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0月初,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10月中旬,黨中央又號召在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由此可見,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加快及科學發展的戰斗已全面打響。但筆者認為,要學好并實踐好科學發展觀,促進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實現行業全面協調、持續和快速發展,必須首先著力解決好制約行業發展的各種突出問題。
一、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亟待完善
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準入機制主要涉及兩大門檻問題:一是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門檻,二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門檻。由于我國目前的《注冊會計師法》對通過考試的注冊會計師取得執業資格以及再取得事務所發起人或合伙人資格的門檻并不高,而且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門檻也明顯偏低,從而使得新事務所的設立比較容易。一些注冊會計師往往因事務所內部存在的一些矛盾(如報酬多少、職位高低、人際關系等),或受“寧做雞頭,不做鳳尾”思想的影響,自然而然就想到“另立山頭”,這樣使得一些已經壯大了的事務所未能由大變強,反而因分立又由大變小,此類情況嚴重影響并制約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做大做強和加快發展。提高和改進對事務所發起人、合伙人資格的審查要求,提高和改進事務所設立的審批門檻已迫在眉睫,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
行業退出機制比行業準入機制更為薄弱,包括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和事務所執業資格的退出兩個方面。目前來看,退出行業的注冊會計師大多數系自然減員,退出的事務所也大多數系自身內部矛盾、管理不善或改制而解散,鮮有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因違法違規被撤銷執業資格,個別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蔑視相關法規、無視行業職業道德,嚴重影響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質量和職業信譽,影響到事務所的做大做強和健康發展。所以,當務之急要從根本上建立健全行業退出機制。筆者認為,一旦建立制度化、常態化的行業退出機制,注冊會計師就會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執業資格和執業機會,從而在使廣大注冊會計師不斷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時對全行業起到良好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那如何才能解決好上述問題呢?筆者認為,最根本的途徑是依靠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但是,我國現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所以,追根究源,還涉及到對我國目前的《注冊會計師法》盡快修訂的問題。
在修改和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的問題上,筆者認為,需重點考慮五大問題:一是要從嚴考慮各種性質的事務所應該具備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的合理人數;二是要根據事務所規模設定不同的業務范圍;三是提高和完善對發起人和合伙人準入資格及資格保持審查的條件;四是明確執業注冊會計師高齡退出問題,將達到一定年齡的注冊會計師自動轉為非執業會員;五是要明確撤銷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條件。總之,不僅要從事務所設立的源頭上把好每一道審批關,而且對事務所運行后可能出現的注冊會計師掛名、事務所蓋章買牌、非法設立分支機構、惡性競爭、無視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等各方面的問題都要明確處理處罰標準和要求。
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空掛需加大整治
盡管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空掛的原因和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特征只有一個,即在注冊會計師協會登記的該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并不在該事務所執業。從歷年來對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公布的情況來看,幾乎很少有掛名注冊會計師被發現并被取消執業資格,原因就是因為沒有能夠把掛名注冊會計師的問題作為專題或重點檢查內容予以重視。
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空掛至少有以下三點危害:一是為不具備設立條件,不具備某種執業資格以及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事務所或擬設立的事務所“創造”了條件、資格和規模,擾亂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秩序。二是為一些事務所弄虛作假提供了方便之門,凡謹慎性強的注冊會計師不敢出具的審計報告,事務所可以用掛名注冊會計師的名義來出具。三是為掛名注冊會計師本人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如一些因執業質量被處罰的掛名注冊會計師坦言,自己對因執業質量問題受處罰的具體情況一概不知。
因此,筆者認為,各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一定要充分認識到掛名注冊會計師的危害,每年對任職資格檢查時,務必突出對掛名注冊會計師的整治,同時在日常管理中還要充分發動社會力量加強對掛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和舉報,一旦發現掛名問題,在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制度實施檢查的同時,還要堅決果斷地處理好掛名問題,純潔注冊會計師隊伍,為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和規范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非法分支機構需堅決打擊
