出明確的規定,才能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最終實現自己的目標。
(作者單位:上海華聯集團經濟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