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劍泉
上海會計2002.1
淺談集體企業資產重組中的問題及治理對策
王劍泉
資產重組一直是我國深化改革的熱點。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重組方式層出不窮。單一形式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向并購、聯營、承包、租賃、集團化和跨國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轉化,促進了存量資產的流動,實現了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轉軌時期,在進行資產兼并重組活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不少地方在對集體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由于疏于管理,產權歸屬界限不清,并購活動無序、不規范,頻繁出現糾紛和矛盾,并造成了大量的集體資產流失,應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杜絕這一現象。筆者試對此談一些看法和建議。
一、問題的主要成因
1.資產交易的市場機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資本市場,還不能通過市場交易方式來實現企業的資產重組。制度的缺位造成企業兼并收購活動盲目、無序和混亂,必然引起被重組集體企業資產流失。
2.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不明確。我國對國有企業一直沒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而對集體企業,則長期以來,資產管理部門不明確。目前集體資產分別由市農工部門、財政國資部門、工業主管部門、經委部門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管理混亂。雖然我市設立了城鎮集體資產管理局,但與上述有關部門依然存在職能交叉的現象,集體資產管理權限沒能統一行使和正式運行。
3.監督機制不健全。從外部監督機制看,由于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不明確、管理職能交叉,監管部門監督職能不能到其位、司其職,無法對企業資產經營狀況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從企業內部監督機制看,企業中的黨組織、職代會、工會、股東會、監事會、內審機構等不能充分發揮各自職責。行使不了監督權力和作用。
4.資產重組操作過程不規范。首先是不能科學地界定產權,明確出資人;其次是在進行資產重組前不能對被重組對象作深入細致的調查,比如對被重組對象的市場現狀和市場前景的調查,對被重組對象一切可能涉及的法律糾紛方面的調查,對被重組對象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真實情況的調查;第三,不能按照兼并重組的有關財務處理辦法、法律程序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及產權交接文書的公證工作;最后,不能堅持公開原則,接受職工群眾對兼并重組事項的意向、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和表決。
二、治理對策
1.發揮政府在轉軌時期對企業資產重組活動的功能作用,做到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相結合。由于我國當前不具備完全的市場交易條件進行資產重組,因此,政府仍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應制定出科學、可行的重組計劃和實施細則,通過引導、支持、規范、監督、調解與服務等職能,對企業重組活動進行管理和指導。同時還要充分培育我國的市場交易機制和規則,使企業的兼并重組遵循經濟規律、符合市場規范。
2.明確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自1994年至1997年,國家陸續發布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等文件,主要由地方國資部門負責組織進行,但日常管理部門仍沒有明確,而且職能交叉。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工作由國貿部門管理,但辦理產權證由市經委負責,而資產評估值的確認又由市城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因此,明確集體資產的專門管理部門是重要一環。既然城鎮集體企業用公有制范疇,而且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在我國經濟占有一定比例,應成立專門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或由財政國資部門設置專門的辦公室,行使集體資產的監管職能,也比較合理。
3.完善組織操作規范。首先要針對資產重組活動,查閱、學習、理解、遵循我國已發布的相關的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如:國家國資局1994年12月25日發布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局1996年、1998年發布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初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產權界定暫行辦法》,中國輕工總會、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22號文發布的《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1996年8月 20日、1997年8月 7日發布的《企業兼并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政部1996年8月20日、1997年7月30日發布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等。
4.在資產重組操作過程中,要有條不紊、循序漸進地開展工作。
(1)慎重做好重組前的初步接觸。即劣勢企業與優勢企業各方由市場因素或由政府行為因素或兩者兼有之的因素產生了重組意向后,相互要對有關各個方面(如商業方面、財務方面、法律方面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了解,還要進一步開展資產重組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工作。調查論證主要是審查資產重組各方是否為財產所有權的現有主體,資產重組是否符合企業的發展戰略和國家的產業政策,是否會使本企業的發展產生協同效應并帶來經濟效應或提高競爭力等。
(2)征得資產所有者同意。鑒于集體資產多元主體情況,既要取得集體聯社、企業管理層、職工股東同意,還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重組方案。
(3)認真做好資產重組過程中的報批工作及重要財務事項的處理。重組前,首先要向資產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現階段需向企業主管部門、資產主管部門、市體改部門報批;獲準后,上述部門將參與企業資產重組的全過程。其次,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資產主管部門組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對被兼并重組企業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查結果向資產主管部門報批;在此基礎上,委托法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清查后的資產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資產主管部門審批確認。第三,確認被兼并企業的產權轉讓成交價(有幾種類型,如有償轉讓、無償轉讓、承擔債權債務、不承擔債權債務等)上報審批。最后,在資產主管部門核準下,辦理產權和財務體制的地轉手續,并進行公證。
(4)辦理檔案(人事、勞工、財務)移交,做好被兼并重組企業職工的安排,包括工作崗位安置、工資福利銜接等。
(作者單位:徐州市城鎮集體資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