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世權]
國有企業改制為職工股、國有股共同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對理順企業產權關系、轉換企業財務機制、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等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本文擬就職工持股操作過程中的財務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一、產權界定的問題
產權界定是國有企業進行職工持股改制的核心問題,也是國有企業順利實現改制的關鍵所在。
1.產權界定的難點。主要是國有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優惠)所形成的資產歸屬的問題。實行職工持股的前提是明確產權關系。由于國有企業的出資者和勞動者的權利對等,從而使企業客觀上存在國家和企業職工的雙重所有者權益。對于勞動者勞動創造和積累形成的資產,在實行職工持股時就應無償劃撥給職工,對于企業其他資產的產權,采取職工有償入股的形式。
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職工持股的實際操作中,或將應無償劃撥給職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職工的怨氣和不滿;或將國家的資產無償量化給職工個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產權界定的原則。在理論上應堅持“誰投資,誰受益”;在操作上應實行實事求是、公正有效、簡便易行。就理論上講,投資主體的投資形成企業資產,該主體相應取得資產收益權。以此為依據,在界定資產產權時,必須追溯資金的原始投入。就操作上的原則來講,我國國有企業資產形成的情況十分復雜,加之企業隸屬關系和財務制度多變、歷史資料不全等原因,使得產權的界定很難做到規范和準確。因此,應當實事求是,力求簡便易行。
二、股權設置的問題
1.國有股設置問題。國有股占改制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比重,目前通常是50%左右。這要根據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并不一定要國家控股。為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些企業將國有股設為優先股。在中小企業中的股權設置中,應當把國有股比重降到50%以下。
2.職工股設置問題。
(1)將國有企業凈資產量化為職工股。職工股是對改制企業在崗職工改變原國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所給予的補償。職工股按股分紅,職工與企業共負盈虧。
設置職工股的具體做法各地標準不一,量化的依據主要有三個:工齡、責任和貢獻大小。企業領導、中層干部、普通職工按什么比例進行量化,國家及有關部門現在沒有統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企業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門。但總體來說,企業領導一般分配比例較大,中層干部次之;普通職工人數最多,但資產量化分配時所占比例最小。企業領導、中層干部資產量化分配時所占比例大于普通職工,這符合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過大也會引起職工的不滿,不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2)職工股購買與國有企業產權優惠出售問題。職工持股的資金來源應以職工現金出資為主,這是職工與企業之間建立產權紐帶的重要條件,也是建立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基礎。對于歷史比較長、效益比較好的國有老企業,在過去的長期發展中,較多地截留了職工應得的收益,形成了一定的歷史積累,包括歷年結余的集體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可以將此歷史積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拿出一部分,作為職工持股的基金,在職工認購企業股份時按比例配股。
為了保證企業改革能夠順利推進,應鼓勵職工以現金購買國有企業(限于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有些地方對職工一次性購買國有企業產權給予一定比例的優惠,這一政策減輕了職工最初購買國有企業產權時的負擔,降低了職工的風險,對于鼓勵企業職工投資入股、推動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發揮了積極作用。國有企業產權優惠出售的確會相應減少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但國家由此解除了對國有中小企業承擔的無限責任,并可促進企業放開搞活、完善機制。這種改革的社會成本和代價是必須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應視為國有資產流失。但是對不同情況的企業,優惠應有所區別:虧損、微利的企業,優惠的比例可以較大;經營狀況較好的企業,優惠比例可以較小,一般不應超過30%。企業外部的自然人、法人購買國有企業產權時,不應當享受優惠。
(3)職工股認購價格的確定。在職工持股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產權置換或轉移必須通過產權交易來實現。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通過資產評估確定存量資產或所有者權益的底價,然后再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價格。由于目前我國仍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資本市場發育不良,社會評估機構尚不成熟,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也不健全,因而經常在產權交易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職工股認購價格,必須抓好以下三個主要環節:第一,加快資產評估的立法工作,加強資產評估的監控管理工作,加快資本市場及產權市場的建設。第二,重視和加強企業賬外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評估。第三,加快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建設,培育一支業務能力強、思想道德素質高的資產評估專業人才隊伍。
(4)經營者持股比例。職工持股后,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則不利于公司治理。而經營者控股有利于減少企業運作中的交易成本。為了使經營者與企業之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關系,在改制中應鼓勵經營者持大股。
(5)職工股能否退股、繼承、轉讓、饋贈。目前這方面的規定較為混亂,自相矛盾。職工股因持有主體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繼承和饋贈,但職工股又是職工個人的財產,職工應有權自行處理,包括繼承和饋贈。另外,由于沒有統一的規范,相關的立法也很不完善,有的改制企業便出現了某些短期行為,如一味高比例分紅,忽視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問題
企業實行職工持股改制前后,企業利潤的確定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因為企業所得稅的數額、分配的股利或紅利的多少都取決于企業的利潤。在企業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會計人員要進行大量的職業判斷,因此最終確定的企業利潤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為了避免企業出現會計信息資料不完整以及人為操縱利潤的情況,應加強會計立法,重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作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資產評估、會計報表審計和驗資等鑒證性服務,對保證企業職工持股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改制后企業的規范運作具有重要作用。
四、會計法規政策的完善與配套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及實行職工持股,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這就要求國家有關政策職能部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根據職工持股工作在全國的開展情況,在組織力量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臺一系列法規及相應的配套政策,使職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別是有關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轉移等業務方面的會計政策,應當規定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盡管目前對企業改制已經有一些規定,但從總體上看,有些政策上還有相互抵觸的現象,不利于職工持股工作順利開展。因此,建議國家在《會計法》和《公司法》中增加有關職工持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