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成敬]
一、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公式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的通知的規定,從2002年起,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不論企業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并且取消了出口比例達到50%才給予退稅的限制。《操作規程》規定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其公式為: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0,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繳納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0,|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公式的不足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有悖出口貨物免退稅政策的宗旨。出口貨物免退稅政策的宗旨是對報關出口的貨物免征和(或)退還其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稅率為零是指貨物在出口時,其整體稅負為零,即不僅在出口環節不必納稅,而且還應該退還其以前環節已納的稅款。根據出口貨物免退稅政策的宗旨,在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就應該以出口貨物購買價格為依據進行計算。一方面,由于出口貨物的離岸價通常會高于其購買價格,如果按現行公式計算,在不考慮其抵減額和征稅率與退稅率之間的差異的情況下會使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其在出口環節以前已繳納的稅款,進而導致多退稅款,給國家造成損失;另一方面,由于以出口貨物離岸價為依據來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不考慮其抵減額的情況下又會使出口企業多抵減其進項稅額,從而導致其多納稅款或者少退稅款,給出口企業造成損失。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本身的計算口徑存在不一致。首先,在“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公式中,其“減數”即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是以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計算,而“被減數”卻以出口貨物離岸價計算,很明顯該公式本身的計算指標口徑存在不一致;其次,在“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中“減數”即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也是以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計算,而“被減數”卻以出口貨物離岸價計算,同樣該公式本身的計算指標口徑也存在不一致。
三、筆者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應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進行適當的調整。為了遵循出口貨物免退稅政策的宗旨,在計算出口貨物退稅時就應該以出口貨物原材料購進價格為依據來計算。對于出口貨物原材料購進價格,可以用出口貨物銷售額占全部貨物銷售額的比例對本期發出原材料購進價格進行分攤來確定;而對于本期發出原材料購進價格可以通過原材料明細賬取得,出口貨物銷售額和全部貨物銷售額又可以通過銷售明細賬取得。所以,筆者認為,“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進行如下調整:
1.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初庫存原材料購進價格+本期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末庫存原材料價格)×本期出口貨物銷售額÷本期全部貨物銷售額。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初庫存原材料購進價格+本期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末庫存原材料價格)×本期出口貨物銷售額÷本期全部貨物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