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論當前的財務總監委派制
作者:趙嘉姝
上海會計2002.2
略論當前的財務總監委派制
趙嘉姝
我國現行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機制,由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構成。外部監督主要以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監督部門(如財政、稅務、審計、銀行等)為主體,進行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審查監督;內部監督主要以企業的財會部門、審計部門、監事會(公司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為主體,進行經常性的監督。
從理論上看,現行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機制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但在具體實施監督的運作中,卻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l)作為監督主體的政府主管、監督部門和被監督對象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實際上都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不存在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監督不力。(2)地方政府、政府監督部門與國有企業之間存在利益的相關性和依賴性,不利于監督作用的發揮。(3)監督主體和被監督對象的信息不對稱。由于財務監督是一項極為細致復雜的工作,政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間接管理,不足以獲取直接監督所需要的信息,政府部門相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處于信息劣勢。即使政府監督部門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行使監督權利,其結果也只能是客觀上的監督不力。(4)在企業內部,賦予財會、審計等內部職能部門以監督廠長(經理)財務行為的制度安排,與企業管理的層級原則(下級服從上級)相悖。其結果必然是:“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
因此,國家政府部門為強化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提出改進財務監督的管理辦法,財務總監委派制即是其中最主要辦法之一。
二、
財務總監制,即國家憑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關產權部門和政府管理部門向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經營,并對重大事件建立廠長、經理與財務總監聯簽制度。
這是以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為前提,聯系國有企業的實際,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管理的一種制度,旨在重構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機制。它是派生于資本權力的外部產權監督,符合國家資本金運行的特征,也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方向。因此,由政府產權管理部門、財政管理部門、企業集團公司授權財務總監對企業進行監督,強化了企業約束機制。
1.被委派的財務總監在企業中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監督管理企業日常財務活動,解決了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信息不對稱問題,解決了會計信息人為失真問題。
2.財務總監聯簽制形成了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相互制約的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形成了一種具有制度與組織保證的有機監督體系,能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確定和聘任,大多是組織部門、財政部門、國資部門、企業董事會共同認定的結果,這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管理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對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為實現政企分開創造了條件。
4.財務總監在形式上由董事會委派較為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就職能而言,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并無大的區別。諸如:審核集團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報告,與集團公司總經理共同對財務報表和報告的質量負責。參與審定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經濟管理制度;參與審定集團公司重大財務決策,審定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性、投資性、融資性的計劃,以及參與擬訂集團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依法檢查集團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等等。總之,兩者都是對企業財務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高層管理人員,從精簡高效原則來分析和評價,完全可以合二為一,只要在聘任手續上和監督權力上稍加調整即可,不必并存。
三、
在探索治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和財務管理混亂這一頑癥過程中,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門和企業認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只是一個暫時的辦法。因為從深層次分析,違反財經法紀、會計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只是事物的現象,其本質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失效。而導致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失效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所導致的嚴重的代理問題。“造假帳”、“編假數”、“報假表”看似是會計人員失職,實際上是企業管理者失察或明知故犯。要加強企業會計控制,前提是使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成為企業管理者的內在要求,而這要依賴于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使企業真正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微觀主體。只有這樣,企業管理者才會有內在的動力去建立和實施包括會計控制制度在內的內部控制體系,會計工作才能真正得以規范。我們相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制的成熟和完善,政企真正分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則以法治國才是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治本之道。
在目前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產權制度無法進行大規模變動的情況下,應以新《會計法》的實施為契機,積極落實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做好會計基礎工作。與此同時,要:
1.盡快培育高級財務會計人材。由于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完善和健康發展,都建立在高級人才市場培育的基礎上。沒有高素質的人才,委派的財務總監只能是徒有其名,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國有資產照樣流失,會計信息照樣失真。
2.完善對財務總監的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督。被委派的財務總監如果沒有監督測評體系,難免他們與單位領導串通一氣,共同造假,使腐敗行為合法化。如果發現財務總監在聘用期間有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嚴懲,以做效尤。
(作者單位:盧灣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