近年來,一些事務所為了增加業務收入或為了擴大承辦業務的地域范圍,在異地招聘有一定業務來源的注冊會計師為其招攬和承辦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或謂之“業務部”、“項目組”,但均未獲得批準),以注冊會計師可以異地執業的名義長期在異地招攬業務,回避分支機構不合法的問題(以下統稱分支機構)。
筆者發現,事務所付給這類“分支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的報酬與正常在事務所執業的其他注冊會計師有很大區別,一般僅按照該“分支機構”或注冊會計師招攬業務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業務分成,不發放工資、獎金和福利(或僅發放小額的基本工資),也不實行其他管理和約束。另外,由于“分支機構”所在地往往與事務所注冊地相距較遠,實施質量控制很不方便,因此大多數事務所對“分支機構”所招攬和承辦業務的執業質量把關不嚴,甚至沒有把關。上述問題從表面上看是事務所內部控制不嚴,但從本質上講,實際上是這些事務所在出賣執業資格,這類“分支機構”數量雖不多,但其危害很大,影響很壞,而且一定程度上呈泛濫之勢,嚴重影響著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重視非法分支機構的問題,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異地執業的管理,充分考慮到隨著形勢發展可能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及時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另外,要改進行業監管檢查的方式方法,歡迎和鼓勵社會輿論的監督,爭取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同時還要加強行業自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教育,形成自覺遵守相關法規的氛圍。
其次,要嚴格審批分支機構,強化對分支機構的行業監管。事務所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嚴格執行行業執業規范,認真抓好執業質量控制,積極維護行業形象。各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應該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要堅決打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要堅決取締。
筆者認為,對非法分支機構的打擊不能僅依靠每年的執業資格和執業質量檢查,還必須組織專題檢查,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整治,同時各地注冊會計師協會還要加強合作和信息溝通以堵塞監管漏洞,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要讓事務所充分認識到遵守行業法律法規及維護行業形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惡性競爭需有效扼制
近年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惡性競爭愈演愈烈,不僅嚴重違背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形象,而且低收費可能形成低投入、低成本、低質量,并最終導致低收費項目潛伏著高風險。追根究源,筆者認為最主要原因是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沒有得到保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我國審計業務的委托審計方和被審計方常常為同一主體,委托方希望找“關系融洽”或“聽話”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致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委托審計項目多數并非出于委托人自身的內在需求,而且大多數委托人對委托審計的重要性和目的性沒有明確,如許多有審計需求單位的審計業務招標不是以確保審計質量為要求,而是以審計收費低為標準,從而使得以壓價為主要手段的惡性競爭愈演愈烈。三是由委托方直接與事務所洽談審計業務及業務收費,審計的客觀公正得不到保障。由于是否委托以及審計業務費用的高低和支付都由委托人控制,注冊會計師為了保證業務不流失以及為了審計費用的及時足額收取,不得不遷就委托方,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委托審計業務成為委托方向注冊會計師購買審計意見的業務,審計質量自然得不到保證。
另外,社會環境和執業基礎也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商品交易中各種惡性競爭的不良習氣已滲透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中來,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如社會上許多人根本沒有認識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殊性,把審計業務也視為一般的商品交易,伸手要回扣、希望得好處。
筆者認為,獨立性是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最基礎和最重要的問題,是解決其他問題的根本和前提,此問題解決不好,包括職業道德、執業質量、加快發展及做大做強在內的所有問題都難以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但解決好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是一個漫長和艱難的過程。在目前情況下可以采取權宜之計,如今后每年的執業質量檢查可以專門將低收費的業務項目作為檢查樣本,可以就因低收費而導致的“低投入、低成本、低質量及高風險”發表檢查意見,而且還可以對出具此業務報告的注冊會計師給予必要的處理和處罰。這種方法不僅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對以壓價競爭為主要手段招攬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給予必要的警示和約束,而且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扼制惡性競爭,從而在促使審計業務收費回歸到正常和理性水平的同時,也會降低因壓價等惡性競爭帶來的負面影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投入、執業質量和職業形象也會因業務收費的提高而得到相應保證。