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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避稅的角度探討遺產稅

作者:[卿智群 王小華 范芳文]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疏漏或稅法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作出財務安排或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達到規(guī)避和減輕稅負的目的。筆者擬從反避稅的角度對遺產稅作以下探討。
一、遺產稅稅制部分內容的設計
1.我國應實行分稅制。世界上目前遺產稅有三種方法: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所有遺產總額課稅,通常以遺產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人,采取先稅后分的遺產處理程序,有利于控制稅源,簡單而易操作。分稅制是根據不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程度、被繼承人的經濟狀況等實行不同的稅率和減免。
雖然總遺產稅制有以上優(yōu)點,但容易導致避稅,如:前輩會通過遺囑的方式,直接將遺產給已出生的小孩甚至胎兒,即可減少中間的納稅次數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只有對不同繼承人實行不同等級的稅率,才可以杜絕這方面的行為產生,所以應該實行分稅制并設置合理的稅率。
2.應同時開征贈與稅并采用總贈與稅制。盡管許多國家把贈與稅作為遺產稅的輔助稅種,但筆者認為,兩者應該是平行的相互依存的兩個稅種。從反避稅的角度來說,如果只開征遺產稅而人們避稅意識又特別強,人們就會將財產贈給相關人,從而輕而易舉地避了稅。因此,開征遺產稅時必須同時開征贈與稅。對此,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剛把遺產稅和贈與稅生動地比喻為人的兩道眉毛,兩稅就像人的左右兩道眉毛一樣必須同時存在。
贈與稅制目前有兩種:總贈與稅制和分贈與稅制。總贈與稅制指按贈與人一定時期內贈與財產的總價額課稅,贈與人為納稅人,實行總贈與稅制的國家有美國、新西蘭、南非等。分贈與稅制指按受贈人一定時期內受贈財產的價額征收,納稅人為受贈人,實行分贈與稅制的國家有日本、丹麥、匈牙利、愛爾蘭、荷蘭、菲律賓、意大利、委內瑞拉等。如果采用分贈與稅制,人們會通過相互贈與對價的財產而達到分散贈與的目的,使受贈人達不到起征點。因此,鑒于遺產稅的反避稅的難度大,我國應該實行總贈與稅制,并且每年設定一個贈與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要交贈與稅,稅率應該是按受贈人與贈與人的親屬關系設定不同的稅率,稅率可參照遺產稅的稅率。但不能像香港一樣以死者死前三年的贈與總數作為遺產來納稅,因為假如采用這種方法,人們就會像本文開頭所述的,父輩一有錢就千方百計地把財產轉移到后輩的名下,輕易地達到避稅目的。
3.稅率。①稅率不能太高。由于避稅意識強,人們會想方設法進行避稅。加入WTO后,在我國人民幣可以自由兌換的情況下,過高的遺產稅率會造成資金的外流。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資金需求大,資金外流會對我國的經濟發(fā)展造成影響,這是我們最不想看到的。因此,遺產稅率和贈與稅率不能太高,在制定稅率時,我們要認真參考外國的稅率。②兩個特殊情況的稅率適用。第一,關于代位繼承。《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的稅率如何確定?是按繼承人的稅率還是按代位繼承人所處的稅率檔次?筆者認為,宜采用繼承人所處的稅率檔次。第二,關于收養(yǎng)人的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guī)定,收養(yǎng)他人為養(yǎng)孫子女,視為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此意見,繼承人的遺產稅率應該按第一繼承人的稅率執(zhí)行。
4.課稅對象。按國際慣例,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應該是所有遺產。因此,應該對遺產有個詳細而明確的界定。我國目前的《繼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其第3條關于遺產范圍的規(guī)定已不能適應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尤其是隨著期貨、期權等金融工具的出現,現行《繼承法》對遺產范圍的界定顯得太不符合實際了。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大,如果不把其列入遺產范圍,人們就很容易利用這些新型金融工具轉移財產而避稅。因此,應根據新出現的情況,把新型的財產納入遺產范圍。同時,為了方便征稅,要明確規(guī)定遺產執(zhí)行人及其對繳納遺產稅的責任。
二、若干反避稅措施
1.關于保險費。當今世界上利用保險進行避稅已是共識。我國規(guī)定,保險賠償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法》第64條規(guī)定只有三種情況下才將保險金作為遺產。因此,人們就會繳納高額的保費,達到避稅的目的。因為保險費可以作為一項支出不要繳稅,保險金又可以不作為遺產繳稅,這就可以雙重節(jié)稅。因此,筆者認為,對保險費應該詳細規(guī)定,區(qū)分不同情況而分別把保險費視為必要支出免稅或視為贈與繳納贈與稅。對于父母給子女的支出,如教育保險費等,這類必要支出可以不要繳稅,但如果是支付的人壽保險費等,根據受益人與投保人的親屬關系,則應把保險費作為贈與來繳納贈與稅。這是反避稅的一個重點。
2.關于放棄債權和所有權。為了避稅,人們會故意放棄一些債權和所有權,如制造一些壞賬假象,不積極行使債權。稅務當局應該把這些放棄的財產列入遺產予以征稅。
3.關于隱匿財產。這需與個人所得稅緊密配合。很明顯,遺產稅的難點還在于財產的登記困難。人們買房子、買車要登記,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珠寶、古董、字畫等沒有登記,這些東西又很容易隱藏起來或贈與別人,若不如實向稅務當局申報這些財產,稅務當局就無法知道,人們利用此避稅也就非常容易,反避稅工作則難以展開。因此,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做精做好對遺產稅的征收大有好處。建議有關部門在發(fā)放身份證時給每人建立一個納稅檔案,個人所得稅征管如果做好了,就監(jiān)督了收入部分。關于支出部分,可以要求推廣銀行存款支付,現金只用于極少的零星支付,同時把那些易收藏的、保持時間長的物品在每個人的納稅檔案進行記載,對支出總額也進行記載。這樣,就可以監(jiān)督個人的支出,為贈與稅的開征打下基礎,也為日后核定遺產奠定了基礎。
遺產稅是個很特殊的稅種,征稅成本高,人們的避稅意識強,反避稅工作艱巨,但征收遺產稅有著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緩解貧富兩極分化、培養(yǎng)下一代的艱苦創(chuàng)業(yè)精神等社會意義。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開征了此稅,我國應該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分析國情,謹慎出臺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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